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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的法律焦点问题/马荣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3:50  浏览:8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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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的法律焦点问题

马荣镇


  现将参加中国建设报主办的《项目经理责任制及挂靠法律风险防范与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实务研讨会学习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建筑施工合同履行中实践出现的焦点问题撰写要点,以便与大家探讨。

一、施工项目经理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项目经理指承包在工程项目上负责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一次性委托代理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管理责任人。

(二)法律地位:在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经过承包人合法任命,是承包人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在特定施工项目管理上代表承包人对外处理相关事务。

(三)法律权限:
1、有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或与履行施工合同相关的行为。
2、对发包人而言,如果承包人对其无书面授权,则推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施工合同。
3、对下家即分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而言,其行为若没有过特别限制,通常情况下,视为承包人的代理行为。

(四)项目经理授权限制的法律建议:
1、在与发包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中,就授权范围、权限在合同中直接明示。
2、项目部印章最好不要刻,由承包人直接授权对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签字即可。(这样法律风险小,至少可追究个人法律责任);若必须刻用,可在项目部印章上作权利限制。(如注明“非合同章”或“此章权作技术资料签章”)

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实施特定项目而成立的临时内部组织机构,而不是分支经营机构。(例外,该项目经理部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

(二)法律责任:1、项目经理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由公司承担。2、项目经理部印章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容易被私刻,承包人内部备案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不要刻,如需刻用,须到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备案,以防真假。

(三)项目经理部其他从业人员法律地位: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其他组成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助手,是职员,无权对外从事法律行为(除非由项目经理进行转委托)

三、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师的法律问题

(一)监理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就某一工程项目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单位监督。双方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是发包人的委托代理人。

(二)总监理师的法律地位:总监理师受监理单位的委派,代理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其行为是监理单位的职务行为,因其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发包人承担。

(三)监理的权力:主要有1、设计变更权;2、价款确认权;3、工期延误审查权;4、工程质量监督权等。

(三)法律建议:

1、工程有监理的,要充分了解监理的授权范围,对监理的无权代理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拒绝。
2、注意收集、保存监理人的行为记录,以备工程索赔和工程诉讼之用。
3、监理与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权利交叉或授权不明时,这对承包人非常有利,承包人可充公运用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法律条款,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四、挂靠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定性:挂靠是指无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风险: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易被认定无效,从而导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人不但管理费收不到,可能还要爱到建筑主管部门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外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行为规避风险的法律建议:
1、可以与挂靠人签订一份劳动协议,建立一个社会保险档案,或调动人事档案。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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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母亲和7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医疗保健。
第三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
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财政、民政、劳动、教育、公安、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在城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
在农村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单独设立婚前医学检查门诊,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给受检者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缓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指导意见,进行专门登记,做好随访咨询工作。
第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受检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并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对边远贫困地区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减免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医学指导:
(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
(二)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三)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者有病毒感染史等致畸因素的;
(四)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五)医学上认为其他需要指导的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五条 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其手术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推行住院分娩。
交通不便的农村,孕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
高危孕妇应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规定统计报告,并做好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员或新生儿父母报请出生地乡(镇)卫生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申报新生儿户口须持有《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十九条 提倡和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提供母乳喂养和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指导;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三)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四)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弱儿的健康进行重点监护;
(五)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婴幼儿眼、耳、口、鼻、喉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健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测。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禁止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儿童保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儿童入托、入园前应当进行健康体检。托儿所、幼儿园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保健手册、健康体检证明。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聘任,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鉴定结论应当由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母婴保健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以及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业务注册,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业务注册,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涉外、涉台港澳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卫生行政部门审
批;开展接生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业务注册,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展以上业务,均应领取统一印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人员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州、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人员、家庭接生员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本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8年11月2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自治区历届政府及其办公厅颁布现仍执行的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
尚未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和原定经修改后继续执行而至今尚未修改的文件中,属与《条例》和《实施办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66件;属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5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两类文件予以废止,并在这些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停止
执行。
另外,属个别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不相适应的有8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些文件实行修改,并由原起草单位拟订修改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修改期间停止执行。
附件: 一、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广西省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办法 【51】省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字143号
2广西省私立技术补习学校管理暂 【52】省文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行办法 字第5号
3广西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试行 【52】省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办法 字第19号
4广西省城市房地产税办法 【53】省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字第18号
5发布关于奖励设置私立学校的暂 【54】省教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字第3号
6奖励私人办学暂行办法(草案) 【54】省教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字第23号
7广西省特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4】省财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字5号
8同意修改有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 【58】会劳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自行失效
的规定 字第1号 自治区交通厅
9批转广西省交通厅关于汽车司机 【58】会办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自行失效
工资标准及关预备司机转正问题的 字第3号
规定
10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 【58】区会财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税征收办法的命令 字第27号
11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59】会财字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第52号
12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的若干 【60】会财字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问题的规定 第4号
13关于国营农场交纳工商税问题 【60】会财字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的规定 第16号
14自治区革委会关于颁布《广西 桂革发【197 自治区经委 有新文件代替
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 1】105号 自治区交通厅
15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管理办法 桂革发【197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3】3号
16区革委《转发区计委关于将农 桂革发【197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村圩镇手工业纳入人民公社经济体 6】23号
制的意见》
17区革委关于整顿和发展社队企 桂革发【197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业的指示 8】12号 业局
18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 桂政发【197 自治区农研室 有新文件代替
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 8】12号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9批转区交通局关于营运汽车驾 桂政发【197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自行失效
驶员行车津贴支付暂行办法 8】162号
20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料统一 桂政发【197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实施办法 8】176号 自治区煤炭厅
21区革委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 桂政发【197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 9】225号 业局
案)》的补充规定(草案)
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 自治区水电厅 该文自行失效
工程加强用水管理布告
2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比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 0】8号 自治区财政厅
补充通知
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区劳动局关于在职工人脱产技术培 0】87号 自治区劳动厅
训工作的暂行规定
2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 0】93号
和下达财政收支包干指标的通知
2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财政体制的有关企业亏损问题的通 0】115号

