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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5:36:23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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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关于做好当前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商委、经委、内贸办):

  最近以来,部分地区一度出现大量集中购买防疫消毒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现象,极少数商品甚至出现脱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市场供应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相继做出重要批示,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市场,目前已基本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为稳定生活必须品和消毒防疫用品的市场供应,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工作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做好市场供应作为当前商品流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密切注视市场动向,经常研究市场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迅速解决,千方百计确保生活必需品和防疫消毒用品的货源,尽一切努力满足市场需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本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预案,商务部将要对应对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商联手,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商业企业,认真检查生活必需品和防疫消毒用品的库存和供货渠道,不仅要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有条件的还应适当建立必要的商业储备。对口罩、消毒液等多数地区市场紧缺的商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或外地企业加紧生产,积极组织货源投放市场,并采购必要的数量以备急需。对大米、面粉、食盐、食糖等总量丰富的生活必需品,要加快进行小包装品种的加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确保生活必需品和防疫消毒用品的卫生质量安全。

  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应急商品的市场监控跟踪
  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本地区和周边地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商务部与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之间、各地流通主管部门之间、流通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都要制定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预案,特别是要建立信息监测和报告制度,对粮食、食油、蔬菜、肉类、蛋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和价格进行监控,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上报。商务部贸易市场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白天电话63193322、63193345,传真63193309;夜间电话63193310、13601111500,13501075355,传真63193309。

  四、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公开曝光。各地要学习推广北京市的经验,集中通过大型连锁超市公司调运紧缺商品,通过众多分布在居民区的连锁网络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要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做好安定民心工作  
  目前我国各种商品供应充足,部分地区一度出现的市场异常波动,主要是一些群众暂时调整消费习惯和听信误传大量集中购买所造成的。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另一方面要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通过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做好深入细致的释疑解惑工作。一旦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要立即通过当地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向广大群众介绍商品市场供求形势和政府组织商品供应的情况,引导舆论,稳定人心。


               商 务 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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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穗交〔2008〕68号

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公交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交线路经营授权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包括驾驶员考评、车辆考评、线路考评、企业考评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驾驶员考评

  第五条 驾驶员考评实行《服务资格证》记分制管理和年度查验两种考评方式,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业协会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年度的驾驶员记分管理实施方案,按照一次记分分值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1分等6种方式确定考评项目、考评标准等内容,并在当年12月份公布。驾驶员考评结果由行业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年度内累计记分10分以下的,从下一记分年度重新计算,原记分不予累加。

  (二)年度内累计记分超过10分的,中止其营运资格,由行业协会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学习,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三)年度内累积记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终止其营运资格,被终止营运资格的驾驶员继续从事营运服务的,需按申领程序重新报考。一次性记20分的,一年内不予报考。

  第七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年度查验制度,行业协会在每年9月至12月组织对《服务资格证》进行年度查验,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查验的,其《服务资格证》自动失效。

  如有违章或者投诉个案未接受处理的,将不予受理《服务资格证》年度查验。

  第八条 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对驾驶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一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由企业责成肇事驾驶员停职学习3天,并作出深刻检讨;

  (二)一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由企业暂扣肇事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待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返还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监管信誉档案。

  (三)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受伤10-19人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办理注销肇事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将其录入监管信誉档案。

  第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驾驶员,由行业协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期为2年: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聚众闹事,在社会和行业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营运服务违章或严重有责客伤事故的。

  (三)发生有责(含同责、主责、全责)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暴力抗法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核实的。

  (五)受到市级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为准)。

  (六)窃取企业公交车票箱钱财,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工作和生活中,发生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受到治安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季度营运服务违章3宗以上,或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6宗以上的。

  (九)一年内违章被公安交警、运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6次以上的。

  驾驶员违反前款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由行业协会建议公交企业停止继续安排其驾驶员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合同关系;违反前款第(八)至(九)项规定的,由行业协会建议公交企业在合同期满后依法与其终止合同关系。

第三章 车辆考评

  第十条 车辆考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状况、车辆环保、营运设施、服务标识等4个方面。

  车辆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下称《营运证》)年度审验两种方式。市客管处负责组织车辆考评工作,在次年上半年对上一年的《营运证》进行年度审验。

  年度审验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营运证》。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交委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视情节轻重予以换发部分或全部车辆临时《营运证》,同时由企业作出相应整改承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通过该车辆《营运证》年度审验,并收回该车辆《营运证》。

  车辆无《营运证》上路营运的,由市交委依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营运证》标志应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在公交车辆上加装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多媒体信息发布等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规范和引导。

