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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2:27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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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平顶山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违法行政处罚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印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违法和不适当行政处罚行为,给予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条 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坚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四)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不开具罚收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五)使用、丢失、损毁罚没财物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以下处理:(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六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以下处理:(一)戒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写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三)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措施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违反政纪的,由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违法行政处罚责任的划分,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或者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直接管理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处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机关的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举报和控告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拟订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三)监督《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执行;(四)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监察、人事任免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追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行政处罚行为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后,委托机关再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违法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的;(二)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本机关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三)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发现的。

  第十三条 对于己经立案的案件,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予以追究的决定;(二)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虽有事实依据,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或者情节明显轻微的,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收到《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决定书》后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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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特点,我部修订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将修订后的《医院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医院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医院会计制度.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8/001e3741a2cc0e9f412d01.pdf

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2]179号


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切实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2001),进一步规范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见附件)。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单)是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l8565—2001)而制订的,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所检车辆开具的书面凭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进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和判定营运车辆进入或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的重要依据。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为契机,规范检测站检测作业管理,大力推行使用全国统一的检测报告单,全面提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树立交通行业良好形象。

检测报告单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为稳步推进检测报告单的实施工作,部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实施过渡期。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开展营运车辆年度检测业务的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都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检测报告单,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 95号)的有关精神,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加速检测站的技术升级和计算机联网工作,全面规范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力争在2003年1月1日前实现计算机自动生成检测报告单。

附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启用 统一 检测 报告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车辆单位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类别

载质量(座位数)

出厂日期


送检单位

营运证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燃料

检测日期


类别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评价
类别
序号
检测内容
检测结果
评价
类别
序号
检视内容
检视结果
评价






l
怠速转速
r/min


17
发光强度
左: Cd


32
整车装备及标识



2
机油压力
MPa


右: Cd


33
车架、车身、驾驶室外形与连接


















3



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






18
近光光束

上下偏移量
左:     mm


34
车门、车窗、刮水器



(1)
额定扭矩功率

右:     mm


35
司乘座椅










(2)
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







19
近光光束
左:      mm

36
卧铺




额定功率






水平偏移量
右:      mm






37
行李架(舱)



油耗
4
等速百公里油耗
L/100km


20
远光光束
左:      mm

38
安全出口、安全带






一轴
N


上下偏移量
右:      mm


39
车厢、地板、挡泥板




二轴
N



远光光束
左:      mm


40
车轮、轮胎




5
轴荷
三轴
N

21
水平偏移量
右:      mm




41
悬架装置




四轴
N


22
怠 速
CO:     %

42
传动系、车桥



6
行车制动
整车



HC:      10-6


43
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






前轴








怠 速
CO:      %




44
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制动)





一轴



HC:      10-6

45
螺栓、螺母紧固








7


制动力平衡
二轴




(1)
双怠速


高怠速
CO:      %


46
灯光数量、光色、位置





三轴



HC:      10-6


47
信号装置与仪表




四轴







23



HC:      10-6




48
漏气、漏油、漏水、漏电




8
制动协调时间
S


5025
CO:      %


49
底盘异响






一轴左; %;一轴右: %





(2)
ASM
NO:      10-6


50
发动机异响






9


车轮阻滞
二轴左: %;二轴右: %




工况法

HC:      10-6


51
润滑






三轴左: %;三轴右: %





2540
CO:      %


52
灭火器




四轴左: % ;四轴右: %  


NO:      10-6


53
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



10
驻车制动



24
柴油车自由
光吸收系数
m-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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