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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8:29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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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条例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条例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在自治州辖区内的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对世界遗产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地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世界遗产地按其规模分别设立县级及其以下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遗产实行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的体制,设立县级(含副县级)管理机构的以州为主;设立县级以下管理机构的以县为主。


  第六条 州、县规划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为世界遗产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建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州、县人民政府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七条 在世界遗产总体规划未编制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者自然保护区为世界遗产的,其总体规划可以作为世界遗产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世界遗产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或者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规定办理。


  跨县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地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世界遗产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世界文化遗产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破坏世界遗产资源的活动。


  除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外,禁止在世界遗产核心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各类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


  世界遗产保护区内按照世界遗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在世界遗产地外围保护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第十条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世界遗产地居民。


  第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坚持共同保护、共同发展、共享资源、共同利用的原则。保护与开发事宜由州人民政府协调。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在保护专项经费中每年必须留足一定比例的科普、科研经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州、县人民政府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在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


  第十三条 世界遗产地的景区门票收入,应当由州、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第十四条 世界遗产地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对《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未作变通规定的,按《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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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
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各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驻京外单位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9日

关于编辑出版《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编辑出版《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的通知


国中医药政宣[20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医院:

1996年我局《关于编写〈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与医疗特色〉》(国中医药医农[1996]24号)的通知下发后,得到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局各直属单位的重视及各示范中医医院的积极响应。有不少示范中医医院已按要求将有关材料上报。为了全面总结宣传“杏林计划”的经验与成就,树立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的良好形象,扩大影响,深化中医医院改革,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此基础上组织编辑、出版《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一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名义编辑出版,由我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医政司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荟萃”编辑委员会,人员由我局局领导、有关司(室)领导、有关省(区、市)中医(药)局领导、示范中医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编辑出版工作委托《中医药管理杂志》编辑部完成。

二、编辑范围

“荟萃”入选单位必须是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批准的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共137所)。

三、编辑内容与形式

“荟萃”入选内容要围绕示范中医医院的建设过程、目标、经验与成就,结合中医医院改革的实践,要突出中医的特色,体现出本院特点。材料要真实,数据要准确,语言要生动。

“荟萃”为大16开精装本,进口铜版纸,彩色印刷;以图片为主,图文并茂,计划收载图片1300幅,并附医院简介与图片文字说明,全书约25万字,450页。

四、编辑出版时间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时间,积极准备,所有材料要在2000年6月底之前报(送)《中医药管理杂志》,争取于今年10月完成编辑并正式出版。

五、编辑经费

为了按时保质完成“荟萃”的出版工作,我局将补贴部分经费,不足部分采取争取企业赞助和入选单位购书补贴的方式解决。

六、有关注意事项

1、文字材料要求2000至3000字,打印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2、图片说明要标注详细,包括拍摄时间、地点、画面内容以及作者姓名等;

3、所有数据以1999年底统计数据为准;

4、材料请寄北京市东直门内北新仓18号《中医药管理杂志》李林收,邮编:100700,联系电话:(010)64062098;

5、“荟萃”终审由我局人政司、医政司负责把关。

请各地认真做好《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荟萃》的组织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以保证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人事与政策法规司 医政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