  公交企业应用公交车辆信息系统进行公众信息发布和运营信息的收集、统计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内容。

  公交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车辆维护场地、人员和设备,未配备相应设施的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一、二类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第十四条 在日常考评中,车辆未经定期维护、未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或因机械故障造成交通事故的,以及经检测车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市客管处责令车辆所属企业限期维修,并在维修期内,暂停该车辆营运,维修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运证》年度审验为不合格: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年度审验的。

  (二)车辆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车辆未按照《广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

  (四)车辆未按规定申领或换领相应车辆环保标志。

  (五)车辆未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安装和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治安视频监控、多媒体信息发布等技术设备。

  (六)按照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

  (七)车辆未按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设置标识图案及其他服务标志。

  (八)未按照规定喷涂车身广告,或未持《户外广告登记证》私自发布车身广告。

  第十六条 在《营运证》年度审验中,公交企业有5%以上的车辆未通过年度审验的,市交委下一年度对该企业不予新增运力。

第四章 线路考评

  第十七条 市客管处组织公交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对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经营活动的考核评估,年度线路考评结果作为市交委进行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线路招投标和确定下一期线路经营资格的依据之一。

  线路考评包括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月度考评工作在第二个月内完成;在4、7、10及1月份完成上一季度考评工作;在1月份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

  线路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考评办法依照《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考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线路考评结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月度考评为“不合格”或有责服务投诉、有责媒体曝光、严重营运违章超过5次的,由市客管处组织对该线路有责任驾驶员和所属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为期7天的停岗学习。

  (二)季度考评为“不合格”或季度内有责服务投诉、有责媒体曝光、营运违章达到12次以上(含12次)的,由市客管处对线路所属企业进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三)连续2个季度考评为“不合格”的,由市客管处责令线路所属企业限期整改,并由公司相关负责人到市客管处接受诫勉谈话; 6个月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四)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客管处对线路所属企业进行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并组织对该线路驾驶员、所属公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为期15天的停岗学习; 6个月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五)在年度考评中10%以上的线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客管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对“不合格”线路驾驶员、所属公司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为期15天的停岗学习;一年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调整线路外,该线路不予调整。

  (六)线路经营期内,累计2次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交委提前终止该线路经营的授权,并重新招投标。

  (七)线路经营期内,发生安全、服务及其它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市交委责令该线路停业整顿3-30天。

  (八)线路经营期内,年度考评结果达到5次以上“优良”、其余为“合格”的,在经营期满后,由市交委继续授予该线路经营主体下一期10年经营期限。

  (九)线路经营期内,年度考评结果没有“不合格”且“优良”次数达不到5次以上的,在经营期满后,由市交委继续授予该线路经营主体下一期8年经营期限。

  第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客管处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考评实施办法》在事故发生线路的该月度、季度、该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一)一次重伤1人以上;

  (二)一次死亡1人以上;

  (三)受伤3人以上;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二十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视情况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3-5天或做出调整: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四)发生其它服务及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视情况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5-10天或做出调整: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四)发生其它服务及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视情况对发生事故线路停运整顿11-30天或收回企业事故线路的经营权: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伤40人以上;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受伤20-3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四)发生其它服务及营运违章行为,且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交委依法建立公交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市客管处负责定期将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在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在行业内通报各个企业的年度信用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公交企业考评制度。综合考评每年度开展一次,但可在年内合适时间对公交企业进行单项考评。

  企业考评内容包括经营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等情况。

  考评工作由市客管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交通局和行业协会协助考评工作的开展;市客管处根据考评结果对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市客管处负责组织制定具体企业考评实施方案,并根据年度行业变化实际情况确定考评项目、评分标准、考评形式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企业考评结果由市交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在线路招投标、线路调整、车辆运力新增和更新等业务办理方面具有优先权。

  (二)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年内,除因政府规划、市政施工等需新增和调整线路、新增和更新运力外,线路不予调整、运力不予新增和更新,并不得参与新线路的招投标。

  (三)被考评企业一年内累计三次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遵守国家标准工作时间的条款、保证驾驶员的休息,以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为准)或者一年内发生因管理不善诱发企业不稳定现象的,不得参与新线路招投标和新增运力。

  (四)被考评企业应严格执行《统计法》,及时、如实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凡出现拒报、假报、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每次在考评中扣2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由市交委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一次重伤1人以上;

  (二)一次死亡1人以上;

  (三)一次受伤3人以上;

  (四)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坏的。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3个月:

