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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6:54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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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45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9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粮食局组织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和农发行梅州市分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和农发行梅州市分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每届政府在任期的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合格中名列前4名的各县(市、区)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7311614290.doc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73116144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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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条 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项目的成功率和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了促进全行系统进一步提高贷款项目评估工作质量,更好地为贷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
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体评议的考核制度。
(一)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质量采用基本分制和附加分制。基本分为百分制,附加分为二十分制(详见附表一)。
(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实行总行、分行两级管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由分行下达或委托的新建新贷项目(包括基本建设贷款项目、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外汇贷款项目及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下同)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考核;总行负责对
由总行投资调查部下达任务或委托的新建新贷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考核。
(三)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小组由项目评审部门负责人和有较丰富项目评估审查工作实践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的项目评审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进行集体考核评议。
(四)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对项目评估报告逐项考核计分,填列《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评议表》(附表二)。
(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小组的评议分数,填写《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三),计算平均得分,由主考核人员批写总评语,确定考评结果。
第三条 项目评估报告质量分为不及格、达标、优秀三个等级:80分以下(包括附加分,下同)为不及格;80分以上,95分以下为达标;95分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 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除结合日常工作有选择地进行外,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考核评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二月底前推荐上一年度的一至二个优秀项目评估报告,连同《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报送总行投资调查部。
总行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核小组对分行推荐的优秀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复评,根据最终评议结果确认优秀评估报告,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建立优秀项目评估报告专门档案。评估报告质量考核结果应作为项目评审部门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同时应作为项目评审人员业绩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在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弄虚作假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投资调查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略。



1993年4月12日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管辖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或者直接参加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项目审计的制度,加强对所聘外部人员的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阻碍。被审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随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浪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全面、如实地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合作,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协查、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的作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终结后,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一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对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计调查,可以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对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制定项目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经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环境保护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入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未由审计机关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前,应当先进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可以利用先行的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中的较大项目,应当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完成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得超过监理核定总结算价款的80%。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的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跨年项目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项目进度计划按年编制。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应当采用定期审计与定点审计结合的形式进行,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三个阶段的重点内容进行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隐蔽工程验收、现场变更签证等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跟踪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报告应当反映:
  (一)审计发现但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整改结果;
  (二)审计发现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原因;
  (三)最后阶段审计发现的尚未处理、处罚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违法违规问题,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罚;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依法并按照程序向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移送: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销毁或隐匿会计资料(相关重要数据资料)、拒绝、阻碍审计的;
  (二)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办理审计移送(移交)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