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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理性维权/田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58:28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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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理性维权
——田 冲
商品房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更应谨慎,其投资之大,情况之复杂更非一般商品可比!有甚者倾其一生供养房子,只为有一席落脚之地。商品房的种类很多,分为住宅类商品房和非住宅类商品房。住宅类又分为好多种,在此我们仅就与大家联系最密切,也最容易产生问题的新住宅类商品房的买卖中存在的情况做一简要剖析,以期能为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和维权提供一些帮助。
笔者拟从新住宅类商品房买卖的全过程进行剖析:
一、签约前
1、开发商层面上
(1)在广告宣传上的做法: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是明示的、具体确定的部分应当视为要约!
a.违法宣传: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信息,但是开发商违规操作,在没有取得甚至是不可能取得上述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广告宣传。
b.虚假承诺:一种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购房,而作的根本不可能兑现的承诺,其实是一种欺诈;另外一种是对未来未完工的设施的承诺,但是仍然是看不到的。
(2)看房
a. 现房:实地去看,可能会让购房者看同户型不同的楼层的房子,要不然就是看到和购房者准备要买的房子房号不同、户型也不同的房子。
b. 期房:不让看户型图、规划图、五证情况不说明,故意隐瞒土地性质、用途、在建工程的抵押情况等,以至于欺诈。
2、购房者方面的应对措施。
a.要考察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的情况是否一致?可以实地去考察,现房一定要看到房子,看配套设施等,要看到实实在在的东西,还可以参考开发商的信誉度和成功案例。
期房就只有通过户型图、规划图等方面来了解,最重要的要了解土地及在建工程的情况:土地是否是出让土地、是否是住宅用地、在建工程是否抵押及开发商的还款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来调查。
b.了解房价:了解区域房价、了解地段房价、了解不同户型、不同公共配套设施、不同品牌的价格!
c. 一定要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就能说明项目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受到法律的保护,购买起来也就放心多了。
d. 看不到五证的情况:一是根本就没有这五证;二是拿到预售许可证时,其他的四证会被房管局暂扣,但开发商手中有这四个证件的复印件,这时就有可能会出问题,开发商拿着假的五证复印件谎称原件被房管局暂扣。其实只要能拿出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其他的证件是应该有的,这时购房者为保险起见最好到房管部门查一查开发商的五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二、签约及履行过程出现的问题。
1、定金合同的效力。为了保证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双方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先签一个定金协议,以定金罚则的适用来约束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与开发商在内部认定阶段签订的定金协议的效力问题。只要在起诉前开发商拿到了预售许可证,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反之就是无效的。
2、签约。
a.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a)网签程序::预售商品房买卖需要进行网签,目的是为了有力的监控,最大化的保障购房者的利益,防止一房二卖,无证销售等情况的发生。
具体的操作步骤及方法:
合同网上签订经检查无误并保存后即可进行草拟合同的打印,买卖双方对打印出的草拟合同再次进行确认,如存在异议仍可进行网上修改,经确认无误后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的合同须网上提交进行合同备案登记,一旦提交将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且不得修改。合同备案登记通过后系统即生成备案登记号,合同须再次打印,合同内页右上角将随机打印生成备案登记号。
需要注意的是:
由于合同需要二次打印,因此网上提交前合同文本不能装订,否则网上提交后将无法再次打印合同备案登记号。
由于合同备案登记号须在合同内页的每页打印,因此在选择打印份数时一定要选择全部合同的总内页数。
有备案登记号的合同视为完整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登记号将作为合同注销、变更、产权办理等环节的唯一识别号,因此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号的再次打印。
网签的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都是开发商在规避法律,推卸责任,欺诈购房者!最常发生的情况就是合同网上草签之后,由开发商来签字,可是购房者等了好多天就是拿不到合同,开发商说自己没有签字,合同还没有生效,一拖再拖。其实这种情况往往是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不能进行网上备案,但又拖着购房者不买都不行。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应当调查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立即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b) 合同的内容明确(面积差异的处理、设计变更的处理、土地性质的变更、其他变更的处理、阳台产权、车库产权的处理、房屋保修、大.修基金缴纳的约定、天然气初装费的缴纳、还有其他费用的缴纳、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的约定等等)
①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②设计变更的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因本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③土地性质的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其用途不同而有别。主要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 年、综合用地50年等 很多开发商为了谋利,不惜违规操作,把工业用地或者是综合用地用来建住宅,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房产证不能办理或者长时间的拖延。
④明确其他变更的处理。
⑤阳台的产权、车库产权的处理等等
关于阳台的产权:有的开发商会把阳台作为附赠品赠送给购房者,但是要注意的事阳台的产权的归属。如果是属于露天阳台,那么其所有权归整栋楼宇的业主,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那么开发商也就无权处分,
车库的产权: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车库作为小区共摊面积予以分摊,那么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开发商当然不能随意处分,也就是说不能赠送给购房者;不纳入小区建筑面积的公摊,产权属于开发商,当然可以出售,赠送也就不是问题。
新生效的《物权法》对其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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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所需外汇由游客个人自行购汇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所需个人零用费由旅行社统一代购调整为由中国公民个人自行购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办理中国公民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旅游者可持有关单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付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自行购买。

