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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22:10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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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用字,是指面相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简称汉语拼音),包括:
(一)单位名称牌匾、公文、公章、证书、奖状、布告、标语、宣传栏、橱窗等用字;
(二)工商业户的各类广告用字;
(三)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等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用字;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站、港、场名称等地名用字;
(七)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八)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方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维护国家规范化、标准化文字和宣传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依照国家一九八六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一九五五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一九八八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汉语拼音依照国家一九五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其拼写和分词连写方法依照国家一九八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三)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国家一九六五年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
(四)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依照国家一九九O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三)已被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错别字及自造字。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保留繁体或不规范用字:
(一)翻印或整理出版的古籍用字;
(二)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三)依法影印的境外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迹;
(五)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六)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七)遗留的一九一一年以前的老字号店铺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和经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确有保留价值的一九一一年至一九五六年国家《汉字简化方案》公布之间遗留的店铺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八条 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汉语普通话语音为拼写标准,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二)除汉语拼音教学和儿童汉语拼音读物外,应与汉字并用,不得单独作为社会用字使用。

第九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

第十条 标语牌、地名标牌、告示招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与汉字必须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青岛市和各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机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语委办),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
(一)户外的广告、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社会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和工商业户注册登记等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
(四)涉及地名的社会用字,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五)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单位、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
新闻舆论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用字的舆论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对现有的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又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允许使用、保留的社会用字、用字单位和个人须立即予以改正;对改正确有困难的,由语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制定逐步改正或补救方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向境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商品说明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简化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版本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执行本规定,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或在限期内不予改正的,可以给予没收不规范用字物品、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其中属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会用字及印刷企业
的社会用字违反本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或由语委办提请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使用的以上或以下用语,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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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从创口瘢痕形态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孟繁旺


