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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47:31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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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26日,交通部

为扩大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范围,鼓励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创优活动,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施工队伍素质,给国家多创优质工程,充分发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特制定《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为能参加一九八八年国家级评选活动,请各单位于今年年底前将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报送部公路局,以参加部优评选。
附: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
程奖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促使公路工程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充分发挥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国家多创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并根据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原则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为对象。参评项目必须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公路工程项目,且竣工投产、验收一年以上并经实践检验合格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不仅要符合有关勘察、设计规范,还应充分体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交通部公路工程优质工程项目,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进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四条 评选办法
参加评选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归口,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回访调查,经认真审核并列出名次后向部推荐。部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可直接向部推荐。
各申报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表一、二、三),申请表一式十份。
部评审委员会委托各专业小组进行初评,列出名次后,进行审议,并可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第五条 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参评项目的材料,每年年底截止(特殊情况,可推迟或提前)。
第六条 评审机构和程序
交通部将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将视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及部属工程局、设计院等单位主管这项工作的同志组成专业初评小组。
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参评项目经专业初评小组初评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于获奖项目及其获奖单位,在每年的全国公路基建调度会上颁发流动奖杯和证书。获奖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获奖后如发现不符条件者,将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奖励,直至追回奖杯、证书。
第八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评选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修改。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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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决议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将这一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再审议修改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7〕1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散体物料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散体物料包括建筑垃圾、液体物料及沙石、沙土、煤灰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环卫、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散体物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灰、沙石、沙土、灰土等散体物料,必须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五条 土方开挖工地或者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用地应当实施硬化,设置冲洗设施。
第六条 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况完好。
第七条 运输散体物料应当遮盖、密闭,车辆车厢加盖板要呈水平面状,板间封闭不得泄露。
第八条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装载的散体物料的最高点应当低于车厢挡板20 公分。
第九条 运输车辆装载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或者卸载建筑垃圾驶离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前,应在工(场)地围护内将带泥的车身、轮胎清理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运输车辆车身带有块状、团状泥土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 在中心城区内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在21时至次日5 时的时间段内行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返回原工地或指定地点卸载,符合要求后方可运输。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返回原场地或就近到洗车场清洗。
第十二条 运输散体物料造成路面污染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未能及时清除的,由专业队伍代为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查处有关散体物料的违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