二、组团社须严格按照每一团队的实际出境游名单,为每位旅游者开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以下简称《购汇单》见附件),供旅游者购汇时使用。《购汇单》一式二联。组团社留存第一联用于购汇支付团费,交旅游者第二联供购汇时使用。

组团社还需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的编号填写在《购汇单》上。

三、购汇单的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各组团社自行印制。

四、旅游者应在出境前由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购汇时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购汇单》(原件);

(二)旅游者本人已办理完签证的护照,如护照没有签证记录,应提供组团社出具给旅游者的团体旅游签证名单复印件;

(三)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此次出境的《名单表》复印件。

五、银行在为旅游者办理售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根据护照核对是否是旅游者本人;

(二)《购汇单》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购汇单》上的组团社印章与银行予留印章是否相符;

(三)审核旅游者是否有出境前购汇后未出境的记录;

(四)审核购汇人姓名是否在组团社提供的《名单表》上;

(五)组团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六)组织出境旅游的目的地是否符合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

银行为旅游者办理售汇手续后,应在旅游者护照中注明“已售汇”及“售汇日期”并将第四条所述凭证留存备查。

六、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个人因私供汇标准,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外汇后,将剩余外汇作为个人零用费售汇给旅游者。

七、组团社办理出境游团费购汇手续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帐的形式交银行,并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额);

(二)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三)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定的有关合同;

(四)组团社留存的《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

八、银行应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

九、凡组团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回《名单表》,或者《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者《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的,银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购团费业务,并将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通报。

十、凡汇发[2001]3号及汇发(2001)122号文中规定内容与本文规定的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本文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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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六月七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在一期试点工作中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附件: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国务院以国发〔1990〕38号通知,决定清产核资工作在“八五”期间进行。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
开展清产核资,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
纲要》。这是我们进行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和行动纲领。我们一定要遵照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国务院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这次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务使清产核资达到预期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运行机制正在向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轨道转换。但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一些重大的基本经济关系还没有完
全理顺,尤其是在改革中,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新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
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对企业改革在现有基础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清产核资,不仅能够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解决国有资产的“跑冒滴漏”及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物质基础不受损害,而且还将有利于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明确资产所有者
和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科学的评价和考核,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推进经济工作全面转移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打下基础。这项工作真正搞好了,有利于从总体上摸清我
国的国情国力,研究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巩固和发展治理整顿成果,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扩大,以及维护和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领导作用。这项工作不仅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为此,我们一定要认真
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定,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通力协作,把这一工作切实抓好。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和具体目标
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精神,这次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国家资金占用量,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促进建立健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通过清产核资达到的具体目标是:
(一)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帐实、帐帐相符;
(二)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三)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相符;
(四)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
(五)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
(六)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严格并简化资产、财务管理,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和政策
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各类公司、银行、下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以及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集体和其它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企业、单位”)。重点是清查核实各类企业中的全部国有资产。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各项国家资金及债权、债务进行核对查实;对企业、单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逐步解决。
在清查中,对盘盈和帐外的资产及物资(商品),必须全部入帐;对盘亏和报废的资产或物资(商品),可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按现行制度不能处理的,经过全面清查,摸清情况,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另行处理。
(二)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对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依照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工作的重点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军队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或有直接财产关系的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以及合营、联营和其它企业及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资产进
行财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界定,并确定其相互之间的财产占用的数量或份额,把一切应属于全民所有制的财产,以正式的法律手续和凭证明确为国有资产,以杜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一时界定不清的,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界定。
(三)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1990年以前(含1990年)购建的主要固定资产。对出资各方均属全民所有制或以全民所有制为主的国内合营、联营和其它企业的资产,也要进行价值重估。

