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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办理交接手续并整顿兼并后企业/唐清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24:34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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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办理交接手续并整顿兼并后企业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办理交接等法律手续
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之后,并购双方就要依据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兼并协议,办理各种交接手续,主要包括以产权交接、财务交接、管理权移交、变更登记、发布公告等事宜。
1.产权交接
并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2.财务交接
财务交结工作的主要在于,并购后双方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据并购后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如果并购后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那么应当对被收购企业财务账册作妥善的保管,而收购方企业的财务账册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3.管理权移交
管理权的移交工作不是每一并购案例必须的交接事宜,完全有赖于并购双方签订兼并协议时候就管理权的约定。如果并购后,被收购企业还照常运作,继续由原有的管理班子管理,那么管理权的移交工作就很简单,只要对外宣示即可;但是如果并购后要改组被收购企业原有的管理班子的话,那么管理权移交工作则较为复杂。这涉及到原管理人员的去留、新的管理成员的驻入,以及管理权的分配等诸多问题。
4.变更登记
这项工作主要存在于并购导致一方主体资格变更的情况: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注册登记,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5.发布并购公告
并购双方应当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诸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二、兼并后的对企业整顿
1.尽早开展合并整顿工作
并购往往会带来多方面的变革,可能涉及到企业结构,企业文化,企业组织系统,或者企业发展战略。变革必然会在双方的雇员尤其是留任的目标企业原有雇员中产生大的震动,相关人员将急于了解并购的内幕。所以并购交易结束后,收购方应该尽快开始就并购后的企业进行整合,安抚为此焦虑不安的各方人士。有关组织结构、关键职位、报告关系、下岗、重组、及影响职业的其它方面的决定应该在交易签署后尽快制定、宣布并执行。持续几个月的拖延变化、不确定性会增加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忧虑感,可能会影响目标企业的业务经营。
2.做好沟通工作
充分的沟通是实现稳定过度的保障,这里的沟通包括收购方企业内部的沟通和与被收购企业的沟通。
(1)与被收购企业进行沟通。同被收购企业人员包括管理高层、中层或下属公司管理人员及一般雇员,进行及时、定期、充分的沟通,可以掌握被收购企业的动态,稳定现有业务,稳定企业经营秩序。沟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会议座谈、一对一的重点谈话等。沟通的目的是使买方公司赢得被收购企业全体员工的信任和尊重,赋予他们对并购后企业发展前途的信心,从而实现平稳顺利的过渡阶段。
(2)收购方内部的沟通。收购公司内部的沟通工作同样重要。一般来讲,出于保密或稳定等考虑,收购方谈判小组人员较少(主要由高层领导及少数重要相关部门主管组成,视需要请外部收购顾问参与),而收购后的整合工作往往由另外一些人来执行。签定收购协议,意味着谈判工作的成功和结束,而收购后整合工作常常被认为是执行小组的任务。执行阶段面临的工作更加复杂琐碎,对被收购企业的理解与谈判阶段的理解难免有出入,因为谈判阶段更多从战略角度考虑问题,执行阶段主要侧重操作和实施;加之两个阶段工作和人员的不连续性,容易产生误会甚至矛盾,这些都需要充分的沟通来解决。
(3)沟通中的注意事项:其一,以诚相待。对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收购方需要直接表明发生了什么、将来计划做什么。即使是坏消息,被收购企业的员工还是愿意知道事实真相。其二,尊重和支持那些将受到负面影响的个人。对于被分流下来的人员应当给予收购方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给这些人员树立信心,同时也是给收购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融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
企业并购是现代经济生活种企业自我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任何一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企业文化,不同的只是有的企业的企业文化可能比别的企业更为深厚强大。企业文化体现了一家企业的行为方式或经营风格,它是企业人员经历较长时间的相互交往形成的。同影响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其他主要要素,如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策略、企业管理领导艺术和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等比较,企业文化对员工行为的影响要更为深远,从而企业文化会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巨大的作用。并购要尽力减少人力资本的损失,而文化冲突往往是并购企业人才(特别是核心人员)流失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能很好的消除或者处理并购双方之间的企业文化差异,那么可能给并购的顺利进行以及并购后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为了很好的融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所在
不同的社会生存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每一个企业独有的企业文化的形成。具体的说,企业文化差异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
1)所有制差异
所有制差异带来的企业文化上的差异这一点在我国的影响较为重大。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的同时也一般拥有雄厚的资本和保障,所以企业文化体现为:企业员工归属感、优越感强,但是依赖性强、缺乏紧迫感、竞争意识和创新积极性。私营企业则具有自主性、灵活性,有很强的危机感、紧迫感,这就带来了自强奋斗、努力创新、力争上游的企业文化特点。
2)行业差异
行业差异给企业文化带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传统行业与高薪技术产业企业文化的差异。传统行业的企业对员工的技术文化水平要求不高,但是对员工的纪律性、吃苦耐劳要求较高,同时也鼓励创新精神;而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的发展有赖于技术革新、产品的推陈出新,所以要求员工有很高的技术文化水平,强调团队精神,同时也注意发挥员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地理位置差异
据有关研究表明,一个企业所处的国家、地区的整体文化性质,对企业文化的形成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在跨国并购中应当尤为注意。例如:东南沿海的企业多半采取等级分明、职责明确的垂直管理体系,而内地企业内部的等级观念较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较强。
(2)消除文化差异,整合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尽管由于时间沉淀而不易改变,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不懈努力,转化为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增长的企业文化。文化融合不是简单地将收购公司的管理模式直接套用于被收购企业,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文化整合策略:
1)以先进的企业文化代替落后或者说不适应的企业文化
该整合策略主要适用于被收购企业的文化明显的与时代不符、这通常体现为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亏损严重;而收购方企业文化运作很成功的情况。此时,收购方企业应当将自己原有的先进的企业文化灌输给被收购企业。关键在于并购后的员工培训中,应当注意是被收购企业原有的员工能够深刻理解并认同收购方企业的企业文化,最终使得被收购企业建立这种先进的企业文化。采用这一策略的经典案例就是海尔集团成功并购的经验:在每一次的并购扩张中,海尔集团始终坚持“海尔文化激活休克鱼”的理论。
2)将并购双方企业文化进行有机融合
即在并购双方企业文化之间,不是用一个取代另外一个,而是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从而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企业文化。这这种文化整合策略使用于这种情况:被收购企业是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其企业文化并没有不妥的地方,如果强行以收购方企业的文化取而代之,则可能适得其反。所以,应当将双方企业文化加以融合和创新,从而产生适应并购后新形势的更为强有力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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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现将修订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便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上方,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各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面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景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避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件,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向此有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
