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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3:30:34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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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前言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合理购置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充分发挥其作用,使之更好地为中医药科研、医疗、教学服务,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科研、教学、医疗工作服务,应讲究实效,择优供应,重点装备,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坚持大型、贵重仪器专管共用的原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财务政策,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院(所)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条 纳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系指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者的非消耗性的物品。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
一、国家科委颁布的23项科研仪器。
二、其它万元以上的临床、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
第四条 对现有仪器实行院、所、室三级管理,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院(所)应设立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的情况可设处、科、组或专人。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在院(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人员,要选择热心为中医科研、教学、医疗工作服务,并熟悉器材业务,又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承担院(所)的科研、医疗、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的管理、供应及维修任务。
第九条 作好供应工作:
一、根据经费、技术能力情况,经有关专家论证,编制出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领导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先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为:理由,用途,使用率的预测,生产仪器的厂家,规格型号,同类产品性能比较,基建和安装条件,使用的技术人员情况,估价等。再经专家论证,逐级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三、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账目,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及有关的物资管理程序。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拆箱验收,安装调试。
五、作好仪器设备的索赔工作。
第十条 管理工作:
一、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应建立卡片。对千元以上设备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为:书面申请购买仪器报告,原始卡片,合同单,查询单,装箱单,维修配件清单,说明书,线路图技术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检查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如发现因安装条件不具备,或因任务变更而搁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达不到规定使用标准),或使用不合理的仪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及时进行调配。
三、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消耗统计工作。对万元以上的仪器报废须组织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经主管院(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报损。
四、建立奖罚制度,对认真管理仪器设备,密切配合科研、医疗、教学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仪器设备,应酌情赔偿损失,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归院(所)管理,一般均应建立“试验测试中心”或“中心试验室”专管共用,为全院(所)服务,并向社会开放,合理收取费用,以提高使用率。如暂无条件建立“中心”的单位,也要采取各种“专管共用”的办法,同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维修工作:
一、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检查维修(包括安装)机构或者专职检查维修人员,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制定制度。
二、定期巡回检查仪器设备运转使用、保养状况和仪器的性能,有故障必须及时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
三、建立仪器设备检查维修技术档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所在科室的职责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所在的科室,必须对现有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科室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研究方向,任务和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按有关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发给操作证后方可操作。一旦仪器出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报告单,说明故障部位、原因、时间等,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其内容有:使用人次,操作者,使用时间,开机状况,开机时数,测试样品数等。

第五章 储备与折旧
第十五条 为防止器材的积压,减少库存占用资金,仪器管理部门按消耗规律和仪器的使用年限,确定储备数量。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更新问题,要根据仪器不同型号和性能及使用年限等多种原因,确定折旧率和更新。
第十七条 对无形磨损的仪器更新年限应从宽掌握,对确实不适应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经主管领导审批,可调拨给教学单位,或医疗单位,以便继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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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04〕63号),保留镇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挂“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的牌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划入的职能

  原市贸易局承担的流通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交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平衡资金、原材料等主要生产要素;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电力等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行业管理;培育和监管电力、煤炭市场,协调解决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

  (四)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五)贯彻有关节能法规,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墙体改革、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煤渣(灰)利用工作。

  (六)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工商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联系和指导全市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编制和实施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工商业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转报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对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和市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八)拟订全市流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拟订流通体制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完善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九)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的规划;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监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外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的调查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指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军工行业及民用爆破器材、民用船舶行业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内设18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经济信息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印档案、机要保密、督办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参与拟定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经贸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工业、商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全委性工作汇报等业务类综合性材料的起草。

  负责经贸综合统计和国内外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整合委内各种信息资源,负责对外宣传和经贸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经贸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委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和运行;负责经贸系统目标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信访、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安排;负责委机关资产、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各项经费指标的综合平衡,指导委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审计;负责机关车辆的调度管理、后勤接待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委属单位年度经济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指导、协调经贸委系统的绿化、创卫、综治等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和干部队伍的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人事档案等各项业务工作;负责有关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以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四)经济法规处(挂“教育培训处”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对有关经贸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经贸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监管,扎口管理全委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挂“行业发展处”、“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贯彻国家、省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和实施工商业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产业集聚”工程,推进全市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负责企业污染搬迁、退城进区、土地开发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政策的实施和情况的综合分析。