资产价值重估办法另行制定。
(四)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通过清查、界定、重估,对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金、基金进行重新核实,并据此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从法律上规范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间经济责任关系。
(五)建立健全资产交易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逐步发展和完善已经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资产交易市场;对清查出来的闲置资产,通过资产交易市场进行调剂或由商业、经贸、物资等部门积极处理。各企业也应大力组织自销。
(六)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通过清产核资,要探索研究解决影响国营企业发展主要矛盾和问题,促进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和外部环境;要改革完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新的财务指标体系和方法;建立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度,完善相应的报告、监督、管理
、评价和奖惩制度,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有关清产核政策措施的制定方法,一方面要搞好预先研究工作,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尤其是要将研究解决清产核资中涉及到的问题和清产核资以后建立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方法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制度和基本工作方法。为了研究问题,总结
经验,先进行试点工作的企业,有条件的可先按新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实转。
四、清产核资的总体部署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是在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任务艰巨、复杂。因此,工作的开展必须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深入,再全面铺开”的方针,并采取“充分准备,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进行。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拟分三个阶段进
行。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约需两年左右的时间。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办法,组织试点,并进行各项基础准备工作。试点拟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1)进行小范围试点。由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在全国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草拟的第一期试点用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等政策、制度、规定和基本工作方法进行初步试点,总结经验,摸清问题,研究政策,检验
基本工作方法,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开展工作的基本文件和拟定各项有关的制度、规定。
小范围试点工作,从1992年第一季度开始进行,大体用一年左右的时间。
(2)进一步扩大试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若干个直属企业、单位和一、二个市(县、区),各计划单列市各选择若干个直属企业、单位和一、二个县(区),国务院各部门各选择若干个大中型企业,根据修改后的全国《清产核资总体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草案)
等进行试点,进一步总结和积累经验,完善基本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形成正式的全国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文件及相应的政策、制度、规定,经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扩大试点拟在1993年进行。扩大试点工作要根据小范围试点的情况,在总结经验后,另行部署。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工作在1993年全面铺开。
第二阶段为组织发动和全面实施清产核资阶段,时间约为一年左右。这一阶段届时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决定》和《清产核资办法》。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发布的“决定”和“办法”,层层建立组织,广泛宣传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组织人
员的业务培训,在全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界定所有权、重估价值、核实资金、产权登记和初步审核企业法人占用的资本金等工作。
全面工作的展开,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整个经济工作形势进行。初步计划在1994年展开。
第三阶段为制度建设和检查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正式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制度及进行闲置资产处理,完善资产调配和交易的经常化工作秩序,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地区、各部门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各级清产核
资机构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向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正式报告工作结果。
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从试点起步到结束,大体用四至五年的时间。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的同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等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试点,在企业、地方、部门各个层次探索建立符合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的国有资产产权制度,并探索有
较高效益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以便在清产核资之后,结合经济管理体制不断深化配套进行改革,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和新方法,促使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切实有效的搞上去。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按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有组织地进行。
(一)国务院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并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和商业、经贸、物资、统计、物价、工商及部分工交部门、军委总后勤部
的领导同志组成,下设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主要从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银行和其它各有关部门抽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市(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也均成立本级政府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事机构,领导组织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国务院各部门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事机构,领导和组织本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直属企业、单位较少的部门,也可以只设立清产核资办事机构。
(四)各企业、单位要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下设办事机构,具体组织本企业、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规模较小的企业、单位,也可只设立清产核资办事机构。
六、清产核资的各项配套措施
清产核资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内容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完成。除由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草拟《清产核资总体方案》、《清产核资办法》等主要工作文件和拟定基本工
作方法外,为了处理有关政策问题,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同时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需由国务院各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研究制定下列制度的办法:
(一)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提出清产核资中暴露的财产损失和资金亏损挂帐、潜亏等问题的处理政策及办法。
(二)由财政部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资产重估增减值的帐务处理办法和完善折旧制度。
(三)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配合,各行各业管理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对企业经营效益按行业资本金利润率考核和管理的办法。
(四)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配合,研究提出完善国家投资投入产出效益监督考核和促进现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具体办法。
此外,通过清产核资暴露出一些侵蚀国有资产权益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同时,这次清产核资参加人员较多,还须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制度和表彰办法,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产核资也是一次增强国有资产所有权意识的思想教育工作,各有关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
这清产核资的经费,按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承担;企业的清产核资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等有关科目中列支;部分专项费用由中央财政专项开支。



199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