  (一)一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三)性质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6个月;对企业领导实施戒勉谈话并责成作出书面检讨:

  (一)一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重伤1-2人、或受伤3-5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9个月:

  (一)一次死亡3-5人、或受伤20-39人的;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受伤6-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

  第三十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市交委停止受理企业线路调整、新增运力申请业务和取消新线路竞投资格一年: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受伤40人以上;

  (二)一年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受伤20-39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同一线路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受伤10-19人的;

  (四)性质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第三十一条 在线路经营中,如发生因企业管理不善或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原因,造成部分线路无法正常运营时,由市交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视情况对企业部分线路或全部线路停业整顿。同时,组织其它公交企业顶替停运线路的运营,直至被顶替线路具备恢复正常运营能力为止。

  第三十二条 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公交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市交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向其上级部门(董事会)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或撤消职务;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广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制度》,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数据等情况的,在公交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企业相关部门主管和责任人分别写书面检讨报市客管处,在企业该年度考评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引用的相关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按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的通知

卫医发〔200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提高我国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根据国内外和世界卫生组织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最新进展,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

人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称人禽流感)是由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中的一些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早在1981年,美国即有禽流感病毒H7N7感染人类引起结膜炎的报道。1997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H5N1型人禽流感 ,导致6人死亡,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近年来,人们又先后获得了H9N2、H7N2、H7N3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的证据,荷兰、越南、泰国、柬埔寨、印尼及我国相继出现了人禽流感病例。尽管目前人禽流感只是在局部地区出现,但是,考虑到人类对禽流感病毒普遍缺乏免疫力、人类感染H5N1型禽流感病毒后的高病死率以及可能出现的病毒变异等,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该疾病可能是对人类存在潜在威胁最大的疾病之一。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禽甲型流感病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的不同,目前可分为16个H亚型(H1~H16)和9个N亚型(N1~N9)。禽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禽外,还可感染人、猪、马、水貂和海洋哺乳动物。到目前为止,已证实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N1、H9N2、H7N7、H7N2、H7N3等,其中感染H5N1的患者病情重,病死率高。
禽流感病毒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常用消毒剂容易将其灭活,如氧化剂、稀酸、卤素化合物(漂白粉和碘剂)等都能迅速破坏其活性。
禽流感病毒对热比较敏感,但对低温抵抗力较强,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较低温度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4℃水中可存活1个月,对酸性环境有一定抵抗力,在pH4.0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存活能力。在有甘油存在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裸露的病毒在直射阳光下40~48小时即可灭活,如果用紫外线直接照射,可迅速破坏其活性。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主要为患禽流感或携带禽流感病毒的鸡、鸭、鹅等禽类。野禽在禽流感的自然传播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目前尚无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确切证据。
(二)传播途径 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家禽分泌物和排泄物、受病毒污染的物品和水等被感染,直接接触病毒毒株也可被感染。
(三)易感人群 一般认为,人类对禽流感病毒并不易感。尽管任何年龄均可被感染,但在已发现的H5N1感染病例中,13岁以下儿童所占比例较高,病情较重。
