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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机关如何制作讯问笔录/邱荣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7:51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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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狱机关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邱荣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审讯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等所做的现场文字记录。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监狱的侦查人员在证实狱内重新犯罪,查明犯罪事实,或对有漏罪的罪犯进行侦查时,需要做讯问笔录;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等的行为,必要时也需要做做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中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经查实,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就是确定案件性质和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根据。讯问笔录又是我们分析案情、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它作为侦查、预审案卷的一部分,要随监狱起诉意见书一起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是人民法院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狱对违反监规纪律等行为,做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

一、制作讯问笔录的形式要求

  现阶段监狱机关的讯问笔录的结构由首部、主体、尾部组成。

 (一)、首部。现在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的开头采取填充式。以监狱机关使用的讯问笔录为例。
1、标题。由制作机关名称、案由和文种组成,并要写明是第几次讯问。
2、讯问的时间起止。
3、讯问人、记录人的姓名。
4、被讯问人的姓名。
5、表明讯问人身份、说明讯问事由。
  在制作讯问笔录开头时,要注意把需填充的各项填齐,特别是在填写讯问时间时要注意时间要精确到分,并且起止时间要合理、要完整。
(二)、主体
1、首先讯问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别名、曾用名、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出生年月日,罪名、刑期起止。另外在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也应写明上述情况。
2、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等等,这是笔录的重点内容,一定要认真记好。
(三)尾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写供词。
2、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让被讯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被讯问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说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必须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是首先是容易遗漏书写制作讯问笔录的时间,遗漏犯罪嫌疑人逐页签字。在捺指印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右手食指有残缺,应当以左手代替,并在笔录中注明等。

二、首次讯问应注意的问题
  首次讯问时,要明确这样一条原则。即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详细记录,以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采取立案,强制措施等手段,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强化了办案质量,其次,在记录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部分要注意充分体现犯罪事实的六个要素及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这一部分是整个讯问笔录的核心部分,在制作这部分讯问笔录过程中要注意这么几项问题。
(一)、准确。要明确记录犯罪事实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及发生的过程,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别是针对定性定罪的情节,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原话,确保记录的准确。
(二)、完整。即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内容要完整,即完整地反映讯问的全貌,不能断章取义,挂一漏万,有上言无下文。对于被讯问人辩解的理由,根据和反证也要记载清楚。讯问笔录中要防止出现有问无答或有答无问,语言中断,内容不能衔接的毛病。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无声语言要如实记载下来,不要遗漏。
(三)、客观。笔录应保持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态度的好坏,而在笔录上偏重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削弱或增强陈述的语气。应该客观公正,利害陈述,不偏不倚。切忌把主观的东西渗入到笔录中去。并且讯问文字记载要与被讯问人的文化程度相当,不要过多用语言去修饰,保持语言文字的原汁原味。
(四)、细节。在讯问时还应不失时机地记录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语气和动作表情。如拒不交代的表现可以记录为:答非所问、说话支吾、拒绝回答、大声嚷嚷、怒目而视等;相持阶段的表现可记录为:沉默不语、低头沉思、唉声叹气、犹豫不决、欲言又止等;又如交代后的表现可记录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牵挂儿女、哀求宽大等。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心理活动通过其表情的流露记录焉使人看了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三、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讯问前要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首先要精心准备讯问提纲。实际办案工作中,如果事先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往往在讯问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制作讯问提纲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已查实的犯罪事实;现已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本次讯问时可以出示的证据;整个讯问过程中采取的谋略和策略;查明犯罪事实的突破口的哪里。讯问题纲的主要内容,实质也是制作整个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制作周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
(二)在实践中讯问者应大胆发问,敢于突出主题,在笔录中明确体现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使看过笔录的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一目了然,增强讯问笔录揭露犯罪事实,震慑犯罪分子的功效。
(三)根据案件情况,要按照具体案件做好笔录的记录侧重点。例如伤害案,要重点记录:时间、地点;致伤部位;凶器名称、尺寸、特征、来源;预谋过程;伤害的情节和经过;动机及因果关系;有无同伙;现场监管民警的现场处置情况等(特别是狱内犯罪案件,要对此项详细记录)。
(四)问、记要配合,书写要规范
讯问人和记录人的配合要默契,事关重要,问记的速度要相互照顾。如果被讯问人陈述过快,讯问人要示意被讯问人放慢速度,或者重复提问。如果被讯问人不会讲普通话,要事先找好会方言的讯问人员、记录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土语等,要加以说明,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书写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要用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禁止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同时避免错别字。

  在当前监管工作形式较为严峻的情况下,笔录的制作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监狱的管理者应对笔录提高重视。以上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对讯问笔录制作的几点看法,可能还不够全面,欢迎批评指正,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田伟明,韩宏西主编《监狱执法文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2]严劲涛主编《狱内侦查学》[M].河北.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3]刘冬梅,宋笃宏著《浅谈如何制作讯问笔录》[N].龙剑网,http://www.hl.jcy.gov.cn,2005.8.2

[作者简介]邱荣辉,男,(1985-),福建永春人,大学学历,三级警司,现任职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联系电子邮箱:qrhpolic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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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广东、福建、广西三省、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广东省国土厅粤国土字〔1989〕127号《关于对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请示》、广西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传真电报《关于林地登证发证问题的请示》和福建省土地管理闽土法函〔1989〕042号《关于林地是否颁发土地证书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6号函关于林地登记发证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据此,我局曾以〔1989〕国土函字第80号答复云南省土地管理局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恋毓芾聿棵牛鞯赜岢怪葱小8荨锻恋毓芾矸ā返谖逄豕娑ê椭蟹ⅰ?986〕7号文件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所有土地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包括林业用地)的登记
发证工作。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发文(89)6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的答复,我们认为,是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 小O丶兑陨系胤饺嗣裾勒铡渡址ā返挠泄毓娑ê朔⒌牧秩ㄖせ蛏搅秩ㄖな侨啡仙帧⒘帜舅腥ê褪褂萌ǖ闹な椋械目梢宰魑范ㄍ恋厮腥ǖ囊谰荩恋毓芾聿棵庞τ肓忠挡棵琶芮信浜稀⑾嗷ブС郑男懈髯缘闹霸穑裨颍炔焕诒;ち忠担膊焕诒;ち忠涤玫亍? 二、土改时发了“蚝田证”,合作化时将蚝田划归集体所有,现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同意按照《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矿山企业已办理过土地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手续的,其用地合法。须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权属证明文件,向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1989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建开〔2012〕47号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无锡市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范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操作程序,根据《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出租等各类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包括住宅类,如:住宅楼、住宅小区、商住楼;非住宅类,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楼、公寓式酒店等,均适用本细则。
住宅小区内配建的商业类非住宅纳入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城市综合体内的非住宅,与住宅小区或组团分开,且有独立规划许可证的,按非住宅交付使用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时报市建设局备案,市建设局对其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核对相关验收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单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见书,并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情况表;
(三) 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四)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预(销)售许可证;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
证(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
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七) 电梯合格证;
(十八) 邮政、通信、有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九)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 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验收文件、照明、邮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除外),但具体可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而定。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应当合理,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基本生活为原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申请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过渡方案。申请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到现场对建筑物、构筑物完成情况及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核查。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核查,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知后方可将商品房交付使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交付商品房的,由建设局责令其停止交房,接受行政处罚后重新申请交付使用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就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方能交付进行明确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房现场向买受人明示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资料连同该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