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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8:24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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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厦门市人口机械增长,使人口增长计划同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和厦门特区建设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作为厦门市人民政府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领导机构。主要是制定全市人口机械增长规划、人口机械净增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研究、草拟有关政
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督促检查实施,积极反映和报告执行的情况。
第三条 凡属调入厦门市的干部、工人(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中央和省的各部门、各兄弟地区,要求在厦门设立办事机构;外地离、退休的干部、工人、辞退、退职、退学、开除人员,部队系统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随军家属以及无军籍人员;城镇居民、农村人口,要求投靠
职工居民生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入境定居;大中专院校的招生或毕业生分配;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放回返厦人员等的进人数量,都要受总控制指标限制,并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要实行指标加政策的管理办法,并实施《准进单》制度,既要控制进人的数量,又要提高人口的质量;凡是特区和台商投资区建设急需的各种高、中级人才,要积极引进;对本市无法调剂的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可以调进;对中央、省、市有明确政策规
定的正当迁移,凡符合条件的,要允许迁入;对特区建设非急需的一般人员,要从严控制。
第五条 厦门市计委是市宏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主管部门。在拟定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每年人口机械净增的指标和国家计委每年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并考虑中央和省属单位的需要,由厦门市组织、人事、劳动、民政、公安、教育等职能部
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计委平衡后,报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正式下达各职能部门实施。公安、粮食部门凭有关手续和《准进单》给予落户和粮食供应。
凡涉及“农转非”问题,按厦府〔1990〕综158号文办理。
本市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分配的进人控制指标(含随迁家属,下同),制订控制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控制指标应留有余地,如确需调整时,各职能部门可提出书面报告,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统筹调整,报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严格控制成建制迁入厦门市区的单位和人员。
一、凡非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和四化建设特殊需要的,以及有可能对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一律不得迁入厦门市区。原已迁出厦门市,现在其他地方已有基础设施的单位,不再迁入厦门市区。
二、凡申请成建制迁入厦门市的单位和人数,应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审批,防止多头审批。
三、成建制迁入单位,按迁入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人数计算,应向厦门市公用事业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上交市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经批准成建制迁入的单位,一般安排到厦门岛外和同安县。
五、对已迁入的单位,要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批准的不准入户,符合迁入条件但手续不完备的,应予补办。
第七条 科技人员、干部、工人的调进。
一、对特区和台商投资区建设需要的各种人才要积极调进。凡经批准引进或调进的专业人员、干部、工人,允许其原在一起生活城镇户口的配偶及一个待业子女随迁入户,未成年子女按随母原则处理,原跟随干部、工人在同一户口受抚养的老人可随同迁移。职工本人调离厦门时,随迁
进来的家属子女和老人,原则上按“随进随出”的办法,同时迁出。引进的专业人才和调进的专业人员、干部、工人,须由用人单位向厦门市组织、人事、教委等部门或劳动局申请,属于干部的由组织部、人事局批准;属于工人的由劳动局批准。
二、严格控制一般干部、职工调入厦门市。
1.中央和省驻厦单位及厦门市属各单位招干、招工,一般应在厦门市招收城镇人口。
2.解决干部、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应坚持特区内就特区外,单身就全家的原则。对于家庭生活基础在厦门市,分居时间较长,确有实际困难的,应逐步给予解决。其中属于单人调进或随迁人口较少,本人的年纪轻,文化、技术素质较好的,在审批时可以从宽掌握;对于夫妇双方
均在外地工作的,一般不应单方调进;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单方调进的,应报经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分管的领导审批。经批准调进的干部或工人,随迁家属子女一般不超过2人。
3.凡超编单位,除特殊需要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外,原则上不从外地调进人员。如属同一系统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先出后进,保持平衡。
4.凡属照顾性对调的,应坚持先出后进,进出平衡的原则,进多于出的,要受指标限制。
第八条 严格控制外省、外地驻厦机构人员户口迁入。
一、中央各部门、省、市、自治区及省外各地市、省内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办事处,对其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专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核准3至5名常住户口指标。生产型的内联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达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经营3年
以上,有经济效益的,根据需要,可核准3至5名常住户口指标,主要解决单位的领导干部、技术业务骨干户口。上述两项一律申报集体常住户口,并不得把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其他工作人员和随带家属子女可报暂住户口。各办事处和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在核准入户指标内
,按先出后进原则,办理户口迁移,达到进出平衡。各驻厦办事处所需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在厦门市内招聘。
二、外地来厦经商、办厂、务工、办服务业、搞运输、基建、房地产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申报暂住户口。
第九条 境外人员来厦兴办独资或合资企业的。
