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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17:51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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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商务部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商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事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16号)的精神,现就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人员素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的重要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外贸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工作的目标

  高校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调整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结构,扩大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规模,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外包产业涉及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各类高校要在相关专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工作,在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等层次培养高质量的服务外包人才,力争在5年内培养和培训120万服务外包人才,新增10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2013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300亿美元。

  三、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商务部和教育部负责联合认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并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标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当地高校、社会培训机构、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和实训、实习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培养培训质量,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用人要求。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组织和接纳高校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商务部和教育部定期公布服务外包企业录用各个高校和经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的高校学生数量。商务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库,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储备。

  四、调整专业结构适应服务外包产业需要

  地方所属高校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要以造就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示范性软件学院和示范性职业技术软件学院要把培养服务外包人才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来完成,其中,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培养高端服务外包人才为主,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产业的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提升。“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各类高校应在服务外包产业所涉及的专业增设服务外包专业方向。

  五、采取灵活措施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高校要根据服务外包产业所涉及专业的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探索多种模式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可在原有专业内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方向,增设服务外包课程。可引入社会培训机构开设服务外包课程。可将服务外包企业的岗位培训前移至校内完成,帮助高校毕业生能够直接上岗工作。

  六、加强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要按照商务部和教育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有关标准,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和高校为“服务外包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实习实训质量需得到参加实习实训高校和企业的认可。高校要积极改革原有的实习模式,与服务外包企业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要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方实习实训协议,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加重实习实训学生的经济负担。服务外包企业要积极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和勤工俭学。商务部、教育部将服务外包企业接收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情况作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七、深化高校与服务外包企业的合作

  教育部和商务部将邀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服务外包企业和高校,成立服务外包校企合作联盟,推进企业和高校的战略合作。参加合作联盟的有关企业和高校,在人才培养、产品和技术研发、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合作。各地要加强对合作联盟的政策支持。合作联盟要促进人才交流,根据校企达成的共识,鼓励企业派遣工作经验丰富的专家到学校兼职,高校派遣教师到服务外包企业挂职。

  八、建立服务外包课程教师培训网络平台

  教育部将建立服务外包课程教师培训网络平台,充分利用合作联盟企业和高校的优质资源,大力培训服务外包课程教师。高校要将教师参加培训和到企业挂职计入教师工作量。

  九、努力做好服务外包人才就业工作

  要把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地商务、教育部门要按照每年促进服务外包领域全国新增2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目标,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工作目标及实施方案。商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引导和服务,积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高校广泛联系并吸引服务外包企业到校园开展招聘活动;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宣传引导,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服务外包企业和高校要充分利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中国服务外包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高校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及毕业生情况、服务外包企业招聘信息和接收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增加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的就业机会。

  十、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高校与服务外包企业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各地教育、商务部门要结合当地服务外包产业人才需求情况,研究出台支持本地区高校培养服务外包产业人才的政策,促进本地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持续、协调、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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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蝉请黄雀灭螳螂”,记一起民事上诉案件的成功代理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建国

