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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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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第二章 施工合同验收

第十条 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

经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三章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验收按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 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四章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需要在验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验收会议,负责报告情况和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上述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元工程需要进行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明确是否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专项验收鉴定(或评价)结论性文件;

3.要求的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决算报告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

6.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定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 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范围及具体验收要求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反纪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依照规定给予或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及时组织验收或对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组织施工合同验收时,由验收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工程移交

第三十三条 工程移交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移交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移交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

通过合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委托或代建的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移交项目法人管理。

工程参建单位应完善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

第三十四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完成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后进行工程移交。对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遗留问题,经交接双方同意,可在工程移交后由有关责任单位继续完成遗留问题处理,直到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专项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成果性文件中对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处理责任单位应有明确的记载。

第三十五条 工程移交后,如发生由于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落实已经通过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工作责任;具备运行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投入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的有关程序及质量评定执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南水北调办制定的补充规定和技术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根据施行情况,由南水北调办负责适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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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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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管理。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 (五)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七)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医疗质量标准,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八)拟订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省无偿献血。
 (十)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 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建设。
 (十四)组织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医疗卫生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省委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七)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中医药局。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对外交流处牌子)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后勤、新闻宣传、信息信访、对外交流和港澳台、外事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管理、安排省级卫生事业经费和厅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协同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审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工作。
 (三)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血站及单采血浆站)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及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准入管理及护士注册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和核准医疗广告内容;负责组织省直机关干部保健体检工作。
 (四)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拟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执法责任制建设和对卫生执法进行监督;负责机关有关法律事务;负责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工作规范;依法监管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食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其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组建全省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操作常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和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监督和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与监管,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
 (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议案;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医学科研项目、医学专科建设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准入、医学科技信息等科技条件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医学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卫生技术人才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机构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指导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九)人事处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和卫生专家管理等工作;负责保卫工作。
 (十)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十一)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挂省卫生厅干部保健局牌子)
  负责副厅级以上及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干部保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兼职纪检组长,不含省中医药局局长),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干部保健局)事业编制32名,其中6名用于管理人员,主任(局长)由1名副厅长兼任,配副主任(副局长)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中医工作的政策和中医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由省中医药局报省卫生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省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省卫生厅任免。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其他的人事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管理。
 (三)根据职能调整,从省卫生厅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名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省卫生监督所用于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的5名事业编制,相应增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5名执法专项编制,人员随同划转。


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12日  

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发〔2004〕1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原则
对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的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公开透明和群众认可的原则。
二、考核的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省88个县市。考核指标的确定坚持全面客观、简捷有效和力求可行的原则,重点对反映经济总量、经济运行质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的GDP(现价)、财政总收入(或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7个指标进行考核。
1.经济强县的确定与考核。凡2004年GDP(现价)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对全省经济强县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经济强县标准。新进入的经济强县,除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必须达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经济强县的年度动态管理考核,除考核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4个指标都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县域经济的综合排序与考核。以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进行加权综合排序,作为对全省88个县市的经济发展位次变化的考核依据。
3.奖惩机制。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突出成绩的县市,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无特殊原因退出经济强县或综合排序位次后移10位及以上的县市,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三、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及考核结果的公布
1.自查工作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域经济考核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请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申请评估认定报告应包括年度县域经济发展报告和经济强县考核指标数据自查工作情况,并经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签字。
2.考核指标数据评估认定时间及方法。每年2月,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经济强县上年度的考核数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检查评估验收组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单位派人参加,检查评估验收采取听取县市党委、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核实相关统计资料,实地走访考察,民意调查等方式。
3.考核指标数据认定。经济强县及综合排序位次变化比较大的县市有关指标数据的验收、评估、认定:GDP及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指标,由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由省环保局负责;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由省林业厅负责。其他县市的考核指标数据由各市州统计、财政、环保、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核实评估,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审定。
4.考核结果的通报。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考核结果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后,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统计局联合发布。
四、组织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对县域经济考核的意义和目的,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责任感,切忌盲目攀比,杜绝弄虚作假。各级各部门对所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的数据,必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真实可靠。对虚报和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被考核县市不列入当年综合排序,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精心组织,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靠。
3.健全统计制度。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省统计局根据统一的评估审核标准,对列入考核的县域数据实行省、市州、县市联审认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及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其他服务业等统计,各地都要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调查网点,明确县域经济统计调查机构,加强县域经济调查统计工作。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分县市的统计数据。对统计调查机构不健全,不按本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调查统计的,不予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改区且比照县管理的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附件:


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GDP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GDP:指县市行政范围内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指一个县市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进一步规范GDP数据的来源渠道,建立以县一级为整体的规模以下工业(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批发贸易企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下的零售贸易企业及个体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下的餐饮企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各县市抽样框以经济普查的相关资料建立,调查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等部门实行全社会的行业统计制度,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应的分县市统计数据。

2.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具体分三个层次进行:县市统计部门收集整理并上报所有的GDP测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市州统计部门严格按照GDP规范统一的方法测算;省统计局抽调市州统计局人员对列入考核的县市GDP数据实行联审认定,经过省统计局联审认定的数据为列入考核县市GDP的法定数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工业增加值等相关指标统计实行下管一级制度。

3.经济强县GDP数据由省统计局认定后方可发布。市州测算的县市GDP在评审前,只可作为预计数提供给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

4.省统计局对列入考核的县市实行季度联审制,以提高县市GDP数据的权威性。

二、财政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财政总收入:指各县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的总和。其中,上划中央“两税”是指按财政体制划分的属于各县市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不是指辖区内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以财政决算数为准。上划所得税是指各县市上划中央、省、市州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包含中央、省、市州下放到各县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形成的上划部分。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各县市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预算调拨收入和基金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对帐,确保财政收入数据与当地的金库数据一致。

2.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财政收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要逐级与上级财政部门核对,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调查户的记帐补贴后的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按城镇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机构,没有建立统计调查机构的县市要迅速建立,开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工作。

2.严格执行抽样调查方法,确保可支配收入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调查经费。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对所辖县市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纯收入:指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按农村人口平均的纯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抽样调查工作。

2.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的抽样调查方案抽选的调查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五、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数;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当年投产建设项目数。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当年开工项目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相衔接。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视同其“三同时”不合格。

2.严格“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构验收的项目,不能计算在“三同时”合格项目数之中。

3.县市党委、政府存在明显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该项指标年度考核为零分。

六、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与所有工业企业之比。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外排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排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工业企业是否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由市州环保局组织监测、考核后认定。

七、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森林总蓄积量:指各县市行政范围内各种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和竹林)在单个年度的活立木蓄积总和。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各县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年增长幅度,反映的是一个县市森林总蓄积量扣除当年消耗的资源后年度净增长水平。计算公式: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考核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100%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年度森林总蓄积量数据资料,以各县市在当年年度内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和造林更新调查后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的基础上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为准。

2.各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林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对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要由年报编制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最后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