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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1:29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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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五○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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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增长,市政府决定建立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市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建立
  第二条 2007年-2010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列支3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引导资金。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产办”)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三产办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松发〔2006〕37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商贸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第三产业项目; 
  (三)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五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直企业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补助。
  (二)贷款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直企业,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上述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以贷款贴息补助为主。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市三产办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市三产办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进行声明;
  (六)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由市三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八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三产办、市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三产办组织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市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专款专用。对已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要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款。使用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办理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三产办、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三产办和市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市三产办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三产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三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要求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要求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扎实做好农村居民(含生活在乡镇和农村的城市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结合农村地区特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亿万人民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各地要不断提高对农村地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实行精细化目标管理。要根据各地不同地理特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辖区全面、规范地实施。各项指标业务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落实。

二、规范实施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规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要求,根据各项目不同特点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特别是对难点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分工,加强机构间协作,切实落实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健康档案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保质保量、按时规范地完成2010年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的要求。各地要制订健康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促进健康档案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进电子信息化进程,将健康档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即时结报等功能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等传统服务项目,要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与《规范》要求实行对接。对于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新增服务项目,要组织力量重点突破。乡镇卫生院要选派有经验的临床医师参与项目的实施,发挥临床技术支撑作用。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部门的优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共同做好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落实配套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协调,按照《意见》中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尽快落实项目配套经费,使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国家要求的15元的标准。

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预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70%),将经费先行拨付至卫生机构,保证其有钱做事;其余部分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并保证全部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承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乡、村两级的分配比例(详见附件)。要充分发挥村级卫生机构网底的作用,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补助经费。

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经费运行情况的监管,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或变相补助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各地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按照《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好2010年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培训,切实提高乡、村两级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针对农村地区缺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可组建由公卫医师、临床医师等组成的服务团队,包村包户,全面做好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覆盖。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发动工作,为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可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口号、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理解项目的意义并积极参与,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开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和人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各地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1-2次,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指导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情况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并考核。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项目实施较好的县(市)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

附件 :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ncwsgls/cmsrsdocument/doc10266.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