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守20日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
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一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用印
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公文如需注明发送或传达范围、使用办法、名词术语含义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附注,应加括号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位置。
(十四)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发送栏之上,顶格写。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词表中代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司时,可只在类别词
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十五)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栏之下。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翻印文件,此标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十七)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第十条 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拍数码标注页数。
第十一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必须使用规范简化字。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转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加约束,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还可冠以“经××政府同意”由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 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不再报请政府批转、转发。一年一度工作布置,无特殊情况,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发文。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各地区之间、同级政府呼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向下一级
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政府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本级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
第十九条 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先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由主办
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
第二十条 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要求做到:
(一)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
(二)请示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除领导人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三)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的理由。
(四)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得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政府请示。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该睛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六)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代拟批转机关的通知稿。
第二十二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咱的公文请示问题并出理“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向来函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用函,不得用请示或批复。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
第二十五条 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在报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的外,可采取抄送领导同志指示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产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机要收发公文过程中,不得夹带广告、征订单位、私人信函等非公文材料;不得以私人信函方式传递公文。
第二十九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本机关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或者地区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机关。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接文后,应当抓紧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原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商、会签,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向交办机关反映。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国务院及其部门的来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市政府办公厅公发或者翻印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应当认真贯彻。确需由市政府行文作具体布置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意见,并代拟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领导人批交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者拟文转发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非紧急的应当在7日内,紧急的应当在3日内将贯彻意见或者代拟转发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三)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要求限期报告执行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代市政府起草执行情况报告,在国务院要求期限之前15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国务院各部门对市政府的行文,业务性较强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转发给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部门。
(五)已全文登报并注明不另行文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转发或者翻印。
(六)未经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翻印或者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转发、翻印或者复印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来文,可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如提出新的政策性措施或者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正确、层次清楚、前后照应、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用字用词准确、规范,标点妥贴,字迹清楚。使用简称应当前后一致,一般先用全称,加以说明后再使用简称。
(四)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和时间应当准确,除成言语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包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引文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必要时注明出处。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注标明发文字号。