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法医学临定人对致伤物的准确推断和认定,将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为案件审判提供依据。因此,根据损伤创口愈合后形成瘢痕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法医学损伤鉴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根据法医学有关理论及法医学检验实践,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 采用辨证思维方法科学认定
瘢痕是伤口经过肉芽组织填补修复以后的最终产物,是创伤愈合后所遗留的记号。皮肤创伤愈合过程中受到损伤机理、创伤的性状和炎症现象以及医治过程中操作技术、身体特异体质等诸因素的影响,使创口瘢痕表现千差万别,因而单从瘢痕的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对创口瘢痕的认识又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这就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员除了着眼于体表组织形态学改变,对每个瘢痕仔细观察之外,还需要了解案情和现场勘验,以及熟悉用于形成瘢痕的各种致伤物样品信息。凭借工作中累积的实践经验和辨证思维方法正确分析,一般可以推断出致伤物是钝器还是锐器,甚至某种凶器所致。如找到可疑凶器,应与瘢痕相比对,测量两者的宽度是否相同,以及形态特征是否相吻合,一般来说,瘢痕越多,所反映的特征越多,越能判定致伤物。
二、 认真总结各类致伤物所致瘢痕的形态特征
创口的愈合是一种以再生为基础的修复性病变,包括渗出、吸收、组织新生及机能恢复等过程。损伤的轻重及创口的形态、组织破坏的多少、伤后治疗情况、创口有无感染、机体状况等,对愈合的难易与恢复的程度,以及愈合后的瘢痕形态有直接关系。在切割、砍创、刺创等组织破坏较少,而且创缘整齐、能够合拢的创口,一般充血、水肿及炎性反应轻微,如无感染,则仅需较少肉芽组织的修补即能完成创口愈合,一般约需7天,新生的肉芽组织形成纤维性结缔组织。愈合后的瘢痕轻微而平滑。
反之,创口组织挫灭及缺损较大,或有污染、或有感染时愈合迟缓,创口的修复则主要以结缔组织再生填补,故愈合后形成较大的瘢痕。
各类致伤物形成的瘢痕特点:
锐器创:如处理得当,痊愈经过很快,瘢痕呈平滑的线状,割创较长,刺割创较短,刺创为点状,皮肤能移动,不与皮下组织粘连;化脓的锐器创,则瘢痕可呈弯曲状,并与皮下组织粘连,不易移动。
钝器创:如头皮挫裂创,帽状腱膜收缩,则瘢痕宽阔,弯曲不直,如有化脓,愈合后,可与颅骨紧密粘连。
枪弹创:枪弹创形成的瘢痕,则因弹头的性状、射击的距离、损伤的部位以及射入口与射出口的区别,而有很大的差异。例如:近距离射击的射入口瘢痕呈类圆形,且其周围皮下有火药性文身样色素沉着,其对侧部的不整齐短直的瘢痕,可以推断为射出口治愈痕迹。
烧伤或冻伤:程度不同,后果亦不同,瘢痕多呈不整齐带有皱褶的形状;汤泼伤(如滚油等)的瘢痕,则呈流柱状。高温烧伤瘢痕与化学性物质灼伤的瘢痕相类似。
三、 总结某些特殊瘢痕的特点
由于创口形成的性质和损伤程度不同,可形成大小、长短、硬度及形态各异的瘢痕。在没有经过扩创治疗和感染的情况下,刀割、砍器刃部砍伤、双刃刺器穿刺形成的创口,愈合后的瘢痕多呈平滑的线状,两端比较窄细,甚至锐利,可反映出切割、砍创、穿刺创的大致形态。单刃刺器和砍器刃部与一侧棱边形成的瘢痕,多呈一端较钝,一端较锐的平滑短条状或条状瘢痕,可以反映出其原始创口形态,这可能与钝角的形成机制及其对合不良有关。刺器瘢痕的宽度和形态可以反映出刺器刺入横断面的宽度和形态。如点状、三角形等。剪刀倾斜剪铰瘢痕呈“v”形。挫裂创的瘢痕边缘多不整齐,而且不平滑,也较宽大,多呈条状、不规则状、星芒状、弧形或“L”形,有的留有痂皮印痕或色素沉着。这些瘢痕可反映出原创口形态。
四、 案例分析:
王某,男,42岁,2001年2月24日被人用酒瓶砍伤头部。同年6月15日进行检验。右太阳穴部有一4×1厘米弧形瘢痕,右颧骨下有一2×1厘 米瘢痕。枕外粗隆处人一2.5×1厘米的条形瘢痕。上述瘢痕均不平滑,边缘不整齐,两端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张某,男,28岁,2002年12月2日被人用匕首扎伤,同月28日进行检验。右大腿后侧有一2×0.4厘米的瘢痕,表面附有痂皮,边缘不整齐,两端亦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李某,男,34岁,2003年6月16日被人用木棍打伤左眼,同月24日进行检验。左巩膜有一1.5×0.1厘米瘢痕,边缘不整齐,两端钝,周围伴有陈旧性出血。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钝器。





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要点(试行草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总则
第一条 农村房屋建设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尽快搞好农村(村庄)居民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节约用地,有效地克服农房建设中乱占滥用土地的混乱现象,把农村居民点逐步建设成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的社会主
义农村,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农村居民点既是社员生活中心,又是生产中心,也是管理中心。农村居民点布局应在县、社农业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县、社农业区域规划尚未完成农民又迫切要求建房的,居民点规划可采取先粗后细的办法,首先要做到合理布局,控制和节约用地,以后再按区域规划的要
求,进一步完善。农业区域规划中划为公路、水库和社队企业等公用地段不要设置居民点。
第三条 居民点规划是指生产队、大队两级自然村庄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应包括居民点的功能分区、供排水、道路、绿化及供电线路等我方面的内容,不要搞统一模式、千篇一律。要因地制宜,要据地形特征和民族习惯,土地、人口多少进行规划。
我省华侨港澳同胞多,他们爱祖国爱家乡,有自愿捐款在家乡兴办公益事业的好传统,各地要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加快我省农村居民点的建设。
第四条 居民点规划审批手续:由大队报公社批准,公社报县建委(基建局)备案,审批立案后不要随便修改。在其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各种建筑及绿化,要服从当地居民点的规划。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时,要报请原审批单位审核。

二、村址选择
第五条 居民点最好靠近耕作区(或林区、牧场)附近,选在地势高爽、土质坚实、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易于排水、不易受浸潮湿和不靠近台风口、震源的地方。避免铁路、公路穿越居民点,以保安全,防止污染。如确实需要在公路边建房时,必须在通省、地区的干道边最少距离十
米、县内的干道边最少距离五至八米。
第六条 重申省人民政府〔1981〕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居民点规划要做到节约用地,尽量利用山坡地、荒地,不准随意占用耕地。必须占用少量耕地时,要经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将过去占用耕地的旧居民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迁屋至山坡地、荒
地、旱地。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平原地区、人多地少的地区每户用地应控制在五十至一百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最多不能超过二百平方米,具体用地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备案。并提倡建楼房,以两层为主,有条件也可建两层半三层楼房。

