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0:25:45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5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各部门各地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对于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从而有效地保证各部门各地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和提高各部门和各地方的项目管理水平,我部根据1997年4月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
一、为了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和提高各单位和各地方的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上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费”为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业务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收取的资金。
2、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的正常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解决,预算内未安排经费的,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3、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收取、缴付和使用项目管理费。
4、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准备期间(世行贷款谈判之前)所需经费开支不得按本办法提取项目管理费,应由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另行筹措解决。
三、项目管理费的来源
项目管理费应列入世行贷款项目的工程概算,一般应从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中提取,在征得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中安排,但不得重复计提。
四、项目管理费的收取部门、程序和管理
1、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入由项目业主单位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至项目管理机构使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2、多省联合项目下应上解中央的项目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其指定的机构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缴入财政部指定的帐户。
五、项目管理费的计提方式、数额和分配
1、单个项目下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和年度数额,应根据项目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的预计数来确定,以人民币计提,在项目执行期内从第三条规定的来源中根据上年决算余缺和当年预算支出的合计数额逐年提取。
2、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进入执行期之前,应根据事先划定的管理权限确定今后若干年内实施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与预计工作量,并根据国家有关的费用开支标准作出总的经费需求预算,以此来确定应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和年度数额。但单个项目所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折算成美元后的总额不得超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比例。
3、各贷款项目均必须根据预算提取项目管理费,所提取的总额的美元等值,最多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数额:
(1)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5%;
(2)世行贷款额在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2%;
(3)世行贷款额在5000万美元至10000万美元(含10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4%;
(4)世行贷款额在10000万美元至15000万美元(含15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1%;
(5)世行贷款额在1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贷款额的0.8%。
4、由中央行业部门负责组织或协调实施的多省联合项目,其项目管理费按贷款分配额在各省之间分摊,由中央与地方按3∶7或议定比例分配使用。
六、项目管理费的使用
1、项目管理费应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专项用于各级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与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的支出。
2、项目管理费的具体使用应由项目管理机构本身(该机构为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或其所在单位(该机构为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3、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项目管理费使用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付给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由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项目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年终应编制项目管理费使用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抄送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当年项目管理费的节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在收取下年度项目管理费时予以抵顶。
4、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世行贷款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确定项目管理的人员安排和投入。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任务审核其项目管理费预算。
5、项目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1)项目管理机构开办费(仅限于在贷款谈判之后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2)会议费;
(3)差旅费;
(4)邮电通讯费;
(5)办公费;
(6)车辆燃料和维修费;
(7)资料费;
(8)外事接待费;
(9)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用;
(10)银行手续费;
(11)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6、上述支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执行。考虑到世行业务的特点,对邮电通讯费、资料费等可适当放宽标准。外事接待费和会议费应根据外宾来访人次、会议的规模和次数参照有关规定标准在年初经费预算中单独编制并加以说明,财政部门专项核定。
7、下列项目不能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1)从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到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
(2)招标代理费;
(3)其他不应列入项目管理经费的支出。
8、单个项目执行结束后,该项目下收取的项目管理费总额若有节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用于项目后期运营管理或用于由财政部门确定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它用途。
七、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应(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从1998年度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对于正在实施的项目,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过去已经制定的管理费提取和管理办法,如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十一、本办法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之一,应与该规定结合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2〕312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保监会决定于近期召开“上半年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总结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2年7月27日15:00-16:30(请参会人员于14:45前到达指定会场并办理签到手续)。

  二、会议形式、地点

  会议采取视频形式召开,主会场设在保监会机关302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保监局、保监分局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总结上半年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进一步统一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部署下半年治理销售误导的具体工作。

  四、参会人员

  主会场:

  (一)保监会会领导;

  (二)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

  (四)总部在京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一名助手。

  分会场:

  (一)各保监局、保监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人身保险监管处全体干部;

  (二)总部在当地的人身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一名助手;

  (三)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一名助手;

  (四)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

  五、其他要求

  (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于7月25日前将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京外人身保险公司同时将参会人员名单发送至所在地保监局。

  (二)主会场公司参会人员持会议通知或传真件从保监会机关大楼西门进入会场,并自行用A4纸打印“7.27”车证,车辆停于保监会大楼西门(请与西门保安人员联系停车)。

  (三)请各保监局加强会务工作,组织好辖内保险机构的会议通知、报名和参会事宜。会议结束后,请各保监局统计辖区内未参会人员名单,填写《未参加视频会议人员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7月30日前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四)请各保监局、保监分局提前做好视频会议准备工作,7月27日上午9:00与总部进行联试联调,下午2:00做会前调试,并做好全程服务保障工作。