(六)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在草拟过程中,必须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的必要性,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机关过去发出的且仍在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文字表述、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等是束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本机关领导人签发。
(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正职领导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副职领导人签发;如同时涉及其他副取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应当先送其人副职领导人审核或者会签。
(三)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行政机关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在收到公文当日或次日审签。
第三十七条 会签公文,主办机关应当送会签机关文书处理机构按公文办理程序送领导人会签。因特殊情况,主办机关直接请会签机关领导人会签的公文,应当送会签机关文书处理机构补办核稿等手续后方可印发。
第三十八条 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印章应当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长、副市长批准,或者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2.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市政府其他专用章的公文,必须经主管副市长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领导人批准;
3.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公文,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批准;内容重要的,必须报请市长或副市长批准。
(二)本市行政机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用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的份数为15份。一般公文不要超过3000字。如有附件,且附件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适当减少附件的报送从数。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加强对来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上报的公文,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不予办理,并退回呈报单位。
第四十二条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序,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定密范围和公文的缓急确定。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序,造成泄密、失密或者延时误事,但不得随意提高秘密等级或者紧急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转发翻印、复制的外,经下一级机关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转发、翻印、复制。翻印、复制时必须按制度登记,并注明翻印、复制的机关名称、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密电混用。
翻印、复制的公文,应当视同正式公文贯彻执行,并妥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公文催办、查办制度,由专人负责催办、查办工作。
(一)对呈送领导人指示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防止漏办和压误公文。
(二)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并实事求是地报告办理和情况。
(三)文秘部门应当定期向本机关领导人报告公文办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决定的事项,执行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文秘部门接收计算机电子公文后,可以作为正式公文先行办理;收到正式公文后,应当将计算机电子公文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并入正式公文,继续办理或者归档。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完整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查代和利用。
第四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五十条 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公文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整顿完备的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五十二条 没有归档价值的公文和其他材料,经过鉴别和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秘密公文。销毁秘密公文必须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旅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7年7月17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养老基地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农村老年事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农村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基地建设,发挥集体养老优势,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应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发挥老有所为作用,积极参与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养老基地管理
第五条 各级老龄组织为养老基地的主管部门。基地收益归老龄组织所有,全部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第六条 养老基地要建立固定标牌,并签订合同书,规定基地座落、项目、品种、面积、数量和四至,乡(镇)、村盖章后分别存档。
第七条 养老基地承包或出租要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承包期限、上缴金额以及经济损失赔偿等。
第八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支持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并给予适当投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养老基地建设。老龄组织要协调有关科研部门加强养老基地技术指导,科学管理,确保基地效益逐年递增。
第九条 养老基地管理要实行乡(镇)、村分级负责制,建立专人管护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养老资金主要来自乡(镇)村财政拨款、乡镇企业资助、养老基地提取、老年企业创收、单位和个人捐助、慈善基金以及其他收入。筹集的养老资金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村要建立健全养老资金专帐,镇、村为核算单位,组为报帐单位,专款专用,做到帐款、帐物、帐据相符。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收支手续,对资金支出,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老龄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养老资金要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并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十四条 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养老资金作为本金积累,以蓄取息,滚动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养老资金的检查督促工作。
乡(镇)老龄组织要联合财政所、纪检等部门,每年对养老资金帐目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六条 养老资金为老年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老年人医疗补助、困难救济、危房改造、养老保险、养老补贴;用于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和兴建农村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站)等。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养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对养老基地管理得当,资金使用合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在养老基地建设和管理中弄虚作假,随意废止养老基地承包协议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养老基地经营者经营管理不善、效益低下、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要终止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第二十条 对挪用、侵占、贪污养老资金者,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