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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4:05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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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劳动部


能源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能源部、劳动部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5号文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为搞好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经研究,决定选择望亭发电厂、刘家峡水电厂、沈阳电业局、山东电建一公司、水电第七工程局、长春发电设备厂六个单位,为电力行业首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现将《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行高级技师评聘工作。
评聘高级技师是党、国家对广大工人阶级的关怀,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求试点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积极稳妥地做好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试点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

附1: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为了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鼓励工人技师钻研技术业务,引导技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充分发挥技师在生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要在有突出贡献和高超技能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按专业(工种)设置高级技师职务和确定其职务名称(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表二)。
二、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技能。
2.担任技师工作三年以上,并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本专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检修、修配、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4.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热心传授技艺、绝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
三、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部属电管局、省电力局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由部核定下达。在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可以根据各单位生产岗位技术复杂程序和工人队伍情况,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四、高级技师的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原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核发。每个高级技师的具体职务津贴标准,各单位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责任大小每月在40~60元幅度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生产成绩和工作成就。
2.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识。
3.操作技能考核,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应会要求基础上,重点考核分析、判断、解决、处理问题的实际技能。
4.撰写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成果及复杂设备安装、调试、检修、运行等取得的成绩。
5.在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中,应重点评审本人的实绩和贡献,在技术上除应具有一技之长外,重点要看是否具有一专多能的综合技艺和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六、高级技师的考核办法
1.技术理论考核采取命题笔试;总结或论文采用答辩方法进行。各单位考评组对撰写的工作总结或论文作出综合评价(首批试点单位考试题送部核准)。
2.实际技能考核采取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问题的形式进行。
考核采用百分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
七、评审组织
部成立高级技师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电力系统企、事业高级技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劳司组织计划处。
企、事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级技师考核、评审组织,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各级考核、评审组织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技师参加。
八、考评程序和审批权限
高级技师评审工作一般要经过动员、申请、初审、培训、推荐、审核、报批和颁发证书等阶段。
经考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填报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一式六份,报部审查批准,由部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高级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的聘任与管理
按规定程序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后,由本单位进行聘任,颁发聘书和签定聘约。聘期一般为四年,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任职期满经考试合格者,单位可以续聘,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十、其他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附2:电力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
一、火力发电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运行高级技师 (汽轮机运行工)
(2)汽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汽轮机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调
速系统检修工、水泵检修工、管
道阀门检修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运行高级技师 (锅炉运行工)
(2)锅炉检修高级技师 (锅炉检修工、本体检修工、转机
检修工、管阀工、瓦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运行高级技师 (电气运行工)
(2)电气检修高级技师 (机电检修工、变配电检修工、电
气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
表工、油化验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检修工、热工自动装置
检修工)
5.化学专业
(1)化学检修高级技师 (水化验工、化学检修工、仪表检
修工)
二、水力发电
1.机械专业
(1)机械运行高级技师 (机械运行工)
(2)水轮机检修高级技师 (水轮机检修工、机械检修工、水
力机械运行维护检修工)
(3)发电机检修高级技师 (发电机检修工)
2.电气专业
同火力发电
3.水工专业
(1)水工检修高级技师 (水工观测工、水工检修维护工)
三、供电
1.送电专业
(1)送电线路检修高级技师 (线路工、电缆工)
2.变电专业
(1)变电运行高级技师 (变电运行工)
(2)变电检修高级技师 (变电检修工、主变压器检修工、
调相机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继
电保护工、电气仪表工、油化验
工)
3.配电专业
(1)配电检修高级技师 (配电变压器检修工、内线安装电
工)
4.用电专业
(1)用电营业高级技师 (营业管理工、电度表校验工、电
度表修理工)
(2)用电监察高级技师 (用电监察工)
四、火电、送变电施工
1.汽轮机专业
(1)汽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汽轮机安装工、管道安装工)
2.锅炉专业
(1)锅炉安装高级技师 (锅炉安装工、锅炉机动钳工、锅
炉砌砖保温工)
3.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电气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变电二次线安装工、油化验
工)
(2)送电架设高级技师 (送电架设工)
4.热工自动专业
(1)热工自动安装高级技师 (热工仪表自动装置安装工、热工
仪表及自动装置试验工)
五、水电施工
1.机械专业
(1)水轮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机安装工、管路安装工、金
属结构安装工、起重安装工、施
工机械安装修理工)
(2)水轮发电机安装高级技师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内燃机修理
工)
2.电气专业
(1)电气安装高级技师 (配电安装工、变电安装工、电气
试验工、继电保护工、电气仪表
工、油化验工)
六、电力修造
发电、供电修造企业高级技师的专业和主要工种按机电部的规定执行。
七、电力生产、基建施工通用专业和工种
1.电气专业
(1)远动自动化高级技师 (远动自动化工)
(2)程序控制(计算机) 高级技师 〔程序控制工(计算
机)〕
2.通讯专业
(1)通讯运行高级技师 (通讯值班工)
(2)通讯检修高级技师 (电力载波工、无线电通工)
3.其他专业
(1)电(火)焊高级技师 (电焊工、火焊工)
(2)无损检验高级技师 (无损检验工)
(3)热处理高级技师 (热处理工)
(4)潜水高级技师 (潜水工)
(5)起重高级技师 (起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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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进一步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增强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转化能力,根据省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珠字〔2010〕16号),进一步支持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增强我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转化能力,加快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建设。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营〔2011〕5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建立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在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作出表率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

第四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珠海市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其中申报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是民营资本或境内自然人资本全资拥有或占控股地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20%以上。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和完整。

第七条认定流程。

(一)   企业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发布示范基地的申报通知,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市中小企业局形式初审,确认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正式受理企业的申请。

(二)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的候选名单。

(三)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中小企业局分别授予认定的示范基地“珠海市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或“珠海市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市中小企业局择优从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项目给予补助。

第九条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的企业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创新产业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项目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宣传引导。及时总结优秀示范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



第四章 示范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组织管理。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联系机制。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应企业需求等。

第十四条信息报送。示范基地自觉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25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上一年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基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撤销资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示范基地。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或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略)

      2.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略)

      3. 珠海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表(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改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
2、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仲裁合同纠纷,确认无效合同”改为“调解经济合同争议”。
删去第三款。
3、第四条及其他条款中的“法人代表”改为“法定代表人”。
4、删去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或影响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
6、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
“(二)非法转让经济合同,牟取非法收入的;
“(三)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经济合同的;
“(五)为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六)其他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责令返还或者赔偿,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7、第十五条修改为:“各金融机构收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协助查询。”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