(四)高危人群 从事家禽养殖业者及其同地居住的家属、在发病前1周内到过家禽饲养、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接触禽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为高危人群。
三、临床特征
(一)临床表现
1、潜伏期 根据对H5N1亚型感染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1~7天,通常为2-4天。
2、临床症状 不同亚型的禽流感病毒感染人类后可引起不同的临床症状。感染H9N2亚型的患者通常仅有轻微的上呼吸道感染症状,部分患者甚至没有任何症状;感染H7N7亚型的患者主要表现为结膜炎;重症患者一般均为H5N1亚型病毒感染。患者呈急性起病,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流感。主要为发热,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
重症患者可出现高热不退,病情发展迅速,几乎所有患者都有临床表现明显的肺炎,可出现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多脏器功能衰竭、休克及瑞氏(Reye)综合征等多种并发症。可继发细菌感染,发生败血症。
3、体征 重症患者可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二)胸部影像学检查
H5N1亚型病毒感染者可出现肺部浸润。胸部影像学检查可表现为肺内片状影。重症患者肺内病变进展迅速,呈大片状毛玻璃样影及肺实变影像,病变后期为双肺弥漫性实变影,可合并胸腔积液。
(三)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 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病毒抗原及基因检测 取患者呼吸道标本采用免疫荧光法(或酶联免疫法)检测甲型流感病毒核蛋白抗原(NP)或基质蛋白(M1)、禽流感病毒H亚型抗原。还可用RT-PCR法检测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性H抗原基因。
3、病毒分离 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分离禽流感病毒。
4、血清学检查 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有助于回顾性诊断。
(四)预后
人禽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感染H9N2、H7N7、H7N2、H7N3者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5N1者预后较差,据目前医学资料报告,病死率超过30%。
影响预后的因素还与患者年龄、是否有基础性疾病、是否并发合并症以及就医、救治的及时性等有关。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
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禽流感的诊断。
1、流行病学接触史
(1)发病前1周内曾到过疫点。
(2)有病死禽接触史。
(3)与被感染的禽或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密切接触。
(4)与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
(5)实验室从事有关禽流感病毒研究。
2、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者。
对于被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
(2)疑似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甲型流感病毒M1或NP抗原检测阳性或编码它们的核酸检测阳性者。
(3)临床诊断病例 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但无法进一步取得临床检验标本或实验室检查证据,而与其有共同接触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并能够排除其它诊断者。
(4)确诊病例 有流行病学接触史和临床表现,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
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或相关组织标本中分离出特定病毒,或采用其它方法,禽流感病毒亚型特异抗原或核酸检查阳性,或发病初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禽流感病毒亚型毒株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可以诊断确诊病例。
(二)鉴别诊断
临床上应注意与流感、普通感冒、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军团菌病、肺炎型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检查。
五、治疗
(一)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 可应用解热药、缓解鼻粘膜充血药、止咳祛痰药等。儿童忌用阿司匹林或含阿司匹林以及其它水杨酸制剂的药物,避免引起儿童瑞氏综合征。
(三)抗病毒治疗 应在发病48小时内试用抗流感病毒药物。
1、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为新型抗流感病毒药物,实验室研究表明对禽流感病毒H5N1 和H9N2有抑制作用,一般成人剂量每日150mg,分两次服用。1-12岁儿童剂量根据体重计算每次给药剂量,每日两次。15kg以内的儿童每次给药30mg,16-23kg每次给药45mg,24kg-40kg每次给药60mg,或40kg以上及13岁以上儿童剂量同成人。
2、离子通道M2阻滞剂 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 可抑制禽流感病毒株的复制,早期应用可能有助于阻止病情发展,减轻病情,改善预后,但某些毒株可能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有耐药性,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成人剂量每日100~200mg,儿童每日5mg/kg,分2次口服,疗程5天。肾功能受损者酌减剂量。治疗过程中应注意中枢神经系统和胃肠道副作用。老年患者及孕妇应慎用,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和1岁以内的婴儿禁用。金刚乙胺的毒副作用相对较轻。
(四)中医治疗
1、辨证治疗
⑴毒邪犯肺
主症: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关节酸痛,咳嗽,少痰,苔白,脉浮滑数。
病机:毒邪袭于肺卫,致肺卫蕴邪,肺失宣降。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柴 胡10g 黄 芩12g 炙麻黄6g 炒杏仁10g
银 花10g 连 翘15g 牛蒡子15g 羌 活10g
茅芦根各15g 生甘草6g
加减:咳嗽甚者加炙枇杷叶、浙贝母;
恶心呕吐者加竹茹、苏叶。
⑵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头痛,肌肉关节酸痛,恶心,呕吐,腹泻,腹痛,舌苔白腻,脉浮滑。
病机:毒邪犯及肺胃,湿浊内蕴,胃肠失于和降。
治法:清热解毒,祛湿和胃。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葛 根20g 黄 芩10g 黄 连6g 鱼腥草30g
