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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31:10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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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23号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 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 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廉价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九江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江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拟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市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
(十)办理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行业专用器材设备;
(4)空调机、电梯、电视机、音响摄录像等设备;
(5)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物品。
(二)工程类:
(1)修缮、装璜及绿化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各种会议的食宿;
(2)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燃油;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列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积极推进”的步骤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 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采购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 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
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预算外资金;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 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 直接核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资金的,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 间,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  理。
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 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附:
  2001年市直政府采购物品目录
  一、公务用车:包括各类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大中型客车、专用车、货车、摩托车、边三轮摩托    车 等。
  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视机、电梯、音响设备、录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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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6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0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事由的,不予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6日起施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绵阳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速科教兴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绵阳建设。

第三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是由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市级各部门不再另行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是指对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或专利技术,为推动绵阳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最多3人,可以空缺。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科技杰出贡献奖荣誉证书,每人奖金20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绵阳市志。

第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颁奖每年一次。

(二)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三)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1、 特等奖奖金8万元;

2、一等奖奖金6万元;

3、二等奖奖金4万元;

4、 三等奖奖金2万元。

(四)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载入绵阳年鉴,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聘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是指对荣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由市政府按其获奖情况再次给予同等数额奖金的奖励。

(一)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每年颁奖1次;

(二)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的奖励等级按其获奖情况分别确定;

(三)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发给奖金。

第三章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十条 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科学和技术领域为绵阳做出创造性贡献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推荐、提名为绵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被奖励对象: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且必须是荣获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绵阳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为绵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1、工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发明专利2项、实现年新增利税2000万元以上;

2、农业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实现年新增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以上的直接实施者;

3、社会发展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在全市同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实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且年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一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须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绵阳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效显著的。

(四)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五)在绵阳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科学技术管理以及科技发展战略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绵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必须是经绵阳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并获得了省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的获奖科技成果。



第四章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五)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驻绵国防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其它单位由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和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市级群众团体完成的科技项目按专业归口推荐上报。

第十六条 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申报和推荐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拟奖人员和项目。

第二十条 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奖的人员和项目在授奖前面向社会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30天。

第二十一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政府,经绵阳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方可设奖。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授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1倍—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参与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绵阳市外、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绵阳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25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绵阳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