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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05:26:10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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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的通知》(财预〔2013〕34号)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为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按国税函〔2010〕184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企业所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公布。
  今后增加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我局不再另行发文公布。今后增加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将有关情况附送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456750/part/456766.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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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补充办法
为加大城市扶困工作力度,继续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帮助特困职工尽快走出困境,保证其基本生活,在继续实施《关于扶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对特困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的暂行办法》(吉政发〔1994〕49号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县或县以上城市扶困办公室确认,欠缴的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在1995年底前缓征。
二、停产半停产企业启动生产并在1995年内扭亏为盈的,当年实现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而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安置待业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60%及其以上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手续费。
四、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电力部门要做好供电服务,帮助企业在技术上解决困难,用电设备该报暂停的报暂停,避免不生产而又多交基本电费。在供电指标分配上,实行少分配差价电量。
五、经贸委(经委)认定的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经省规费主管部门核准,可缓交公路养路费;对亏损且职工开不出工资的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企业车辆不受报停时间限定,经各市、州规费主管部门核准,可随时到当地规费征收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停手续。
六、对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由社会保险公司差额拨付部分的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支付;由企业直接发放的部分养老金,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由社会保险公司根据资金能力暂时借给,逐步返还;对家庭负担特别重的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险公司要进
行走访并给予救济。
七、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确因缺少流动资金,扶持后能恢复正常生产运营的,按照经费使用管理权限,可以批准借给企业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救济金和生产自救费,但要签订有担保单位的合同,定期返还。
八、企业主管部门对放假职工、富余职工应进行行业、企业间的调剂,用人单位可先进行试用,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内原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被用人单位录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退回原
单位。
九、停产半停产企业放假和富余职工临时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可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职工按规定标准向原企业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公司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工龄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意见》(吉政发〔1995〕15号)的规定,企业破产时,其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
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
隶属关系由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十一、城建、交通部门所属建筑、公路施工单位需招用临时工、包清工及各种劳务队伍时,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放假开不出工资的职工要优先招用,并免收各种费用。
十二、工商管理部门要在城市和县城开办扶贫市场,为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提供经营场所,凭地方扶困办(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免收市场管理费。
十三、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到市场出售本企业作为工资发放的产品,允许分啥卖啥,免收市场管理费。
十四、卫生部门对特困职工在办理饮食服务行业从业健康证进行健康体检时,收费标准减半;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在验收合格的条件下优先办理;特困职工开办的企业及服务场所,监测濒次按有关规定减半。
十五、根据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对特困职工的认定,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的标准调整为大城市(吉林、长春)不足70元,其他省辖市(含延吉市)不足65元,县城(含县级市)不足60元,乡镇不足55元。



1995年7月5日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期限(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届满,省人民政府取消、新增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我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取消22项,新增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或实施主体20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删除;对新增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增加;对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修改。取消、新增、调整后,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为357项。现将取消、新增、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2、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项)

   3、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0项)

附件1: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项

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项

3

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
市建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5项,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
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6项

5

国、省、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等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4项


6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进行有碍通行安全等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5项


7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9项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8项


9
用人单位录用登记
市劳动保障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8项

10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3项


11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改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4项


12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经营活动或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餐饮设施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1项


13


在航道内打捞沉没物、漂流物审批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20项


14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49项


15
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许可
市绿化委员会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63项

16
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2项

17


对城市已建微波通道有影响的高层建筑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报建审批
市无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8项



18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

市政府农村工作部门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9项


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5项


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6项


21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7项


22

名片印刷企业设立、兼营、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8项




附件2: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园林局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市气象局







附件3: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0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初审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9项

2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5项


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6项


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7项



5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8项

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9项

7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0项

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1项

9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2项

10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5项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35项

12
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审批
市文化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83项

13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69项

14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4项

15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7项

16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8项

17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9项

1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市人防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08项

19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卫生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34项

20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市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7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