  我以为,如果我不是律师我会像其他人一样不尊重律师。但因为我是律师,所以我尊重律师。
常听说,“不找律师输钱,找律师输更多钱”。很想“自我”为律师辩解几句,面对现实又觉得太无力。干脆,我拿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以事实说话”,现公开与大家共享。
                      简要案情
  成都双科电缆公司与国太电缆厂自1991年以来就建立长期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由双科公司为国太公司加工电线电缆,提货和付款方式为批提批给。至2001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对帐单,确认国太公司欠双科公司加工费及货款220万元,双科公司欠国太公司精铜160吨。2002年8月,双科公司以欠款纠纷为由起诉国太公司,国太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双科公司返还精铜160吨。法院拒绝受理反诉并判决国太公司限期还款。一审判决后,国太公司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双科公司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2004年4月,国太公司另案起诉要求双科公司返还精铜,双科公司答辩称,2001年的对帐单是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书,精铜已为双科公司消耗,既然要结算就应将双科对国太的债权一起结算,国太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004年5月,法院作出了支持国太公司的判决。此时精铜的单价已从2001年时的1.5万元飞涨到了3万元,法院的判决无疑等于让双科公司倒赔近300万元。
                   低谷求救 明确目标
  双科公司的老总们找到了我所,明确提出诉讼目标就是按2001年当时的铜价结算。当时我也没有把握,但是因我们曾成功代理双科公司合作伙伴的案件,双科公司的老总们对我们的实力深信不疑。
                   调整思路 峰回路转
  出面为双科公司代理的除了我之外,还有伍长康律师。伍律师是法学名门的后裔,也是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知名律师。上诉时限只有10天左右了,我和伍律师作了分工,将案件的资料一分为二,利用5天时间专门策划案件的上诉思路,5天后再碰头筛选最佳方案。
  在这5天中,我除了看案件材料外,还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由于已经超出举证期限,除了法定新证据外,几乎不能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但仍不能轻视这些证据材料的参考价值。我通过相关资料了解到,双科公司为当地信誉卓著的民营企业,而国太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几乎陷入瘫痪,我们去查询其工商资料时,当地工商部门甚至提醒我们要小心这家公司。
  5天后,我和伍律师碰头,一致认为,双科公司原来的答辩意见从法律上角度看几乎没有最终胜诉的可能,按原来的思路上诉必死无疑,二审的思路必须进行重大调整。我们认为本案有这样几个事实应得到确认:
1、 原被告间自1991年开始建立了长期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2、 双科公司为承揽人,国太公司为委托人;
3、 国太公司欠双科公司加工费及货款220万元,该债权已为生效判决确认,为到期债权。
4、 双科公司留有国太公司的精铜也是事实。
  有了这样的思路,相信精明的读者也能看出我们的二审思路,即主张留置权!
                   顺利庭审 扳回败局
  很快我们拟好了上诉文书,由于二审的思路作了重大调整,因此上诉状也写得非常简略,尽量不让对该看出具体思路。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我们又将一审证据重新整理。
  一切就绪,只待开庭!
  担任此案主审法官的是省高院的某资深法官,其业务水平远在很多法官之上,以至于我们的上诉理由很明显被其看穿。当然,熟悉审判业务的法官也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职权主义倾向明显。一开始就主宰着庭审,根本不按一般的开庭顺序。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当庭确认,而国太公司的律师另辟蹊径,认为原被告双方除加工关系之外还有买卖关系,理由是对帐单上所说的220万元除了加工费还有货款,再加上一审过程中双科公司的代理律师也曾承认有过买卖关系。对此我们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加工承揽合同中也可能有货款,因为有时承揽人也会受委托自购材料,而材料费是另计的;二是根据证据规则可以撤销双科公司的一审自认,因为加工承揽关系已为另一生效判决确认。法庭当庭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法院就是否调解征求意见时被我方当庭拒绝。
  庭审很快结束,就等佳音。
                   “蝉请黄雀,剿灭螳螂”
  古人云“好事多谋”,在这个案件中算中应验了。庭审结束后,我根据庭审的情况,认为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直接驳回国太公司的诉讼请求。可是庭审过了很长时间,仍不见动静。打电话话过去问才知对方提出了调解愿望,法院也认为应当调解解决,我方仍坚持不同意调解。就这样,案件进入了僵持状态。
  一晃就到了11月初,此时案件已经超过了二审的审理期限,法院还是坚持调解。伍长康律师担心国太公司去货款案件的执行法院要求法院直接执行双科公司留置的财产,这会让双科公司损失加大,所以建议在条件适当时可以考虑调解。而我认为,在本案审结以前作为货款案申请人的双科公司可要求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国太公司至少在程序无权要求恢复执行。另外,如果我方在本案的二审中胜出,那么根据诉讼原则,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国太公司已无诉权,除非国太公司主动偿还我方欠款,但不论国太公司有无实力偿还,可以断定国太公司不会偿还,“以小博大”对于国太公司来说风险太大了。所以,我坚决不同意调解。
  “胳膊扭不过大腿”,我们最终还是没有抵挡住来自对方当事人之外的压力,准备调解。而对方开出的调解条件是我方在10日之内向其支付差价40万元,否则赔偿对方损失150万元。这个条件不容更改。
“只能接受”,我对双科公司的老总们说。实际上这已经与2001年的铜价差得不是太多,相对于一审判决来说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支付40万元没有问题,但这笔钱宁愿扔到水里也不能给国太”,双科的老总最终意见形成。
  此时已到了11月9日,由于审限问题,时间非常紧迫。
  “签”。12月10日我代表双科公司在这份“屈辱”的调解书上签了字,调解书当日生效。但双科公司的老总们并未闲着,他们被安排寻找“黄雀”,即国太公司的债权人,因为我相信,像国太公司的资信状况一定会有很多无奈的债权人。
  12月12日,好消息传来,内江市某法院从2001年起就有一起以国太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该案久拖未决。
  真是太好了,要什么就有什么!
  我们很快与内江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取得联系,提出用20万元现金“购买”其对国太公司40万元的债权。合意很快达成。
  12月15日,内江法院来人向双科公司开出了协助执行的相关手续,要求双科公司不得向国太公司履行因调解书产生的到期债权。当日,20万元款项就被内江法院“强制”划走。随后,内江法院又依法向国太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证明书》,告知其调解书的40万元债权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双科公司不再向其履行。
  [作者联系方式:zg5464@yahoo.com.cn]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部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有线电视系统的安全优质播出,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范围,包括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分配网络、用户终端。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部主管全国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护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应根据系统规模设立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机构(下称维护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或必备的办公条件。
(二)有专职的维护工作人员。其中,必须有技术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和检查人员。按该有线电视系统的规模大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应在其维护人员中占有适当的比例;检修人员应按人均负责2000户左右配备。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拥有监测有线电视系统主要技术指标的仪器、仪表以及进行维护工作必需的工具和设备。
(五)拥有及时处理用户投诉故障的必要交通工具和技术手段。
(六)维护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应熟悉、执行和遵守广播电影电视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标准和工作制度以及有线电视的法规。
第七条 维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或委托下,参加有线电视系统的工程验收。
(二)对管理范围内的线路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的正常传送。
(三)对有线电视系统进行监测,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和信号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四)及时处理故障,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查询。
(五)负责有线电视系统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

第三章 维护要求
第八条 维护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计量、值班、安全等维护工作制度,定期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故障抢修,仪器管理。
第九条 维护机构和维护人员要做好工作日志、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检修记录,建立和完善传输、分配系统档案、技术设备档案、用户档案,并确保各项资料的详实完整。
第十条 维护机构要定期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调整,使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有关有线电视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维护机构应定期对播出事故和系统技术运行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维护机构应设专人接待用户的投诉和查询事宜,对用户投诉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难度大的故障的解决不得超过72小时。维护机构应对维修人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维护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对用户收视效果进行调查,听取用户意见,了解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有关测试仪器配备和测试指标,参照本规定的附件执行。
(附件另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凡违反本规定,没有积极做好有线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运行工作,影响有线电视系统安全播出,或节目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收视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对整个系统的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拒不执行这一决定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要求其继续执行该决定。受害人也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该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提出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