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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43:10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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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六政办〔2008〕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六安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
  二、考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评项目
  (一)组织领导。
  落实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二)政务公开。
  1、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权力;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3、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4、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4、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5、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四)公开方式。
  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各级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市直单位在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查阅点。
  (五)监督保障。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四、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一)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
  (二)考评方式。
  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
  (三)考评程序。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市信息办组织网上测评;市政府纠风办民主评议;市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按照自评占2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2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20%、网上测评4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评结果运用
  (一)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二)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三)中央、省驻六安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各县区,开发区、实验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县区,开发区、试验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

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编制权力目录
3
有公示材料,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 政权力。


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有流程图材料。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一站式服务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进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审批项目公开办理
3
通过印制告知单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系统内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及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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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以下简称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系指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效益评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国家部属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投资效益审计,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第七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项目开工前、建设中的审计,并为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社会审计组织受委托办理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投资效益审计,和项目投资效益审计的查证、咨询、鉴证事项。
第九条 项目投资效益审计内容包括:
(一)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投产后的效益。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据各级计划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部门)的年度项目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投资效益审计。
各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包括批转、备案的计划)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据各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审计计划,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列入审计计划的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并组织清点财产、处理帐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在接到被审计单位的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后十日内,制订具体审计方案,并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十日内,完成清点财产、结清帐目和收集整理文件、资料等各项与审计有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审计机关方可派出审计组或委托其他审计组织,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同级计委、经委、建发和财政、银行、人事、监察等部门。
第十七条 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被审计单位,未经审计作出结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调离或另行任职。
第十八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须经委托机关审定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 在审计中发现项目论证、审批和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24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返耐ㄖ?
国家经贸委




室内装饰业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大内需的方针政策以来,室内装饰业日益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增长点,发展室内装饰业及其室内装饰工程配套产品对于增加就业机会,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
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室内装饰行业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需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轻工业局)


室内装饰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目前全行业已有室内装饰企业4万多家,职工260多万人,年装饰工程量1500亿元左右。该行业产业关联度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正在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室内装饰业及其室内装饰
工程配套产品,对于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行业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行业管理力量薄弱;行业执法力度不够,立法工作跟不上发展的要求,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产品综合配套能力有待提高;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不够深入,国际
竞争力不强。为此,提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性法规
目前,已经发布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一系列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了一些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规章。这些都对推进室内装饰行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
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法,并进一步完善行业的配套性法规,抓紧制定《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管理规定》,以规范室内装饰市场。
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经过多年的发展,室内装饰业已成为独立行业。室内装饰业与建筑装饰业的分工管理问题,1992年《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已有明确规定。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解释。建议地方政
府在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建筑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理顺管理体制,以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提高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产品综合配套能力
必须把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无室内装饰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室内装饰工程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材料”,优化室内环境,促进身心健康。要重
视发展与室内装饰配套的材料和用品,重点发展宾馆、酒店、商厦、写字楼、居室、厨房、卫生间装饰用品和材料,提高其科技含量和艺术品味,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更好地适应室内环境设计的总体要求,全面提高设计、施工、产品综合配套能力和工程、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应更加重视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室内装饰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质量检测、人才培训等具体工作及行业规划、科技成果鉴定的前期工作,可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逐步交由室内装饰协会承担。
五、认真研究室内装饰业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据初步预测,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室内装饰工程量每年约3000亿元,与其配套的装饰材料和用品每年约2000亿元。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这个大行业、大市场的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引导和管理,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室内装饰业应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顺应本
行业现代化、民族化、个性化、自然化的发展趋势,融东方传统民族风格和西方现代设计潮流为一体,在发展国内市场的同时,也要瞄准国际市场,发挥我国室内装饰在设计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