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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6:58:19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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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83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构事故,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提灌机械和运输机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受公安部门委托,对农用运输机械及驾驶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农机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受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开展农机安全工作。

村、社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在乡、镇农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应当立足农村、农业,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普及农业机械安全知识,推广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核发、审验证照以及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挂靠公务,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整洁,佩带国家统一的标志,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
禁止生产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禁止拼装农业机械。
拥有、使用、修理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确需改装改型的,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对符合要求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准。
第九条 农业动力机械、运输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在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核发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转籍、过户、报废应按规定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年度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作业。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由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行走作业时,只准牵引一组作业机械,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应当有人扩引指挥。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基础牢固、便于安全操作。外露传动部件应当设置安全罩,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和维修。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户外变压、配电场地应有固定的遮栏。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场院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灭火器材;
(二)作业区内禁止烟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禁止漏油、漏电的农业机械作业;
(四)内燃机排气管上应当安装防火罩。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十六条 学习加强员应当在教练员指导下驾驶。实习驾驶员可以按报考机型单独驾驶。
第十七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年度审验,未经审验或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驾驶、操作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操作证;
(三)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五)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七)串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情况下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八)清除杂物、排除故障,应当在停机或者切断动力后进行。

第四章 农机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机耕道上作业、行驶、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履、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可由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机站处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市农机监理机关派人参加,处理结果报省农机监理机关备案。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违章情切及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处理事故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事故责任者以及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等方面,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农机监理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对驾驶员给予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押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对操作人员处以15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扣押一个月以下操作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驾驶人员给予3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押驾驶证六个月;对操作人员给予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押二个月以下操作证。
(一)未取得驾驶、操作资格,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农用运输机械的;
(三)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七次的。
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肇事后逃逸或者破坏、违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的,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操作证。凡被吊销驾驶、操作证者,两年不得申领。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违的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驾驶人员是指驾驶农用运输机械和田间行走作业机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除第三十三条以外,操作其它农业动力机械的人员称为操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5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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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国家税务局征收以来,各地按照全国车购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与交通部门办理会统资料的交接,积极组织税款入库,及时进行会统核算,车购税征缴工作运转平稳。但是,有的地市车购税征收机构因人员少、业务多,对税款征缴入库核算、会计凭证装订不及时、税收缴款书填开不规范,甚至个别征收单位没有建立税收会计账簿。为保证税款的安全,规范税款征收入库、核算行为,及时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决定对2005年1月至4月车购税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接收税收统计资料的情况
交通部门移交的历年车购税(费)征收台账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是否齐全。检查中如发现移交资料有遗漏的,应要求交通部门补齐。
(二)专户开设、使用情况
1.同一车购税征收单位是否存在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行为;是否存在仍沿用原交通部门账户的行为。
2.专户是否存在存入车购税以外其他收入的行为;专户是否存在除办理税款缴库以外其他划转和支出行为。
3.是否存在将税款存入专户以外账户的行为。
(三)税款收纳、退付和缴库情况
1.当日收纳的现金、支票税款是否存在当日不存入专户的行为;采用POS机刷卡的,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银行结算不及时的行为。
2.退付税款是否存在审批手续和附列资料不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支票或划转方式退付税款的行为。
3.是否存在税款不按规定的日期、足额缴库的行为;是否存在混库的行为。
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市,允许税款实时、当日提前缴库。对于汽车经销商因代办上牌业务,存入专户的资金,征收单位按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期办理税款缴库时,可以扣除这部分资金。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税款的行为。
(四)对账情况
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开户银行、国库对账不及时的行为。对开户银行没有进驻车购税征收场所,但负责代收现金税款的,征收单位必须每日与开户银行对账。
(五)票证领用、结报情况
1.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发放、使用,是否办理了领用手续,票款是否办理了结报。
2.征税专用章是否已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会计账簿设置、登记和凭证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尚未设立税收会计账簿的行为。
2.是否存在记账不及时,集中突击登记账簿的行为。
3.是否存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齐全或装订不及时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检查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要联合车购税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抽检部分征收单位;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对所属车购税征收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到征收单位实地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征收单位存在的困难要积极报告,妥善解决。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要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专项检查报告。具体包括:本地区车购税征收单位数量,检查数量;分类说明纠正的违规情况;需要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对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的建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内领先。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①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线路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②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或样机,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③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同时公布创新基金当年度招标的项目以及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及要求。
2.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②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③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④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⑥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创新基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①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②优先支持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4.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②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1.贷款贴息
①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及产业化,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③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
①主要用于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②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政府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③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3.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①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②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③企业资金来源应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④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
三、创新基金的申请
在同一年度内,创新基金对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
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一般申请项目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招标项目的投标时间按具体项目要求确定,截止时间按投标材料收到日期为准。
2.申请程序
符合创新基金申请条件或招标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或进行投标:
①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投标)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材料”部分)。
②推荐单位对申请(投标)项目进行推荐,并按统一要求填写推荐意见表。
③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④按A4纸张大小将书面材料(附材料目录)一式五份装订成册。
⑤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投标)书面材料、软磁盘一次性邮寄管理中心。有条件的企业,其软磁盘可通过访问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进行辅助的网上申报。材料寄出后,一般不得更改和补充。
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或推荐单位来人报送的材料。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北京3815信箱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联系电话:68515522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shoul@innofund.gov.cn
创新基金的网址为:www.innofund.gov.cn或
www.innofund.com.cn
3.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创新基金支持或投标创新基金招标项目,均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②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③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⑥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⑦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⑧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⑨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⑩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对①、②、③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磁盘。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4.推荐单位
企业提出的申请或进行投标,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为熟悉项目及企业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其它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5.申请咨询和申请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创新基金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申请程序、申请要求以及相关申请表格和磁盘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咨询和索取;也可直接向管理中心咨询和索取。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投标)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对发予《不受理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或评标。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中标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申请之日起(招标项目自招标截止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管理中心将酌情负责保存或销毁。
3.受理情况查询
企业可通过企业法人代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查询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所有的状态信息。
推荐单位可通过推荐单位代码(由管理中心提供)和《推荐单位信息表》中自设的认证密码,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在线查询所推荐的申请项目在申请和立项过程中的所有状态信息。
五、监督管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的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将在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布,同时书面通知申请(投标)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企业签订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
理”)。
1.监理内容
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
2.监理要求
①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
②承担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中心委托的信息汇总部门如实上报管理中心所要求的半年及年度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含软盘)以及相关附件,并同时抄报推荐单位。
③创新基金的监理工作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辅助完成,承担企业可以在线接受监理指导、获得监理要求、查询监理结果信息等。
④管理中心根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
3.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更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承担企业需对合同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中止合同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4.监理表格等资料的获取方法
监理信息表格、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5.投诉受理
管理中心受理社会对创新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违约处理
承担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管理中心将依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对中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基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返还管理中心。同时,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资格。
六、项目验收
1.验收时间和依据
在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管理中心依据合同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③创新基金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④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⑤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3.验收程序
①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两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的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
②管理中心收到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表和软盘后,将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以书面审查、委托地方科委审查、管理中心组织实地审查等三种方式,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③经审查后,管理中心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或减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
4.验收表的获取方法
验收表及规定格式的软磁盘录入程序可从国际互联网创新基金网站直接下载;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索取。



199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