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7:40  浏览:83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1〕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2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和合浦县间等6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9号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了贯彻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级妇联在老龄工作领域的特殊作用,努力开创全国老龄妇女工作新局面,全国妇联对加强老龄妇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超过1.2亿,占世界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亚洲老年人口的二分之一,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这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
人口老龄化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要予以重视。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老龄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同志强调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认为“处理得好,可以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处理不好,就可能产生消极因素,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在我国老龄人口中,老龄妇女占到半数以上。因此,各级妇联在老龄工作中负有特殊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妇女工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妇联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做好老龄妇女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并开创老龄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责任,建立机制,依法维护老龄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了妇联组织在老龄工作中的职责,即:依法维护老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参与和维护有关老龄妇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为老龄妇女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发挥老龄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为切实维护老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要把学习宣传《中国老年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结合起来,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先进事例,谴责歧视、虐待、伤害老人的不良现象。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养老意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以及老龄妇女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愉快、家庭幸福的社会环境。
全国妇联于今年初成立了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各级妇联应根据本地情况尽快建立健全老龄妇女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
当前,我国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生活发生了更加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进一步做好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从政治上关怀老龄妇女的具体体现。
老龄妇女是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社会群体,她们既需要物质方面的照顾,具体及时的服务,更需要精神方面的关心。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潮不可避免地反映到老年群体之中,我们同“法轮功”的政治斗争,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思想的回潮,都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在老龄妇女中也要提倡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愉悦身心、促进健康的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她们的思想觉悟,使她们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增强识别与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
四、为老龄妇女办实事、办好事
要积极开展适应老龄妇女需要的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利用现有的阵地与设施资源,为老龄妇女办实事、办好事。可考虑设立老年妇女活动中心、活动站和老年妇女咨询热线等,加强老年妇女与社会沟通、联系的渠道,使她们的生活过得愉快、健康、充实。
五、深入开展老龄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
开展老龄妇女工作是妇联组织一项新的事业,因此,要切实加强对老年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深入到群众之中开展调查,了解各阶层老龄妇女的思想状况、需求特点和具体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同时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老龄事业发展道路,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出政策性建议。

2000年3月31日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九届凉山州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张支铁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州、县(市)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州级或者主要是州级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级或者主要是县(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州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州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审计机关管辖的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它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发改部门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涉及机构、人员的聘请办法按照审计机关另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能代替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最终依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或不足500万元的民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预留不少于15%,待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经费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 跟踪、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本辖区内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或民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工期较长或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分段或分项实施审计监督。
  跟踪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全过程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以及尾工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及时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审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审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生产经营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实施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管理部门、资金拨付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论发生异议时,发改、财政等部门可向审计部门发出函询。若出现审计行为履职不当,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应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审计机关申报审计。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四)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
  (五)其他应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发现违纪或涉嫌犯罪线索的,由审计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的;
  (三)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