2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科委 有新文件代替
区财政局关于广西科研单位组织收 0】174号 自治区财政厅
入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的暂行
办法
28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蔗糖生产 桂政发【198 自治区糖业公司 该文自行失效
若干问题的规定 0】218号 自治区经委
29关于商品粮基地几个具体问题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的通知 0】48号 自治区财政厅
30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试行办法的通知 1】69号
3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自行失效
区林业局《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 1】103号 自治区林业厅
报告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32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交通厅 有新文件代替
加强城乡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布 1】129号 自治区公安厅
告》和《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的布告》的通知
33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有新文件代替
《批转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 1】152号 自治区工商局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自行失效
蔗挂钩办法的通知 1】117号 自治区粮食局
3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科委 桂政发【198 自治区科委 该文自行失效
关于制定我区科技成果管理暂行 2】30号
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3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 桂政发【198 自治区水产局 该文自行失效
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淡水渔业试行 2】70号
办法的通知
3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行国发【1982】91号文件 2】107号
的通知
38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产队合同管理试行条例的通知 3】30号
3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财政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通知 3】34号
4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桂政办【198 自治区交通厅 有新文件代替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 3】45号
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4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 桂政发【198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自行失效
动局《关于我区技工学校招收 3】77号
在职工人培训试行办法的报告
》的通知
4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土地管 该文自行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 3】91号 理局
用土地试行办法》的通知
4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土地管 该文自行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 3】144号 理局
用土地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
说明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44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 桂政发【198 自治区卫生厅 该文自行失效
壮族自治区食品商贩和城乡集 3】166号
市贸易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4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有新文件代替
委、区交通厅关于调整水运运 4】3号 自治区交通厅
价的报告的通知
4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有新文件代替
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区产碳酸氢 4】17号
铵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4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利 桂政发【198 自治区水电厅 该文自行失效
管理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搞好 4】23号
综合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4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委、物资局关于集中物力保重 4】33号 自治区物资厅
点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49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 桂政发【198 自治区医药管 该文自行失效
药公司关于中药工作问题的报 4】40号 理局
告的通知
5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人事厅 有新文件代替
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4】53号 自治区科干局
的若干规定
5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黄金局 有新文件代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采金暂行 4】62号 自治区人民银
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
5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有新文件代替
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 4】93号 自治区经委、
物价局
5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有新文件代替
价局关于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 4】96号
报告的通知
5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开发办 该文自行失效
济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发建设北 4】100号 公室
海防城港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5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 桂政发【198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自行失效
动人事厅关于改革劳动工资工 4】119号
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5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税 桂政发【198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务局关于调整若干税收规定的 4】126号
报告的通知
57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 桂政发【198 自治区民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部分贫困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若 4】129号 、贫困地区经
干问题的规定 济开发办公室
5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自行失效
交通运输的规定 4】131号
5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二轻局 有新文件代替
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 4】141号
的规定
6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贸委 有新文件代替
外资、引进技术的若干规定 4】177号 、外经办
6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自行失效
我区计划体制的暂行规定 5】5号
6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 桂政发【198 自治区农业厅 该文自行失效
发展畜牧业生产的通知 5】20号 、畜牧局
6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济技 有新文件代替
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 5】42号 术协作办公室
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
6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生委 该文自行失效
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 5】46号 员会
规定
6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桂政发【198 自治区粮食局 该文自行失效
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 5】49号
的通知
6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贸委 该文自行失效
贸委、区计委、区外汇管理局 5】67号 、计委、外汇
关于出口商品外汇分成试行办 管理局
法的报告的通知
6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桂政办【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自行失效
发区物价局、供销社、林业厅 5】72号 、供销社、林
、农牧渔业厅、纺织工业厅关 业厅、农业厅
于黄红麻、松脂、毛竹产销和 、纺织厅
价格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

