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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2:10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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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办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附件: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http://imgs.sc.gov.cn/DocAnnex/2013/2/6/da6f7147100442d5bc4bbf930aee7a9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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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2004〕2号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做好高校毕业生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它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十分必要。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教育工作。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毕业生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把毕业生教育工作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 要充分发挥学生工作干部、辅导员、班主任、团干部和广大教师在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转变工作思路,深入探索有效的毕业生教育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真正把毕业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教育的各项工作

  1.集中抓好择业观教育。择业观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全面认识就业形势,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把自己的理想追求和祖国的前途命运紧密结合起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要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投身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中去,积极响应党和政府“选拔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的号召。要教育和引导毕业生切实树立起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增强创业意识,发挥创业能力。

  2.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形势政策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帮助高校毕业生全面了解专业前景,客观分析就业形势,正确处理就业与深造、职业与事业的关系。要全面宣传党和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宣传各级政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顺利就业的信心。要切实帮助学生了解就业信息,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拓宽就业信息渠道。要有计划地邀请当地党政负责同志、知名学者、企业家、成功校友等来校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先进事迹报告会、座谈会。要特别注重宣传高校毕业生中到基层、到西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感人事迹。要特别关心女生、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行业性较强专业的学生等重点人群,努力增强毕业生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决不能因就业问题引发不稳定事端。根据当前出现的非法传销活动向高校毕业生蔓延的新动向,要加强预防教育,帮助学生认清非法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危害性,避免误入歧途。

  3.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要帮助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职业特点,客观分析自我职业倾向,做好就业心理准备。要帮助他们处理好环境适应、求职择业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要坚持开展专题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活动,缓解部分毕业生因就业压力而产生的焦虑情绪,切实减轻心理负担,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4.重视发挥毕业典礼的教育作用。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是大学教育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也是大学生人生道路上的重要一课。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隆重热烈、安全简朴的原则,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力争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给学生留下终身难忘的印象。

  三、广泛开展文明离校活动。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要教育毕业生爱国爱校、奉献荣校,自觉发挥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文明示范作用。要加强毕业班党团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管理,注意安全,切实维护高校稳定。

  各地各校毕业生教育工作成功做法和有关经验及时报我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1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定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5、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10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一)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二)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市政府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三年度的新产品奖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