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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8:32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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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3〕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嘉兴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惩处与奖励相结合、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并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调查了解和掌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情况,督促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政令畅通。
  (三)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四)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九条 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法定、规定或承诺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或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六)办事是否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吃拿卡要、不负责任。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方法
  第十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有关单位反映和人民群众投诉确定检查事项。
  (四)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业务处室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后,应当填写《监察机关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备案表》,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对行政效能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要、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监察机关。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在检查或调查时应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证。
  监察机关可以聘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监察机关检查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或提出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监察机关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调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发出《监察通知书》,责令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停止该行为。
  发出《监察通知书》应当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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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安阳市地温空调和地热水井取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市的地温地热水资源,规范地温空调和深层地热水井取用水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温空调是指以地下水为介质来提取能量,通过能量的转换实现制冷和供热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地热水,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贮存于地壳内部25℃以上的地下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取用地热井水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实施,坚持统筹安排、规范管理、规模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地温地热水资源属中深层地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地温地热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地温地热水资源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温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开发利用地温地热水资源应当有科学依据,必须在综合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进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全市地温地热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工作。
  地温地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等相协调,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市区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报市政府同意。
  各县(市)内建设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申请取用水资源,经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由国家审批、核准涉及使用地温空调、地热井需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资源建设项目。
第八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大纲要求,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允许取用水量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在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的;
  (二)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
  (三)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不得超过审批的取水量。
  第十二条市区范围内的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拿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县(市)区域内的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取用水的,按照第八至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或变更取水层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地温地热水资源的水井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在本市承担地温空调、地热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单位、钻井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其资质证件和相应业绩,并进行备案登记。相关单位接受和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设计、建设和使用地温空调、地热水井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同意使用书;
(三)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或业绩证明;
(四)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前款规定的技术要求包括以下情况:
  1具有符合凿井技术规范的施工方案,分层止水,井管及输水管道材质环保耐用,井口设计防污,抽水井口和回灌井口处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方便计量监测;
  2地温空调项目开采间隔不小于1000米,项目开采取(回)水井间距不小于25米,建筑物间距不小于30米。必须同层回灌,回灌率不小于98%,回灌水质不能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3地热水井项目开采井间距不小于2000米,有条件回灌的必须按照相关水质标准同层回灌。
  第十七条禁止跨水质不同的含水层混合开采地下水。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用水工程或者设施,凿井及取用水管线安装施工设计方案,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取用水施工实行全过程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10日内,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标、高程及比例尺1:500至1:1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二)单井综合柱状剖面图、井坑详细的平面、剖面图(图上必须载明井口和坑口防污措施);
  (三)抽水试验、回灌试验资料、水质化验报告(单);
  (四)施工监理报告;
  (五)取水设备、计量设施、节水设备安装位置图、性能等情况;
  (六)资源开发利用及回灌方案;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对申请材料和井及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地温空调和地热井取用水的运行管理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温地热水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制度。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水户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用地温地热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地温空调施行封闭全回灌开采,防止污染储层;申请人应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回灌方案进行回灌。
  地热井弃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排放温度不大于30°C。
  第二十五条地温空调取水单位在每次运行期结束后,应立即书面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取水设施实施监督封停。用水单位不得在封停期间启用地温空调,或者取用地下水转供他用。
  地温空调取水单位在每次运行期前7个工作日,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启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相应设施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设施实施监督启封。
  第二十六条地温空调、地热井取用地下水资源实行长期监测制度。地温空调用户应在运行期间每旬对水温、水位进行检测,每年在运行初期(运行开始15日内)和运行后期(运行结束前15日内)按相关的水质标准对抽、回灌水进行水质分析;地热井用户应在运行期每季度按相关的水质标准对抽、排水进行水质分析。水质分析应当由有地下水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地温空调取、回水及地热井设施需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指派专职人员对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出现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
  地温空调取、回水及地热井井口应使用铁板盖压加锁封闭,井盖四周须使用橡胶圈进行密闭,严防污水回灌,严防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温空调、地热井取(回)用地下水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废弃地温空调取、回水井及地热井的,原取水单位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封闭,不得擅自启用。
  第三十条维修地温空调取、回水井及地热井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地温空调、地热井用水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时交纳涉水行政规费,不按规定取用水,或者故意破坏计量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是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食品工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订全省食品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促进食品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贯彻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执行国家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地方食品行业规范,起草地方食品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三)推动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掌握和分析、汇总国内外食品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食品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五)组织指导食品工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负责食品工业投资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

(六)指导全省食品工业的生产运行;掌握分析全省食品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组织食品行业开发市场,积极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七)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和省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新闻发布、督查、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会议组织、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贯彻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拟订全省食品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推进食品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负责食品行业投资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论证工作;负责全省长白山生态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全省食品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科技信息处。

  负责行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食品工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吉林食品网站建设工作。

  (四)行业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掌握、分析全省食品行业生产动态,指导食品企业开发市场,积极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指导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本行业生产运行;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4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5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