6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特产收入 5】86号 、林业厅
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6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业 桂政发【198 自治区税务局 该文自行失效
税改为按粮食“倒七三”比例 5】94号 自治区财政厅
价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
7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四省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济协 该文自行失效
五方经济协调会关于经济技术 5】99号 作办公室
协作互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7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粮 桂政发【198 自治区粮食局 该文自行失效
食局关于夏季粮油收购几个政 5】101号
策的请示的通知
7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与《条例
委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 5】104号 》第十四条相
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抵触
7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桂政发【198 自治区税务局 有新文件代替
国务院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5】141号

7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桂政办【198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于转发财政部【85】财文字 5】142号
613号文的通知
75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发 桂政发【198 自治区公安厅 该文自行失效
【1985】89号文件的通 5】152号 、交通厅

7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企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5】153号
77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糖 桂政发【198 自治区糖业公 该文自行失效
业公司关于搞好甘蔗砍运榨工 5】154号 司、经委
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78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石 桂政发【198 自治区石化厅 该文自行失效
化厅、区供销社关于农药归口 5】164号 供销社
经营和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7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桂政办【198 自治区工商局 该文已不适应
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 5】122号 改革开放新形
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 势的要求
报告》的通知
8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烟 桂政发【198 自治区烟草局 该文件规定与
草专卖局、区烟草公司关于加 6】13号 《条例》第四
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区外 十四条相抵触
计划外卷烟冲击我区市场的紧
急报告的通知
81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 桂政发【198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 6】19号 业局
题的规定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82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有新文件代替
贴费的意见的通知 6】70号
8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初中 桂政发【198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整小 6】102号
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8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第四、五
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 7】19号 点与《条例》
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相抵触
85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8 自治区纺织厅 该文件精神与
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 7】36号 《条例》第四
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十四条相抵触
8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林业厅 该文第二、三
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7】69号 点与《条例》
第九、十条相
抵触
87关于加强酒精、酒类生产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件有些条
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7】87号 自治区糖业公司 文与《条例》
第四十四条相
抵触
8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桂政办【198 自治区教委 该文自行失效
于初中小学实行免收学费和调 7】108号
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补充
通知
8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 桂政发【198 自治区乡镇企 该文自行失效
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7】115号 业局
90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贸 桂政办【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件精神与
委《关于加强羽毛畜产品市场 7】77号 委 《条例》第十
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二条相抵触
91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羽 桂政办【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件有些条
毛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 7】117号 委、自治区工 文与《条例》
通知 商管理局 第十二条相抵

9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与《条例
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 8】34号 》第二十一条
通知 相抵触
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公安厅 有新文件代替
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 8】54号 、交通厅
检查车辆的通知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9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部分规定
关于加强对猪、牛皮及其熟革 8】94号 商业厅 与《条例》第
的经营管理的通知 四十四条相抵

9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桂政发【198 自治区公安厅 有新文件代替
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 8】99号 、交通厅
9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煤炭厅 文中第四条、
批准区煤炭厅制订的广西煤炭 8】114号 第五条规定与
产运销归口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条例》第十
的通知 条的规定相悖
9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的一些规
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 8】27号 委 定与《条例》
改革的决定 第十二、四十
四条相抵触
9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 桂政发【198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自行失效
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 8】57号
贴的通知
9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规定对九
出口商品货源和价格管理的通 8】76号 委 种商品货源、
知 价格的管理与
《条例》第九
条、十一条的
规定相抵触
10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 桂政发【198 自治区人民银 该文自行失效
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 8】103号 行、
10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自行失效
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8】107号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

