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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43:51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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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的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革无偿分配住房办法,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租房购买债券是承租人有偿获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租赁制度。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租住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须按本细则购买租房债券,获得租住权。
第三条 租房债券由市人民政府担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管理和偿还。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工行房贷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委托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房贷部)代理国有直管住房承租人购买的租房债券的发售和兑付业务。
第五条 市租房债券由个人持有。租房债券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六种面额。
第六条 市租房债券自发售之日起满八年还本,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过期不过息。租房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租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付,不作为货币流能,但可以进入国家指定的证券市场转让。
第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的标准,分三年(每年3元)购买租房债券。为鼓励一次全额购买债券,对在规定期限内于第一年一次购买三年租房债券的承租人,给予减购20%的优惠。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分配的新房、腾退后再分配的旧房、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及调房增加住房面积,必须在进住前由承租人按每平方米建设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详见附件:《沈阳市承租新房、再分配的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否则不得分配,不准进住。
第十条 承租人购买债券数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不计入。
第十一条 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均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单栋独户平房,按实际测丈的建筑面积计算。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式住房,以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换算系数。
连脊连栋多户居住平(瓦)房的换算系数为:1:1.1;非单元式楼房及蒙古包工住房的换算系数为1:1.2;标准单元套房1:1.4(按此系数换算的建筑面积,只做为计算购买租房债券的基数)。
第十二条 租房债券由出租住房单位组织承租人购买,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助。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数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填写《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承租人持《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到指定代办银行购买债券,并由代办银行出具回执单返回出租住房单位。出租住房单位在收
到回执单后方可为租住新房及再分配旧房的承租人办理进住手续;为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换发《公有住房租凭证》。
第十三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必须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购买债券;承租人拒绝购买债券,其所在单位停发住房补贴,以住房补贴款代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
第十四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购买租房债券未满八年退租腾房或买下现住的公有住房,可凭产权单位出具的退租证明或公私共有产权证兑付所购租房债券本息。利息计算到兑付日,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息。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户主或承租人提出证明文件,填写《免购租房债券审核表》,经出租住房单位认证、代办银行确认和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允许不购买租房债券:
(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
(二)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中由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部分。
(三)持有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社会救济户、烈属抚恤户和残疾人困难补助户。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单位证明的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租房债券资金做为专项住房建设周转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出租住房单位可根据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购建房贷款规定,在承租人所购债券额度内,向代理租房专项低息贷款,使用租房债券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市承租新房及再分配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
---------------------------------
|序| 住房条件 |租房债券认购标准 |
|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1|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自用卫生间 | 50 |
| |带浴盆 | |
|-|-------------------|---------|
|2|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厕所 | 45 |
| | | |
|-|-------------------|---------|
|3|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或厕 | 40 |
| |所 | |
|-|-------------------|---------|
|4|无暖气、有上、下水、自用厨房或厕所 | 35 |
| | | |
|-|-------------------|---------|
|5|简易房或其它无暖气房屋 | 30 |
| | | |
---------------------------------



199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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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做好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具体附件一。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即将颁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三、对于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申报。
  四、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于5月15日前上报我委。

  附件:

一、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领域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领域

航空行业:
飞机制造
机械行业:
动力机械、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工业自动化、石化及建筑工程机械、汽车
煤炭行业:
煤炭开采及加工
石化行业:
农药、磷化工、聚酯和涤纶
信息行业:
电子器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数字视声产品)、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信息安全产品
轻工行业:
日用化学品、塑料制品、陶瓷、照明电器、电池、造纸、农产品深加工、烟草
纺织行业:
纺织品精加工
建材行业:
新型建材
医药行业:
药品制造及医疗器械
环保行业:
环保技术及装备
附件二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确定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两年内没有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确认书。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推荐意见。

附件四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项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项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16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27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中长期开发项目、在研和完成的重点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技术贸易、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自2004年4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药品经营许可监管力度,严把经营企业准入关,取得一定成效。从整体上看情况是好的,但近来也有少数地区放松了对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甚至有些地区出现了不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批的现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通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和监督实施GSP工作,淘汰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使药品流通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6号令的出台是为了更有效的加强监管,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整体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的淘汰落后。
  近来个别地区片面理解发展,盲目追求经营企业数量,忽略了市场经济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规则下才能健康发展的原则,降低经营企业开办标准,甚至出现攀比数量之风。这种做法从长远来看,不但不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反而会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下降。低水平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不但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对于加强药品监管,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都会带来极大的难度,是对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发展的角度来加强监管,通过依法严格管理,促进药品流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严格标准
  各地应依照监管职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许可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证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一是在新开办审批中严格标准和条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6号令的要求;二是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达不到认证标准的,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发展现代物流,整合企业资源,促使企业做大做强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药品流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应对全球医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不但能够促使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为了鼓励和规范药品现代物流的发展,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开拓思路,积极探索,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四、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应用,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启动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地要在许可工作中使用“系统”进行新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核审批工作和全部企业的管理工作。为了方便社会监督,我局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在国家局网站上公布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五、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6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组织对辖区内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局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对降低标准审批药品经营企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严格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