苍 术10g 藿 香10g 姜半夏10g 厚 朴6g
连 翘15g 白 芷10g 白茅根20g
加减:腹痛甚者加炒白芍、炙甘草;
咳嗽重者加炒杏仁、蝉蜕。
⑶毒邪壅肺
主症:高热,咳嗽少痰,胸闷憋气,气短喘促,或心悸,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口唇紫暗,舌暗红,苔黄腻或灰腻,脉细数。
病机:重症毒邪壅肺,肺失宣降,故高热,咳嗽;痰瘀闭肺,故口唇紫暗,气短喘促。
治法:清热泻肺,解毒化瘀。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炙麻黄9g 生石膏30g先下 炒杏仁10g 黄 芩10g
知 母10g 浙贝母10g 葶苈子15g 桑白皮15g
蒲公英15g 草河车10g 赤 芍10g 丹 皮10g
加减:高热,神志恍惚,甚则神昏谵语者加用安宫牛黄丸,也可选用清开灵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
口唇紫绀者加黄芪、三七、当归尾;
大便秘结者加生大黄,芒硝。
⑷内闭外脱
主症:高热或低热,咳嗽,憋气喘促,手足不温或肢冷,冷汗,唇甲紫绀,脉沉细或脉微欲绝。
病机:邪毒内陷,气脱,阳脱,阴竭。
治法:扶正固脱。
基本方及参考剂量:
生晒参15g 麦 冬15g 五味子10g 炮附子10g先下
干 姜10g 山萸肉30g 炙甘草6g
加减:汗出甚多者加煅龙牡;
痰多,喉中痰鸣,苔腻者,加金荞麦、苏合香丸、猴枣散。
注射剂可选用醒脑静注射液、生脉注射液、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等。
2、中成药应用: 注意辨证使用口服中成药或注射剂,可与中药汤剂配合使用。
⑴解表清热类:可选用连花清瘟胶囊、柴银口服液、银黄颗粒等。
⑵清热解毒类:可选用双黄连口服液、清热解毒口服液(或颗粒)、鱼腥草注射剂、双黄连粉针剂等。
⑶清热开窍化瘀类:可选用安宫牛黄丸(或胶囊)、清开灵口服液(或胶囊)、清开灵注射液、醒脑净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等。
⑷清热祛湿类:可选用藿香正气丸(或胶囊)、葛根芩连微丸等。
⑸止咳化痰平喘类:苦甘冲剂、痰热清注射液、喉枣散、祛痰灵等。
⑹益气固脱类:可选用生脉注射液、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等。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 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易于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患者的治疗 重症患者应当送入ICU病房进行救治。对于低氧血症的患者应积极进行氧疗,保证患者血氧分压>60mmHg。如经常规氧疗患者低氧血症不能纠正,应及时进行机械通气治疗,治疗应按照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治疗原则,可采取低潮气量(6ml/kg)并加用适当呼气末正压(PEEP)的保护性肺通气策略。同时加强呼吸道管理,防止机械通气的相关合并症。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机械通气过程中应注意室内通风、空气流向和医护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
(七)出院标准
1、13岁(含13岁)以上人员,原则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
(1)体温正常。
(2)临床症状消失。
(3)胸部X线影像检查显示病灶明显吸收。
2、12岁(含12岁)以下儿童,应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持续7天以上。如自发病至出院不足21天的,应住院满21天后方可出院。
六、预防
(一)尽可能减少人,特别是少年儿童与禽、鸟类的不必要的接触,尤其是与病、死禽类的接触。
(二)因职业关系必须接触者,工作期间应戴口罩、穿工作服。
(三)加强禽类疾病的监测。动物防疫部门一旦发现疑似禽流感疫情,应立即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职业暴露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四)加强对密切接触禽类人员的监测。与家禽或人禽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人标本并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以进一步明确病原,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有条件者可在48小时以内口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五)严格规范收治人禽流感患者医疗单位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接触人禽流感患者应戴口罩、戴手套、戴防护镜、穿隔离衣。接触后应洗手。具体的消毒隔离措施和专门病房的设置应参照执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相关规定。
(六)加强检测标本和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毒株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实验室的感染及传播。
(七)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未熟的肉类及蛋类等食品;勤洗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八)可采用中医药方法辨证施防。应用中药预防本病的基本原则:益气解毒,宣肺化湿。适用于高危人群,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参与修订专家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徐小元 北大医院 教授 传染病学
王广发 北大医院 教授 呼吸
高占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教授 呼吸
赵 敏 302医院 教授 传染病
李兴旺 北京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杨永弘 北京市儿童医院 研究员 儿科
陈旭岩 北大医院 主任医师 急诊医学
马大庆 北京友谊医院 教授 医学影像
丛玉隆 解放军总医院 教授 检验医学
郭元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医学病毒学
曾 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流行病学
张立仁 北京协和医院 主任医师 医学影像
余宏杰 中国CDC 副主任医师 流行病
杨维中 中国CDC 主任医师 流行病
王融冰 北京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王玉光 地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康熙雄 天坛医院 主任医师 传染病
黄绍光 上海瑞金医院 教授 呼吸
肖正伦 广州呼吸研究所 教授 呼吸
姚婉贞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教授 呼吸
刘汉宁 301医院 教授 呼吸
刘俊立 中华医学会 主任
胡荣惠 北京儿童医院 主任 儿科
申子瑜 卫生部临检中心 主任 临床检验
王 辰 北京朝阳医院 院长 呼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