一、港澳台侨和国外投资者来厦兴办企业,开办银行和设立代表处的,可允许向特区外招聘人员。招聘人员应符合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对象,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到外地招聘。外地被招聘来厦的人员,应报暂住户口。
二、港澳台侨和国外投资者,在特区和台商投资区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正式投产一年后有经济效益的,投资者任用其亲属在其企业担任代理或主要管理人的,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允许1至2人迁入常住户口。
第十条 部队系统有关人员迁入厦门市的,要分别不同对象,对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一、随军家属入户,应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条件和总政治部的指示精神办理。驻厦部队随军家属需迁入厦门市的,由师(旅)政治部按随军条件审批,市公安局办理落户。随军家属是干部或工人需调入本市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应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具体是:
1.凡由厦门市参军入伍的公民,因服役期满,复员退伍后迁回原居住地的,由本人持县、区复退办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连同部队开具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复员退伍军人入伍前原是吃商品粮的落非农业户口,原是吃农业自
产粮或回销粮的落农业户口。
特殊情况需要安置工作的,按《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异地安置入户。原属省内城镇人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经市民政局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送市公安局办理落户后,安置工作,属于外省城镇人口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经福建省复退办批准,再办理有关安置入户手续。
3.志愿兵转业安置:按《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业干部安置入户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市公安局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安置转业干部名单和干部调动分配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迁入厦门市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福建省政府等规定办理。对符合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如没有工作的可随迁,在职的应分别报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干部离、退休、工人退休以及被辞退等人员要迁入厦门市的。
一、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原籍是厦门或原由厦门迁出,生活基础在厦门又有居住条件的,经厦门市委老干部管理局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接受安置落户。
二、退休干部、职工本人或配偶原籍是厦门或原由厦门迁出,要求投靠一方生活迁入的,又有居住条件;原是国家干部编制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原是工人编制的,须经市劳动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安置。家庭生活基础已在外地的,原则上不再搬迁厦门安置。
三、原由厦门调出或原籍是厦门的在边疆、青藏高原等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要求退休回厦并有居住条件的,可以接受安置。
四、辞退、退职、退学、开除人员,按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厦门定居。
一、原由厦门市批准往港澳及国外探亲、学习或工作而返回厦门的,凭当事人的护照、来往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办理入户手续。
二、台胞及其他人员要求回归来厦定居的,必须事先向市台办申请,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定居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户口迁移规定的,如招生、落实政策、部队随军家属、收养小孩落户、城镇或农村人口投靠职工居民生活的,港澳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农户之间户口迁移、复员、退伍军人、辞退、退职、退学、开除人员、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少管放回人员等,由公安机关受理
,严格按国务院(77)140号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经批准的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在厦投亲落户的,一律实行“准迁证”制度。对征用土地后批准“农转非”的人口,应坚持就地办理落户的原则,一般不得向市中心区内移居。
由于特区范围内人口密度较高,由岛外迁入岛内的户口也应适当控制。其家庭生活基础不在岛内者,一般不迁入户口。分配在海沧、杏林台商投资区工作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应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落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机械增长。
要按“只准出,不准进”的原则,更加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机械增长。
一、严格控制成建制的单位迁入鼓浪屿。除发展旅游业外,不在鼓浪屿增设新的机构。
二、凡从厦门岛外调进鼓浪屿的;因离退休、退职等要求回其在鼓浪屿家中的;因需要照顾投靠在鼓浪屿的直系亲属的,须经厦门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将户口迁入鼓浪屿落户。
三、凡厦门岛内居民,因结婚需迁入鼓浪屿的;因看管位于鼓浪屿私房而要求进入鼓浪屿的房主的直系亲属;原系鼓浪屿居民因军人退伍;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工作或学习回归定居;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少管放回人员必须回鼓浪屿家中落户的等,须经鼓浪屿公安分局批准,方可
在鼓浪屿落户。
第十五条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既要实行宏观计划管理,又要发挥计划、组织、人事、劳动、公安、民政、粮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共同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凡违反规定的,公安、粮食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户粮关系,并责令其返回原迁出地。对弄虚作假,以权谋
私者,应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并授予厦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解释权。同安县除“农转非”外,其余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实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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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管局 财政部等


