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11:06  浏览:9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199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省政府决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从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征收“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委托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征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把该收的钱收上来;各缴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按时足额缴纳;省各主管部门要以身作则,积极缴纳,并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对不按规定缴纳、无故拖欠不缴或
抗缴的,征收机关可通知有关开户银行扣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征收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紧缺原材料等方面的建设,由省计委统一安排使用,省财政厅监督、拨款。
三、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和有关政策的解释等事宜,授权省财政厅办理。

附件一: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资金,保证省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省级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级机关团体,省级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举办的集体企业,都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以当年计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预算外资金为依据,征收比率为5%。
第四条 单位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使用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凭证”,与国家统一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区别开来,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当地县以上税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 为了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管工作基本一致,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能交基金的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其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也向省财政直接缴纳,其余省直单位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缴纳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直接交省财政的向省财政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财政、税务机关对缴纳单位的收入项目、计征依据、缴纳环节、缴纳期限,比照《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的有关内容进行鉴定,填写《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
一式二份,分别作为征收机关和缴纳单位的执行依据。
第七条 缴纳单位应定期向征收机关报送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征收机关审查后,汇总编制《省直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缴纳地方重点建设基金情况表》,逐级报送省税务局(报表格式、报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由省税务局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十日内送
省计委、省财政厅。
第八条 为了单独正确的反映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情况,凡驻地有省属单位的县以上税务部门,都应在银行开设地方重点建设基金专户,并将单位缴纳的上述基金,按月直接上划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山东省地方重点建设基金预算外专户。由省财政厅按季划拨到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在省人民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无故拖欠不缴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所欠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条 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由财政税务部门比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省财政厅直接办理征集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名单
省交通厅 省水产局
省公路管理局 省人民出版社
省航运管理局 省二轻厅
省冶金总公司 省盐业公司
省化工厅 省电子工业总公司
省一轻厅 省电影公司
省纺织厅 大众日报社
省建材局 山东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省机械厅 山东糖酒公司
省农机公司 山东百货公司
省物资局 山东商业基建服务公司
省农村电话局 山东生化制药公司
省丝绸公司 省棉麻公司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省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
省果品公司 省供销社
省粮油贸易公司 省粮食综合开发公司
省粮食局基建管理站 省粮油工业公司
省粮油购销储运公司 省侨汇服务公司
省国防科技工业开发总公司 省石油公司
省劳改局及所属各地劳改企、事业单位
备注:省属企、事业单位上缴表列主管部门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其应交纳的地方重点建设基金,市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缴纳,税务部门在对其下属单位征收时,只对自留部分征集。



1990年3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办垦[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要求,当前要着力加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吸取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教训,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分析目前垦区奶业生产和奶制品质量安全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垦区奶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奶牛存栏较多或奶制品加工规模较大的垦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奶业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垦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职责,逐级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质量监管工作到位。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垦区实际特别是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认真研究对策,完善有关措施,促进垦区奶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要深入奶牛养殖场(户)了解当前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养殖企业和奶农的实际困难。要千方百计帮助做好产销衔接工作,协调垦区内外的加工企业增加原料奶收购数量,努力减少养殖企业和奶农的损失,避免倒奶杀牛现象发生。

  三、要督促检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养殖场,认真执行饲料安全监管制度,并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小区)自配的饲料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和可追溯制度等要求,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四、要通过深入开展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垦区的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场建设,为确保原料奶的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要充分发挥“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饲养管理标准的培训和实施,规范分散养殖户的养殖行为。要加强对收奶站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机械化、制冷式奶站的建设,支持奶制品加工企业通过服务性奶站直接对奶农收奶的方式,努力减少收奶的中间环节。要在奶牛养殖小区和自负盈亏的挤奶站派驻第三方奶源质量管理监督员,负责奶源管理工作。加强对建在垦区外的奶源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垂直管理,派专人监督检查,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

  五、要健全和落实奶牛的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健全投入品记录和动物疫病治疗记录,严禁使用和添加国家明令禁用药品,严格执行休药期。要强化疫情监测工作和疫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奶牛养殖集中地区,要加大监测数量和频次,一旦发现疫情,要严格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要继续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好2008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垦区奶牛政策性保险。同时,要积极争取把垦区奶业发展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扶持的范围,把扶持奶业发展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七、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垦系统在奶源基地建设、质量安全控制、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等方面的典型和经验,树立农垦奶制品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积极引导奶制品消费,促进农垦奶业的稳定发展。

  各垦区要及时、全面掌握当前奶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重要情况、采取的有关措施以及各项政策在垦区落实情况等及时报送我部农垦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

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

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

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