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推 桂政发【198 自治区体改委 该文自行失效
行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8】109号 、经委
10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商业厅 此文与《条例
强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 8】130号 》第九、第十
条、第四十四
条规定相抵触
10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粮食局 该《通知》已
强粮食管理稳定市场的通知 8】140号 不适应当前加
快改革开放的
要求
10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资厅 此文与《条例
府印发关于深化我区物资体制 9】26号 、体改委 》第八条、第
改革方案的通知 十条、第十一
条规定相矛盾
10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8 自治区经委、 该文的一些规
经委、经贸委、纺织厅、农业 9】32号 经贸委、纺织 定已不适应改
厅、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 厅、农业厅、 革开发和桑蚕
“关于建设桑蚕生产基地扩大 贫困地区经济 发展的形势
丝绸出口创汇的报告”的通知 开发办公室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计委、 该文中的第七
府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 9】56号 经委 条与《条例》
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条规定
相抵触
10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价局 该文中的第五
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 9】58号 部分与《条例
物价上涨的通知 》第九、十条
相抵触
10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第一部分
府关于加强桂类产品出口经营 9】60号 委 与《条例》第
管理的紧急通知 十二条规定相
抵触
1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桂政发【198 自治区物资厅 该文与《条例
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部分物资 9】79号 、交通厅 》第十、十一
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十二条规定
相抵触
11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桂政发【198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对羽毛市
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通知 9】87号 委 场高度集中管
理的规定,与
《条例》培育
市场的精神不

112关于经营广西地方工业 桂政发【199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第三条与
产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0】31号 、经委 《条例》第十
一条相抵触,
第四条与《条
例》第九条相
抵触
11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第一条与
经委、区计委、区建委关于我 0】42号 计委、建委 《条例》第十
区基建和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 一条相抵触
备及机械产品配套套件要立足
区内生产意见的通知
11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规定区丝
委等五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桑 0】70号 经贸委、纺织 绸公司负责全
蚕基地建设发展丝绸出口报告的 厅、农业厅、 区蚕茧统一经
通知 贫困地区经济 营管理对茧实
开发办公室 行全额收购的
高度集中的办
法,已不适应
当前改革开放
发展的需要,
也不适应当前
桑蚕生产发展
的形势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起草或核复单位 废止理由

115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 桂政办【199 自治区财政厅 该文第主条与
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 0】79号 《条例》第十
意见的通知 四条相抵触
116关于做好当前工交生产、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第一条第
商品流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0】93号 商业厅 三款与《条例
》第九条相抵

117关于改进国营企业工资总 桂政发【199 自治区劳动厅 该文第四条与
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若干问题意见 0】103号 、体改委 《条例》第二
的通知 十五条相抵触
118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 桂政发【199 自治区经委 该文已不适应
充规定的通知 0】107号 《条例》的有
关规定
1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 自治区监察厅 该文自行失效
办公厅转发区监察厅区法制局关 0】107号 、法制局
于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越权制定的
各种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20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 桂政发【199 自治区外经贸 该文对羽绒毛
贸委关于我区羽绒毛市场管理的 0】130号 委 市场高度集中
报告的通知 管理的规定,
与《条例》培
育市场的精神
不符
12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 桂政发【199 自治区计委、 该文第一、三
区计委、自治区农资协调领导小 1】22号 农委 条与《条例》
组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区碳铵工作 第九、十一条
的请求的通知 的规定相抵触
1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 桂政发【199 自治区商业厅 该文第四条规
品下乡若干问题的通知 1】4号 定的计划商品
三十六种与《
条例》第十条
相抵触
1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199 自治区公安厅 该文规定整顿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公路检查站 1】107号 后仍保留36
的通知 个公安交通检
查站,但最近
公安部已下通
知撤销道路检
查站
124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 桂政发【199 自治区交通厅 该文与《条例
区交通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 2】47号 》第四十四条
设置检查站请示的通知 不相符

二、需作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文件名称 文号 拟订修改草案的单位名称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 桂政法【1986】 自治区经委
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 5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桂政发【1987】 自治区劳动厅
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 1号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
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
同制实施细则(试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桂政发【1987】 自治区商业厅
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 113号
的通知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桂政发【1988】 自治区盐业公司
食盐市场管理的通知 104号
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 桂政发【1988】 自治区经委
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 108号
条例的通知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 桂政发【1989】 自治区交通厅
治理运输市场的通知 109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向外商有偿出 政府令1990年第 自治区体改委、
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号 经委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定员 桂政发【1991】 自治区劳动厅
和劳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77号



199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