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四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

节约资源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政府机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政府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各级政府机构要充分认识节约资源工作的重要意义,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通过科学决策、加强管理、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优化政府机构资源配置,降低行政开支,引导资源消费方式的改变,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二、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体制、强化管理、创新机制、抓好示范、加大宣传,扎扎实实推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一是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二是创建一批节约资源试点示范单位;三是初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制度、标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和组织协调机制;四是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量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基本要求
1.各级政府机构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资源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从职工个人、单位管理和履行政府职能等不同层面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节约优先的方针。
2.各级政府机构要共同推进节约资源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按照积极稳妥,以点带面的原则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典型建筑和关键用能设备开展节约资源试点工作。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榜样。
3.全军各级机关要按照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大力加强军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率先垂范,厉行节约,从决策计划、资源配置到日常管理,都要体现节约资源的要求,以自身的模范行动为部队做出榜样,带动部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三、突出抓好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重点工作
(一)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各级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和项目决策等过程中,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杜绝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资源浪费,保护和用好有限的资源;积极鼓励资源节约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
(二)加强建筑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强对新建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新建项目合理用能评价,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低能耗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应优化运行管理,抓好围护结构改造,推广绿色照明,加强中央空调、供暖和用电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测试、诊断,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 提高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过度装修。
(三)严格公务车辆节能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完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逐步将公务车辆纳入政府节能采购,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低排放车辆,按规定及时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逐步实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各级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
(五)强化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各级政府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优先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控制新增土地利用项目,特别是严格执行楼堂馆所的审批程序;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土地,促进房地资源整合,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机构房地资源管理。
(六)加强日常节约资源管理。各级政府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分级计量。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工作时间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养成人走关灯的良好习惯;大力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推行无纸化办公,开展废旧电脑及各种办公用品耗材的回收利用,促进办公用品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使用再生纸,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
(七)加大资源节约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宣传普及厉行节约的行为规范,培养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节约和减少资源浪费变成每一个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带动全社会做好节约资源工作。
(八)大力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快开展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按照“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从节约和利用资源、高效管理、绿色建筑、节能采购、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促进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基础工作
(一)做好资源消耗统计,加强量化管理。加快建立政府机构资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将政府机构资源消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加强资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定期开展资源消耗自查工作或聘请专业机构不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汇总分析政府机构资源利用状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措施,充分挖掘节约潜力。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配套法规和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建筑物节约资源标准、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资源消费定额、房产和车辆经费预算支出标准等,并注重与城镇供暖、物业管理、办公车辆、办公用房等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协调。
(三)加强核算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实物费用支出标准,指导政府机构加强资源支出的核算;组织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相关鼓励政策,研究建立体现节奖超罚原则的节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各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和新建建筑节能投资。
(四)规范能源管理,推广节能新机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消费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能源管理能力评价体系,鼓励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聘请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优化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机构要落实节约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考核考评制度。对在节约资源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机关每年3月底前要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资源消费状况和节约潜力分析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节约资源工作的情况,重点是政策法规贯彻执行、项目策划、原材料和产品采购、运行管理、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效果、能源资源消耗的财务支出等。
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是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做好节约资源工作,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环环节约”的良好氛围,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发挥政府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管 局

财 政 部

中 直 管 理 局

总 后 勤 部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同意海南省为全国生态建设示范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115号




关于同意海南省为全国生态建设示范省的复函
海南省国土海洋资源厅:
  你厅《关于海南建设生态省情况的报告》(琼土海环资[1999]23号)收悉。我局认为,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推动区域、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经研究,同意海南为我局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省。请接此通知后,抓紧成立以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示范省建设领导小组;完成《海南生态示范省建设大纲》的修改,并报省、委批准;组织专家按《海南生态示范省建设大纲》要求,编制《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我局备案。编制《建设大纲》和《建设规划》可参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环然[1995]444号)和《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环办然字[1996]046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