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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40:27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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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经贸运行[200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制糖行业结构调整部分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0]7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经贸委和有关商业银行认真组织实施,制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个别地区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特别是少数已破产终结的糖厂,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各种理由重新启动制糖设备组织生产。为进一步做好糖业结构调整工作,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市经贸委和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企业关闭破产要规范操作,做到厂消人散,专用设备就地销毁,禁止转移或重复生产。对已经破产终结,并已核销银行呆坏帐的企业,凡又采用租赁、承包、转卖等形式恢复生产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令其停产,拆除专用设备。

  二、各地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已破产终结制糖企业的监督检查,禁止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启用制糖设备,凡是法院已宣告破产终结的制糖企业,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电力部门要停止生产供电。

  三、未经省级经贸委出具关闭破产企业厂消人散、专用设备销毁证明的关闭破产企业,各商业银行对其银行债务不予核销。

  四、各级经贸委要以稳定为大局,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善后工作。

  五、各级经贸委要积极与关闭破产的制糖企业所在地政府和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市场导向,避免糖农盲目种植糖料造成经济损失。(完)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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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赣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赣州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和开行贷款结算经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是指通过政府信用向开行申请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及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旅游等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由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授信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建设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与土地收储区域相配套,以确保收储土地增值收入的最大化。
(三)专款专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旅游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防范财政风险原则。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以项目实施后收益足以还本付息为前提,确保财政无风险。
第五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土地收储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开行贷款资金;做好土地收储成本和出让收入的审核;严格城建、教育、旅游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市政府与开行进行日常联系,负责协调《信用合作协议》及相关信贷合同执行事宜,负责落实赣州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制定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和旅游项目支出预算;
(四)审核项目主管单位用款申请;
(五)监督检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六)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七)监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择校费和景点门票收费收入,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赣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二)编制土地收储可行性报告;
(三)根据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向开行申请贷款;
(四)负责土地收储业务。已利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收储的土地经办公室清理后由土地收储中心专项管理,收购贷款在经开行论证审核同意后可用开行贷款逐步置换。在开行贷款本息还清之前,不再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收储土地。
(五)根据还本付息计划,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开展土地出让及出让收入回收工作。
(六)负责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八条 赣州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基建投资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教育、旅游项目单位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根据教育、旅游项目建设进度,负责向开行申请教育、旅游项目贷款;
(三)配合办公室实施对教育、旅游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
(四)督促教育、旅游项目收费收入缴入择校费及景点门票专户;
(五)负责教育、旅游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具体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建资金;
(四)按要求编报基建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
(五)按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六)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结算经办行(以下简称结算经办行)应严格执行其与开行签订的《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做好资金管理和金融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市基建投资公司分别开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以下简称土地专户)、择校费及景点门票专户。其中,项目专户、土地专户、择校费及景点门票专户须预留办公室经办人员的印鉴;
(二)负责开设财政偿债资金专户;
(三)根据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基建投资公司的资金使用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四)协助办公室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五)为办公室、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土地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收购土地应缴纳的税费、土地收储贷款发生的应付利息等支出。
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收储面积定额预提摊入土地收储开发成本。具体分摊定额由办公室会收储中心测算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实施大面积收储土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宗地编制可行性报告送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征地面积及地点;
(二)收储总成本概算;
(三)宗地收储效益分析与评价。
第十三条 收储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分阶段资金需要情况,编制用款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用款申请应附如下资料:
(一)征地协议及拆迁补偿协议;
(二)应缴纳税费清单;
(三)其他付款凭证。
第十四条 用款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填制拨款凭证并加盖办公室经办人员印鉴后送结算经办行办理拨款。
