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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2:50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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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7〕1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平、及时、有效,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下达及地方财政配套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优抚安置资金、五保供养资金、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必须在财政建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全盟民政保障对象数据库,对民政保障对象和民政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化管理。民政保障对象数据库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状况和详细住址、领取民政专项资金的标准、数量和时间等。
第五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负责本级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盟长、旗县市长担任,成员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教育、卫生、农牧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盟民政局应于年初提出各项民政资金的分配意见和旗县市配套资金数量,经行署批准后执行。国家、自治区资金到位后,由盟民政局拟定具体的分配意见,经行署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盟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资金拨付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旗县市政府应根据行署下达的配套资金数量足额安排预算。国家、自治区和盟级资金到位后,由旗县市民政局拟定使用意见,经旗县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资金拨付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盟民政局应随时掌握旗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和资金下拨情况,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
第八条 对于各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补助标准、领取程序等,旗县市民政局应制作宣传资料,于资金发放前10日以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资料保存备查。
第九条 对于民政保障对象的确定过程,旗县市民政局、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必须以适合特定群体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的凭证报旗县市民政局备案。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指的公众知晓的方式包括:(一)电视台图文频道;(二)广播电台;(三)旗县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四)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
(五)公开信、明白卡;(六)适于民政保障对象普遍知晓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民政专项资金应通过银行、信用社等社会渠道发放,发放的时限自资金到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确需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发放的时限自责任单位接到实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因交通不便等原因确实不能通过社会渠道发放的民政专项资金,可由嘎查(村)委员会代发。代发必须在资金到位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通过银行、信用社发放的民政专项资金,发放责任单位应于资金发放后10日内将有关凭证报旗县市民政局保存备查。
以实物形式发放或者由嘎查(村)委员会代发的,必须制作原始凭证,内容包括领取的时间、地点、数量,领取人本人签名或盖章,苏木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嘎查村长(居委会主任)、民政助理三人的签名,原始凭证应于款物发放后10日内报旗县市民政局保存备查。
旗县市民政局负责在民政专项资金发放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的基本情况输入民政保障对象数据库。
第十三条 旗县市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在每次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发放后,应对款物到位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率不得低于20% ,抽查结果向盟民政局报告。对其他民政专
项资金到位情况每年抽查一次,随机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抽查结果向盟民政局报告。
第十四条 旗县市民政局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民政专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民政局。
第十五条 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对旗县市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盟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由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安排盟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立项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旗县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减该地区下年度资金额:(一)没有足额安排民政专项资金预算的;(二)预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三)改变民政专项资金用途的;(四)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的。
第十八条 个人违反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调离民政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民政局负责解释、宣传、组织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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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中国政府 德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91年7月11日)
             (一)中方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中德双方简化签证手续问题提出如下
  建议:

 一、双方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对方派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年多次有效签证。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期。

 二、双方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临时去探亲的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常驻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长。

 三、双方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对方专业外交信使一年多次有效签证;发给临时外交信使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四、上述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交签证费。

 五、双方同意签证申请者用本国文字或用对方国文字,在第三国亦可用该国文字填写签证申请表。

 六、除申请谋职、定居及不同意申请者入境外,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对本照会第一条所涉人员,双方最迟不超过三个星期发给签证;对第二、三条所涉人员,双方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发给签证。
  上述内容,如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于波恩

             (二)德方来文

  外交部谨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1991年6月5日第91/033K号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照会,其德文文本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外交部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建议。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1991年6月5日第91/033K号照会和此复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该协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恩大使馆收到此复照三十一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日于波恩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   李鹏总理在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体育工作要坚持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群众体育,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普遍增强国民体质作为重点"。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全民健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尤其是自今年五月一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每周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关心和爱护,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新工时制度的施行,广大人民群众闲暇时间的增加,将带来生活方式的变化,也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挥体育的多元化功能,使体育健身活动成为人们休闲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切实为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和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强身健体的愿望和要求,达到增强国民体质的根本目的,现就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项工作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保证之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将公共体育场馆尽快全部向群众开放。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体育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加体育锻炼,以掀起群众性体育健身热潮。   

  二、各给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此项工作,逐步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群众体育社会化的新路子,在搞好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现有公共体育场馆原则上应免费向群众开放。体育场馆及设施可实行有偿服务,同时开展一些配套的经营性服务活动,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三、加强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现有体育场馆的使用率,改善现有设备,制定出适合不同层次、不同人群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管理办法,使之尽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需求。

  四、公共体育场馆要采取有效措施,为残疾人、儿童和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所有向群众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对在校大、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均应提供优惠服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体育场馆的体育运动功能,影响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体育场馆的行为,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

  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开放公共体育场馆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榜样。所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的专用体育场馆在保证专业运动员训练的前提下,亦应创造条件向群众开放。其他行业、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具体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组织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