三、旧村改造
第七条 我省农村居民点大部分是旧村,有一定历史和基础。要坚持旧村改造与建新村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改造旧村。旧村改造情况较复杂,牵涉面广,要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改造方案,合理布局,逐年实施。对平原的地区、交通方便又较分散的小居民点,应适当集中。



处理好旧宅基地是改造旧村的关键,可在分配新宅基地时收回旧宅基地,将旧宅基地进行调整。

四、居民点的内部规划
第八条 居民点的规模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确定,其分布形式可适当划为生产队和大队两种。平原区居民点较大,耕作半径以二至二点五公里为宜;山区居民点较小且分散,耕作半径可为二点五至三公里。总的发展趋势是从小到大,逐步发展,以适应四个现代化要求。
第九条 交通道路是联系各居民点的纽带和骨架,也是用地分区的界线,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巷道三种。主干道六至八米,次干道四至五米,巷道一点五至三点五米为宜。
第十条 农民住宅是社员生产、生活的活动场所,具有两重性。大量的住宅群是生活区规划的核心,布置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点的全局,一定要做到既节约土地,又创造一个新村风貌,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卫生、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住宅户型一般采用独门独户,
每户屋顶最好建个晒台。
第十一条 居民点建设要和推广利用沼气与利用三废、减少污染、方便生活、解决农村能源结合起来。沼气池位置要方便出肥,应与厕所、猪舍结合,做到人畜粪便、污水一津下池,既节约土地,又方便使用。
第十二条 对居民点进行规划时,有条件的要测制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地形图,所居民点原有功能分区(生活区、生产区、公人设施区)、道路网、绿化造林、供排水和供电线路等与新规划设想全部标出。在此基础上发动群众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作出居民点的部体规划图。没有测
制地形图的,可以实地丈量,先绘制出粗线的示意图,按照示意图去进行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但以后应补测制地形图。
第十三条 居民点要根据不同用途加以分区,一般分公共设施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公共设施区(加商业、邮电、银行、卫生室、托儿所、学校、文化室等)应布置在居民点的中心;生产区(如队办小工业、农药仓、农肥仓、农具仓、畜栏、公厕等)应设在常年主风的下侧或河流下游


五、供水排水
第十四条 要保护水源。水源要选择在河流的上游不易被污染的地方,且要有保护带。不允许各种地表水在水源附近流过。有条个的地方,逐步推广集中供水,做到自来水到户。生活饮用水一定要符合国家建委、卫生部1976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丘陵山区要充分利用河溪水的落差,拦河溪筑坝,以灌溉发电和利用山溪水自流,经过过滤,通过管道引到居民点作自来水之用。
第十六条 居民点的规划一定要注意排水。这是防止污水到处流,不使水源、大地、空气受污染的重要措施,绝对不能忽视或忽略。污水沟的砌筑,不论暗沟或明沟,沟底沟墙都要以砖石或水泥砌筑,并加盖密封,有条件的最好用水泥或陶瓷管道。排水沟渠的走向要同房屋走向平行,
并且要有一定的坡度。排水沟渠的大小要根据居民点的大小而定,原则上要保持一定宽度和高度,做到畅通不塞。主、次水渠应成丁字形排列。
第十七条 供水、排水、道路均应由集体投资建设。若集体经济不足,出可由大、小队负责统筹建设,经费由受益户益户共同承担。要改变当前只修房不修路,不搞供排水,污水到处流,环境卫生不良的现象。

六、绿化和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绿化是居民点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提倡把居民点内外山地道路,屋前屋后都绿化起来,多种果树、用材林、薪炭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
居民点若处于台风暴雨多的地方,要种植防护林带,并以种植常绿阔叶树木为好。

七、防火抗震
第十九条 居民点内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布局要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物的长度超过一百五十米的,应设消防车道,也可以利用交通道路。要设置沙池和水井。
第二十条 在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地区,居民点房屋要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198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