第十五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土地后,应及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妥《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用《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分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概算、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劳务合同、开工许可证等资料送办公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申请报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凭批准的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在结算经办行开立的专户,由项目单位在结算经办行的监督下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劳务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由办公室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黄金开发区利用开行贷款资金进行土地收储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用开行贷款收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教育、旅游贷款主要用于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高中等学校的改扩建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按照上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程序办理。
第四章 还贷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一条 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用开行贷款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
(二)教育、旅游贷款项目的收费收入;
(三)贷款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各种税费;
(四)其他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和黄金开发区应于每年年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下一年度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到期本息情况,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出让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还本付息计划;
(二)出让土地的地点和面积;
(三)出让形式;
(四)土地出让效益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土地出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进入“土地专户”。土地出让应按市场化运作,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社会公益性项目,确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并明确基准地价与行政划拨价差额的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黄金开发区的土地出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黄金开发区组织实施。出让收入全部进入市土地收储中心开设的“土地专户”。在还款日,如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归还该区当期贷款本息,则须用黄金开发区的财政资金偿还。
第二十五条 教育、旅游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完工后,由市基建投资公司会同办公室对每个项目单位核定择校费和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收入用于还本付息的比例。择校费用于还贷部分应于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景点门票收入用于还贷部分应于每月终后10天内划入市基建投资公司在结算经办行开设的“择校费及旅游景点门票专户”。如“择校费及旅游景点门票专户”资金不足以归还当期到期贷款本息,市基建投资公司应及时报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扣缴项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资金用于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贷款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列支拨入办公室在结算经办行开设的“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内,以备还贷。动用财政偿债资金还贷,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每年应会同市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土地收储活动、土地出让情况、项目招投标、财务收支等等。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开行贷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挪用、拆借、截留、挤占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省道公路改造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赣府发[2003]17号)执行,并参照本办法有关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向开行提出借款申请并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还款责任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承担。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办公室依据借款合同监督项目法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开行制定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市政府和开行协商意见为准;如与市政府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质量奖奖励暂行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质量奖奖励暂行规定
省政府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多创名优产品,走质量效益型的路子,加快振兴河南经济的步伐,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奖励范围:
(一)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含部级,下同)的质量管理奖企业;
(二)荣获国家级和省级的优质产品奖(包括工艺美术百花奖、优质工程奖,下同)的企业;
(三)荣获国家级和省级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即QC小组);
(四)荣获国家级和省级的先进质量工作者。
第三条 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荣获上述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和提高工效挂钩系数奖励。市、地、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批准权限,对在创优创奖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记功和升级的奖励。
第四条 对荣获上述各级各类质量奖的奖励办法和标准(见附表)。
(一)省级质量奖荣誉证书、奖状、奖牌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二)企业提取的奖金摊入生产成本,不计入奖金总额;
(三)省表彰奖励所需的费用由省财政厅安排;
(四)获奖月份在职职工实际人数,由获奖企业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核准;
(五)质量奖物质奖励应按在创优创奖活动中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重点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本着工资增长不高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提高工效挂钩系数的奖励应以综合工效挂钩系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为原则;
(七)国家优质产品由银质奖升为金质奖的,其一次性物质奖励和提高工效挂钩系数的奖励,按银质奖和金质奖的差额数进行奖励;
(八)优质产品属于扩牌(即系列产品中,在某产品已获优质产品奖的基础上,扩展到其它产品,只发证书,不再发奖牌)的,企业按本条款规定的企业自提奖金金额提奖,省不再奖励,工效挂钩系数亦不再提高;
(九)优质产品到期复查合格继续保持优质产品荣誉称号和国、部、省质量管理奖到期复查合格继续保持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的企业,按本条规定的企业自提奖金额的二分之一提奖,省不再奖励,工效挂钩系数亦不再提高;
(十)同年荣获同类国、部、省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励,不重复计奖;系列产品同年获优质产品奖的,按奖牌数计奖。
第五条 质量奖到期复评不合格而取消质量奖荣誉称号的,获奖时提高的工效挂钩系数即行取消。
第六条 因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严重下降而中途取消质量奖荣誉称号的,收回荣誉证书、奖状或奖牌,停止执行提高工效挂钩系数的奖励。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质量奖荣誉称号的,除收回证书、奖牌、奖状,并给予通报批评外,应令其退出获奖时骗取的奖金和提高工效挂钩系数所增加的工资,直至对直接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质量奖奖励标准

序号 获奖名称 荣誉奖励 一次性物质奖励 企业奖金金额 省奖励金额 提高工效挂钩系数 备注

1 国家质量管理奖
省政府对企业厂长通令嘉奖,厂长优先评为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企业优先评为优秀管理企业 企业职工晋升一级工资 30000元 003 其它荣誉奖由国家颁发

2 国家优质产品金质奖 同上 按获奖月份在职职工两个月标准工资提取奖金20000元 0025 其它荣誉奖由国家颁发

3 国家优质产品银质奖 同上 按获奖月份在职职工一个月标准工资提取奖金 10000元 0015 其它荣誉奖由国家颁发

4 国家优秀QC小组 对QC小组组长授予省先进质量工作者称号 2000元 500元 其它荣誉奖由国家颁发

5 国家先进质量工作者 150元 50元 其它荣誉奖由国家颁发

6 省(部)质量管理奖 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按获奖月份在职职工平均每人六十元提取奖金 0008

7 省(部)质量产品奖 颁发荣誉奖状 按获奖月份在职职工平均每人四十元提取奖金0008

8 省(部)优秀QC小组 颁发荣誉证书 1000元

9 省先进质量工作者 同上 100元



199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