  负责组织、协调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建议的制订;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法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依法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有色金属、稀土的行业管理;负责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指导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六)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和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分析监控行业生产动态,负责行业统计;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规模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明确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制度,上下沟通联络,业绩考核认定,培育政策兑现,协调服务等;负责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和监控;组织银企合作、封闭贷款等工业企业资金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市场开拓工作,研究制定工业产品市场开拓的对策措施;负责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并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的药械调度;负责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与管理;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协调;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及市场的管理;联系和指导市场营销等协会的工作。

  (七)工商业投资处(挂“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监测、分析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有关工商领域投资政策措施;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项目安排和管理;负责工商领域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及配套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确认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的确认工作;负责对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工商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联系和指导有关投资类中介机构。

  (八)科学技术处(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处”、“质量处”的牌子)

  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提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负责认定、审核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组织国家、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试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等项目的申报、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安排和管理;指导企业技术市场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类的评审工作;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参与研究制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负责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民用船舶工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划;负责军品科研、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以及军转民工作;承担市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香(陈)醋整治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政策;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牵头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主要产品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有关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标准、规范;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监督工业企业排污费及有关基金的管理工作;审核工业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对报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废旧金属、煤渣(灰)等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十)对外经济协调处(挂“产业损害调查处”的牌子)

  参与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规划;参与工业性利用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工作,指导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加强合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生产企业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参与有关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和管理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业务;参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按规定,负责工商领域有关团组及人员出国(境)任务的预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动议;参与和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评估实施有关贸易政策对我市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产业安全保护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外对国内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一)企业处

  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负责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联系、指导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工作;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挂“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各项政策、法规、规定的检查、落实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重点交通方面有关项目的论证审查和综合交通的管理;组织指导铁路监护道口改造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设置;综合协调集装箱运输和联运管理;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承担市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联合运输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电力能源处

  研究拟订电力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以及改革方案,实施行业管理;拟订电力、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的管理;参与审查、报批电力基建投资计划和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热价格改革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电、热价格和价格审批工作;指导推动农村电气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市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电力生产、建设的安全质量监察及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负责热电联产(技改)规划和项目审核以及热电企业(机组)的认定;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组织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联系、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四)市场体系建设处(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建议;指导、部署和协调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商贸流通管理处(挂“市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发展大市场、大流通的政策措施,推进商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

  监测、分析国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国内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牵头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综合性材料的汇总和整理;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餐饮业、住宿业、国内展览业及相关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和酒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负责市民发办、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督查、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贴息、基金、政策性拨款等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

  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推进建立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牵头建立全市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融资、担保、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企业家队伍培训工作。

  (十七)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信息与指导处

  负责拟定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目标任务;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指标统计、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十八)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合作与产业处

  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负责乡镇园区建设等业务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劳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指导支援茅山地区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相关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编制73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8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兼职的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 20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4名。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质量基础工作,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工信系统),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居全国领先水平,并在推动产业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核定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本行业所属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条件、工作内容及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审查;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设施条件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
  
  (四)对促进行业或区域产品质量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核心业务领域有较好的业绩表现;
  
  (五)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在产业规划、发展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六)建立了按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内容
  
  (一)跟踪国际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发展趋势和技术性贸易政策动向,及时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和政策性建议;
  
  (二)定期评估国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国内外产品技术质量水平和差距,为指导工信系统质量管理和解决重大质
  量安全问题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三)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承担行业管理的技术检测、认定、评价等工作(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检测业务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代表行业开展相关领域产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培训,推广先进质量控制方法,为企业提供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检测、评价、分析、验证等服务;
  
  (六)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核定的实验室(简称“申请机构”)由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查推荐。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和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七条 实验室核定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一);
  
  2、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相关资质证明;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机构核心业务及主要业绩事例;
  
  5、其他有关能力证明。
  
  (二)资料审查
  
  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能力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对申请机构能力进行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定意见。
  
  (四)审查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具有能力优势的申请机构,正式核定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名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应以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授权名称对外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不得以实验室名称对外出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在产业规划及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实验室予以重点扶持,并逐步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实验室的核定每三年确认一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被公告撤消的实验室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次给予书面警告、通报直至发布公告撤销的处理:
  
  (一)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三)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产品开发、生产,或参与其检验的产品经营活动的;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参与社会组织的商业活动,或擅自对外披露委托任务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
  
  (七)未尽对实验室自身人员管理职责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下载)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087831.files/n1308777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