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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32:21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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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情况严重。有的在香港回归前夕,擅自制作、销售“香港回归纪念章”牟取暴利;有的利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政治题材,公然制作、销售印有法西斯头目头像的纪念章和二战时期
日本侵略军舰模型玩具;有的则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作广告或用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和文化影响,必须依法严厉查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生产纪念品要严格控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作、销售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纪念品、宣传品、出版物等,必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纪念品、宣传品上注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产品的质量标准。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含流通纪念币、金银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装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制作、销售其放大或缩小的图案。
四、使用国旗、国徽制作、销售纪念品、宣传品、工艺品的,要遵守《国旗法》、《国徽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国旗、国徽图案生产商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违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意愿的纪念品、宣传品。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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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1998年1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贯彻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财会会议的精神,认真落实“四讲一服务”活动的具体措施,强化总行及一级分行对财务管理的监控力度,坚决压缩消费性支出,切实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力争在实现当年新增应收、应付利息持平的前提下,完成全年的利润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强化效益观念,调整核算体制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各级行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不断提高盈利水平。各级行的财会部门作为本行经营管理的综合部门之一,要为行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在加强系统财务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本级各财务收支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拓
展财务管理的广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深度,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全面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
各级盈利行要在保持良好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盈利水平逐年提高,实现效益同发展互为促进的良性循环。各级亏损行要认真分析亏损原因,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并制定分年扭亏计划报上级行。一级分行的扭亏计划在6月底以前上报总行。
各级管辖行要加大对财务指标的监控、考核力度,在财权和资源分配上,要同效益挂钩。根据效益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调整财务核算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对连续经营性亏损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的行,管辖行要上收管理权限,基础性建设支出原则上不再投入,综合费用按低于本
地区同类行上年人均开支平均水平分项核定,实行定额费用管理的办法,部分费用可实行财务报帐制。对经营管理混乱,由于渎职、失职、铺张浪费而形成的亏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积极组织收入,努力提高贷款利息实收水平
今年,总行对一级分行实行应收贷款利息实收率和全部贷款利息实收率双重考核的办法,并同各行存贷比例、费用计划挂钩。各行要按照谁放贷、谁收息和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将实收率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考核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努力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利息实收率指标。未完成
实收率指标而多增加的应收利息,在考核利润计划时予以扣除。行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重点欠息大户,行领导要亲自抓。凡能从存款帐户扣收的利息,要及时扣收,不能扣收的,财会部门要将欠息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组织力量催收,对有还息来源而又欠息不还的,要依
法收息。
切实加强经营投资、金融企业往来资金及利息收支的核算管理,规范核算内容,严密核算手续,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三、进一步细化费用管理
各行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倡过紧日子,严禁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今年费用管理的重点要在严格控制费用总额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重点压缩消费性开支,适当提高基础建设性费用占比。为此,今年的综合费用分为一般费用和专项费用,分别下达
指标控制。
专项费用是指专门用于业务发展的基础建设性费用,包括房租费、设备租赁费、网点装修费、计算机网络建设运转费。专项费用中属于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批后开支的项目,应在报送专员办的同时抄报总行,每笔金额超过50万列入“递延资产”待摊销的费用,要报总行批准。用于设备
租赁、网点装修及租用营业网点的费用,上收审批权。盈利行由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批,亏损行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专项费用开支要建立集体研究、行长审批制度,对大中型网络建设等大额开支,必须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报批,确保用于业务发展之急需,杜绝损失浪费。专项费用的使
用情况,各行要按照附件一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一并上报总行。
一般费用是指综合费用中除专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支出指标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专项费用统筹安排使用,也可结转下年。一般费用中的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招待费、公杂费、邮电费、修理费等6项作为专控费用,实行专项控制,其中招待费单独核定指标考核,其余
5项可捆起来统筹使用,专控费用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一般费用或专项费用使用。一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按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计划执行,宣传费在贷款实收利息的0.2%以内据实列支。一般费用支出要划分审批权限,坚持先批后支的原则。对车辆、移动电话(大哥大)、公费住
宅电话的配装,一级分行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当地的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各级行配备的标准、范围、审批权限、程序及相关费用开支的管理细则等)。其中移动电话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电话费用要结合业务量和工作特点,定机、定人、定费用,实行单机核算,限
额管理,离岗交机。有关的管理办法请一级分行在6月中旬报总行备案。
营业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手续费的支出情况按附件二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上报总行。
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盈利的一级分行,在利润总额的1%以内据实列支,其中1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批准,1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亏损的分行不得列支,其辖属盈利行必须支出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审批意见后,一律报总行核批。
四、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固定资产购建实行总量控制,购建指标的考核范围调整为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新增额。经批准续建的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由总行戴帽下达;其余固定资产零星购建所需指标,总行根据新增存款、大中城市网点建设计划和盈利状况切块下达到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统
筹安排。1996年全行一律不得新建营业楼及购买小汽车。购建指标一律不得超支,擅自超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五、加强财务分析、考核、检查
各行要加强对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一级分行要逐月监控,按季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财务分析既要有全面情况的定性分析,又要有局部地区、部门典型情况的定量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建议的分析材料。各行的分析材料在季后12日内上报总行
。从今年起,总行将实行财务分析例会制度,每季终了后,由总行从每个大区抽一名财会处长和总行一起对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总行将按季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要加强财务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一级分行必须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的要求。狠抓财务管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典型材料6月底前上报总行。对于奢侈浪费、腐化堕落的坏典型,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六、调整有关帐户和财务报表项目
“营业费用”科目中的“租赁费”分设为“房租费”和“设备租赁费”二个帐户;“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三个帐户合并为“诉讼公证咨询费”;增设“网点装修费”帐户,核算原在“修理费”列支的专项用于网点装修的费用;将原在“邮电费”中核算的专项用于计算机网络
租赁费、通讯费等,调整在“电子设备运转费”中核算。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收入”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支出”户。
以上帐户的调整自1996年元月起执行。文到之日起,各行应将已发生的业务,按上述帐户核算内容作一次性归并调整。
自1996年第二季度起,财务报表有关项目作相应调整,报表格式及软件另发。同时增设“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三),由一级分行汇总随季度财务报表报总行。
附件略。



1996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

财行〔20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共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显著提升,各级政府机关拥有的软件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软件资产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软件使用逐步规范,对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重点环节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府机关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经费纳入预算。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制定软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配置环节。政府机关更新、购置软件要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要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使用环节。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进一步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责任,加强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形成自觉使用正版软件、杜绝盗版侵权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建立健全软件资产账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三)处置环节。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经专业技术鉴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三、建立健全软件资产分类核算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部门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区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一)采购的商业软件。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等基础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
  (二)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要切实加强对自行开发、升级软件的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开发或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加强软件资产价值核算,及时组织验收,建立或调整软件资产账卡。要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三)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政府机关取得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当视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卡片,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确保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切实加强正版软件采购工作
  要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要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审核管理,防止侵权仿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采购正版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要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五、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机关要把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作为完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要紧密结合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本单位软件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清查,及时将仍在使用并在有效期内的软件资产全部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明确采购软件的经费渠道,确保软件采购经费的落实。同时,积极配合新闻出版(版权)、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做好软件正版化和软件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机关也应当尽快建立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要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四)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损失浪费。要充分发挥审计、财政监督等外部监管力量,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政府机关也要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