  联 系 人:李恋春、杜男勇

  联系电话:010-66286776、66288279

  传 真:010-66288098

  电子邮箱:circ_jgc@circ.gov.cn

  技术联系人:夏国琼

  联系电话:010-66286538

  附件:1、总公司参会人员名单

  2、未参加视频会议人员统计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09455.ht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结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实际,我部对《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对原《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数字化产品的能力、以上应在申报表的技术装备栏中注明。

  (二)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不设丙级,如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地区,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申请函报建设部,函中应明确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理由和设置范围,原有工程勘察单位甲、乙、丙级单位数量等情况,经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丙级。

  (三)取得岩土工程专业中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任一内容的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监理资质。

  (四)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劳务类业务,不需单独领取劳务类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不包括劳务类内容)。新标准规定了劳务类资质的分级标准,具体的劳务类资质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五)原有工程勘察单位若具备勘察劳务力量,在换证时应在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申报表中同时注明申请劳务类资质,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务类资质证书。

  独立企业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证书。

  (六)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关于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按新标准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划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等21个行业。

  企业具备行业设计资质后,不需单独申请某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即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其中具备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工程设计、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具备甲、乙级其它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与其资质范围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今后新设立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承担业务范围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于每一个行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该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等三种情况。

  1.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所有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申请甲、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需满足所申请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以上设计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并同时满足该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其中上述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均是指新标准中有明确数量要求和相应业绩、职称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以下同)。

  企业满足甲、乙级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设计类型的要求,仍可获得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但须在所获得的证书中注明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除外。

  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必须满足所申请行业全部工程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要求。

  2.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的部分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在满足所申请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后,只能满足该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及以下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则只能申请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3.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是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一种,是指只能从事该行业某设计类型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的设计资质。

  企业满足所申请行业一个或几个设计类型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但不满足该行业的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要求时,可以申请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不设丙级。

  (二)企业申请资质时,所完成建设项目的规模应按新标准规定的行业划分和设计规模划分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资质的核定

  企业在申请任一行业设计资质核定时(包括申请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所申请行业的每一个工程设计类型中均应有不少于3项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绩。所申报的该行业的全部业绩中至少应有3个建设项目的规模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相对应,其他业绩的项目规模可允许比所申请的资质等级低一级别。

  所申报的业绩中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建设项目数量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可满足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时,在资质换证时可按暂定级核定。

  2.资质升级

  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所申请行业每个工程设计类型应满足不少于3项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可按暂定级核定。

  3.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增加其他设计类型时,可不要求提供该企业相应的工程设计业绩。资质增项按暂定级核定,申请的最高等级为乙级。

  (三)甲、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中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外均不含返聘人员。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允许有不超过总数1/3的返聘人员。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作为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但不作为甲、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

  (四)申请资质时,允许某一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按照所从事的专业作为3种不同的工程设计类型中相同或相近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申报。

  (五)申请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申请建筑行业中人防工程设计类型时,按部分设计资质要求核定注册执业人员。

  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注册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六)各行业资质中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不包含已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七)新标准中对业务成果等要求在资质审查时作为参考指标考核。

  (八)企业申请2个以上行业设计资质时,在满足1个行业设计资质技术骨干总数要求的基础上,只需增加所申请行业相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数。

  (九)企业申请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时,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30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10人。达到8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5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5人,达到3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0人,申请2个以上设计类型的丙级资质则要求15人。

  2. 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丙级:申请一个设计类型设计资质时,其对应的主导工艺人数要求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4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甲级: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可为返聘人员)或二级注册建筑师2人(非返聘)。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等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二级注册建筑师1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4.公用专业(附属专业)应满足新标准规定的人数要求;

  5.注册资本

  甲级不少于300万元;

  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丙级不少于50万元。

  其中市政行业的园林设计类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十)企业申请某行业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8人,每增加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应增加5人;

  乙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5人,每增加一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应增加5人。

  2.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3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申请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对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作要求。但如果该主导专业是建筑或结构专业时,其数量应满足标准对主导专业人员的要求。

  4.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

  土建及对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数不作要求。

  5.注册资本

  申请1个及以上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对,其工商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为甲级不少于100万元、乙级不少于50万元。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1.新标准中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建筑和人防两个工程设计类型,其中建筑设计类型的资质要求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执行,但该标准不包含人防设计类型。要取得建筑行业全行业的设计资质,必须按新标准的要求补充申请人防设计类型。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单独的人防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均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取得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含人防工程)”;取得单独的建筑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工程”,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单独的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正本上注明“建筑(限人防工程)”,并在证书副本中注明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电力行业可增设丙级设计资质。其他行业确需设置丙级,需报建设部批准。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专业基本配备表个人电工程设计类型中的核电是指核电发电的常规岛部分。

  3.市政公用行业公共交通工程设计类型调整为公共交通工程、地铁轻轨工程和载人索道工程三个设计类型,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为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