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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所部门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对策/张石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54:23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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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就是要保护在监管场所羁押或者服刑的人员的人权的保护。虽然他们当中很多都是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有着犯罪的可能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也是有人权的,不能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而否定他们的人权,人权是每一个人为人的最基本的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在押人员、人权、对策


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就是要保护在监管场所羁押或者服刑的人员的人权的保护。虽然他们当中很多都是违法犯罪人员,或者有着犯罪的可能的人员,但是这些人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也是有人权的,不能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而否定他们的人权,人权是每一个人为人的最基本的保障。

一、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思想认识缺陷

我国的人权概念引入较晚,对人权思想的认识还不够完善,部分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思想上没有对监管场所的人权保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为:一是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部分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凡是在监管场所羁押或者服刑人员不应该有什么权利,对待这些人就是要严加管束,在实际工作中,强调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的义务,而忽视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二是一些监管场所负责人认为,只要抓好监管场所的安全工作,其他问题都是其次,从而弱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实际工作中,以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的名义,不惜损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管教方式简单粗暴。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看守所民警的素质不符合体制发展的需要,实践中,看守所为了树立权威,便于管教,往往对一些在押人员之间吵架、不尊重管教干部等行为,采取加戴械具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罚代教。同时关押条件普遍比较简陋,致使在押人员的人身健康存在一定的隐患。

二、监所部门保障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人权的对策

(一)切实维护在押人员人身权益。一是加强械具使用和禁闭监督。监督看守所清理非制式械具,禁止违反规定使用械具,械具使用事由、种类、期限及审批情况及时向驻所检察室通报,防止滥用械具;禁闭使用需征求驻所检察室意见,并向驻所检察室备案禁闭审批表及禁闭期间医务巡视记录;禁闭室监控录像全部接入驻所检察办公电脑,实现对禁闭使用的全程、无缝视频监督,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人身权益。二是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驻所检察人员通过日常检察工作了解在押人员基本案情及羁押表现情况,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或者监外执行;对因初次犯罪且案情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经初步审查如实供述案情且羁押期间无不良表现的而认为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办案单位改变强制措施。

(二)切实维护在押人员诉讼权益。一是加强刑讯逼供检察。通过入所体查、巡视谈话、检察信箱等方式,了解在押人员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对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全面告知诉讼权利。对新入所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在三天内书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在巡视监区或者找人谈话时,对有关办案期限、法律援助、量刑情节、上诉申诉等法律问题当面答疑解惑,全面告知其诉讼权利,保障程序正义。

(三)切实维护在押人员财产权益。一是建立入所财物登记争议备案。对新入所在押人员,驻所检察人员在三日内询问其对入所随身财物登记是否存有争议,对存有争议的在押人员用询问笔录记载财物来源、去向及争议事实和理由,连同看守所入所人员财物登记表复印件予以备案后,向办案人员及看守所财物登记人员核实相关情况,解决争议。二是加强财物安全监督。主要是加强外送财物的监督,对在押人员亲友所送财物是否准确登记和及时转递,对限制物品是否按规定处理,保障财物转递安全;加强在押人员所内购物限额监督,对购物明显超额的在押人员询问物品去向和原因,防止监室发生强拿硬要等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现象,维护在押人员的财产权益。

(四)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健康权益。一是加强入所体查监督。督促看守所建立入所人员健康档案,落实五项体检项目,对未按规定项目体检或者发现不宜羁押的,督促看守所不予关押;及时找新入所人员谈话,询问有无伤病,发现在押人员体表伤痕的,问明受伤原因及经过;监督落实定期体检制度,在押人员羁押满六个月的及时体检,对重点伤病人员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排查。二是监督看守所落实疾病预防、伤病救治,对心脑血管疾病、传染病患者诊治情况开展每日督查;对因涉病涉伤不宜继续羁押的,督促看守所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注释】

[1]杨子群:《构建在押人员权益保障体系》

[2]张志刚:《浅议监管场所的人权保障与检察监督》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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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就如何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权限问题,要求部里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的规定,凡按规定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中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律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财政部审批;凡按规定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的地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



1998年3月11日

物资部、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捐赠废旧轮胎的通知

物资部 经济贸易部 海关总署


物资部、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捐赠废旧轮胎的通知
物资部、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五月以来,各地申请进口国外华侨和外国政府捐赠的废旧轮胎数量达100多万条。进口捐赠的废旧轮胎,对国内接受单位是有一定经济效益的,但大量进口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一九八九年我国轮胎产量增产较大,各部门维修更换下来的旧轮胎已经满足翻胎生产的需要,再
大量进口废旧轮胎,国内的旧胎将无人收购,无法处理;如用进口废旧轮胎加工再生胶,需要大量投资,一时也解决不了;进口废旧轮胎如不及时利用,就是一堆工业垃圾,占用场地,污染环境,难于处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和当前的情况,现对捐赠进口废旧轮胎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从扶持国内生产和旧轮胎翻新再用的全局出发,严格控制国外捐赠的废旧轮胎进口。有特殊情况的要严格限制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台办核报物资部审批。凭物资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局
、委)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
二、华侨向家乡捐赠废旧轮胎,各地应婉言劝导,同时妥善做好工作,鼓励和保护他们的爱国热情,劝说他们改赠目前国内生产建设所需的短缺物资或资金。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未经物资部批准,不得再与国外签订接受废旧轮胎议定书或合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上述规定,从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199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