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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脱敏凝胶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16:28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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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脱敏凝胶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对脱敏凝胶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近期,我司收到部分省局和企业对下列有关产品如何分类界定的请示,我司提出了初步意见,现征求你们的意见:

  1.脱敏凝胶:用于牙体脱敏。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2.单人无菌室 :用于防止病人术后感染。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3.碳纤定位床板及背部插板:用于CT及加速器诊断及治疗时病人的支撑和定位。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4.冰点渗透压仪:用于测量人体体液的渗透压值。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5.锉疮治疗笔:用于治疗人体面部锉疮。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6.脑磁图系统: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7.全自动康复治疗仪器: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8.胃癌检测仪(不含光敏剂):该仪器发出的紫外光通过光导纤维输出管路照射患者胃内的光敏剂,检测荧光强度,达到诊断胃癌的作用。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9.一次性使用冷冻管、培养皿、试管、培养板:供医院化验室使用。拟不作为类医疗器械管理。

  10.术前肢体消毒抬升小车: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11.医用拐杖:供医院康复病人使用。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1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用进器器件: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3.临床检验用样品处理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4.可调式摇摆称:用于显示血袋中收集血液的净体积。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5.切片石蜡:用于人体组织切片。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16.起搏器程控仪:用于对起搏器进行体外查询和程控。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7.水疗设备:通过水流的冲击按摩,达到身体放松的作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18.静态平衡训练系统:用于对身体重心的平衡能力有缺陷的病人进行平衡训练,以达到稳定身体重心的目的。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19.超声图文网络工作站: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20.输液用空气净化设备:用于净化进入输液瓶的空气。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21.干扰检查用试剂盒:用于医院生化分析仪及生化试剂干扰性能进行检验和评估的试剂。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2.牙齿美白材料:用于牙齿美白。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23.调配菌悬液用缓冲液: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4.生化试验有加样吸头: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5.微需氧发生袋/剂:用于产生微需氧环境,进行细菌培养。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6.二氧化碳发生袋/剂:用于产生二氧化碳环境,进行细菌培养。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7.厌氧发生袋/剂:用于产生厌氧环境,进行细菌培养。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8.一次性加样试管:用于生化试验加样。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29.矿物油:用于细菌鉴定板条产生微需氧环境。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0.无菌接种环:用于接种标本。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1.厌氧指示条:用于指示环境中有无氧气存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2.磁性搅拌棒:用于试验中搅拌反应物。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3.化学清洗液:用于清洗试验仪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4.样品杯:用于装试剂和样品。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35.宫颈癌筛选试剂盒(5%醋酸):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请将意见于2003年10月10日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我司。
  传真:(010)68315665
  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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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旅店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旅店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店业的价格是指本市接待住宿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旅店(简称旅店,下同)的客房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餐饮价格毛利率、物品寄存、理发等服务收费,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点歌票及食品、酒水价格等服务收费和商品价格。


  第三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格。


  第四条 旅店业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旅店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价格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旅店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七条 旅店业根据房屋结构、公共设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条件,划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五个等级(详见抚顺市旅店业等级标准)。
  物价部门会同贸易部门按规定等级标准审定其收费标准。


  第八条 旅店各等级按照客房面积、床位、设备分别制定每个床位的收费标准,其中部分客房高于本等级标准的,可按上一个等级收费,低于该等级标准的,按所达到的等级标准收费。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待境外旅客的旅店,其客房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旅店可根据客源、季节变化,在批准的客房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度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旅店会议室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其设施、服务质量审定。


  第十二条 旅店代订车、船、飞机票,代办邮政、电信的收费,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旅店的出租车、停车场、汽车加热水等收费,按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旅店物品寄存、理发、洗染、美容、按摩等收费,由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旅店业的餐饮价格实行毛利率控制,对住宿旅客餐厅的毛利率,按旅店等级分别为40%(特级)、35%(一级)、30%(二级)、28%(三级)、25%(等外级)。旅店对外餐饮毛利率及餐厅经营的酒类,饮料加价按抚顺市饮食行业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旅店业的附属文化娱乐场所的门票及点歌费,经营的食品、酒类、饮料、水果等按抚顺市文化娱乐场所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旅店客房外租作为办公用房的,其租金按批准客房收费的80%计收。


  第十八条 旅店客房床位收费以天为单位,住宿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收,当天投宿到翌日十二时(含十二时)前离店的,按一天收费;超过十二时延至十八时(含十八时)离店的,加收半天房费;十八时以后离店的,加收一天房费。


  第十九条 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旅店收费,是经营单位依法收费的依据,未经省、市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批准,旅店经营单位不得再向旅客价外收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旅店经营单位的收费须服从物价部门管理,如实提供定级和调价资料,开业定级或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15天向物价部门提交书面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申领《辽宁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评定等级后的旅店业,均悬挂由物价部门和贸易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市旅店业的价格管理和全市特级和一、二级旅店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的审批。县、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三级以下旅店收费标准的审批,符合特级、一、二级旅店标准的定级及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旅店各项收费须明码标价,总服务台应悬挂价目表,公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调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至500元;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宿费、餐费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每缺少一项服务项目罚款500元;
  (四)降低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每缺少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74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于2004年3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现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纲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学习和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通过学习、贯彻《纲要》,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将把《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年度计划之中,并组织落实。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并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形式,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环保法律知识,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和每个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不断改进环境行政立法工作,提高环境保护制度建设质量

加强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要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环境保护立法计划,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环保部门在提出环境保护法律议案代拟稿、拟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草案、起草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提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方面,要坚持环境行政立法为环境行政管理服务的方向,坚持环境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与法规实施的可行性相统一的原则,更加注重环境立法的可行性,切实提高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要改进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法,增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出环境立法项目,要实行环境立法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提出重大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方案,要深入分析成本和效益。要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机制,扩大环境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增强环境立法项目、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今后,环保部门提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环境立法草案,应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建立有关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制度,使环境立法充分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环境立法及其确立的重大制度实施之后,要实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提高环境行政决策水平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界定的权限范围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决策权,不得越权决策。要按照《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环保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并制定环保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完善环境保护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环境保护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媒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审查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或者公众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环境保护决策事项,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和不当进行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要求。

四、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的勤政廉政规范及工作程序》、《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等一系列文件,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作了统一规范。总局还将制定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环境行政监察办法等执法程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纲要》的要求,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行为。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要遵守环境保护的实体法规定,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程序、环境许可和审批程序、环境收费程序、环境处罚程序、环境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等程序,并使用国家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切实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请求权,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减少环境行政执法的程序性错误。

五、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和制约。《纲要》提出,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制定环境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在总结部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总结了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即:贯穿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条主线”,实现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目标”,抓住立好法、学好法、用好法“三个环节”,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个合法”,确保执法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五个明确”。各地环保部门要继续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排污收费、环境行政处罚等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环境行政执法环节,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环境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实行审批与验收分离、调查与处罚分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并逐步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推进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加强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保证。要进一步强化环境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实行部门和内部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出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年度安排和配套措施;环保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要结合业务工作,提出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各个执法人员要明确其依法行政的岗位责任。要把《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作为环境管理的基本准则,并落实到日常的环境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之中。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加强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为全面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实现新世纪的环保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