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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39:23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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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创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把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大幅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支撑,现就进一步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与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对于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为代表的我国科技中介机构迅速发展。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能力稳步提高,一批高水平的机构正在兴起,区域性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在一些地方已开始形成,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近年来,科技管理部门在推动科研机构向科技中介机构转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建立科技中介行业自律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大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2.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是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尚未给予足够重视,缺乏工作思路和有效措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科技评估、创业投资服务两类机构比其他类型的机构发展滞后。二是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相当数量的机构规模较小,服务手段落后,主要业务仍局限于场地、公共关系或低层次的技术、信息服务。三是人才队伍建设滞后。还没有形成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四是发展环境还不完备。信息资源流动不畅,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尚未到位,规范、促进发展的制度和政策还不健全。从总体上看,我国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仍然严重不足,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3.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必须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日益突出,成为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各地方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相关工作摆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发展、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位置,切实予以加强。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4.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为指导,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科技创新的运行效率和效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和市场导向作用,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推动社会力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使之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有力支撑,成为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
5.现阶段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建立起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需求。
当前要重点围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增长点,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科技工作运行绩效等方面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在继续增加机构数量、扩大服务面的同时,着力培育高水平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努力改善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的同时,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在积极完善发展环境的同时,不断加强科技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
6.加速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府推动必须着眼于市场需求,注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发展与规范相结合,要把规范化运行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规范;三是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科技中介活动实行与其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政策和措施,实现科技中介机构的全面发展;四是地方建设与部门推动相结合,要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整合地方资源,紧紧围绕地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五是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在大力推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通过网络化协作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六是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以指导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三、全面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
7.组织和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要以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科研机构整建制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提高科技情报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与技术交易机构共同发挥区域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要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引导政府部门所属政策调研、软科学研究等事业单位转变运行机制,在为政府决策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咨询、评估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盘活存量资产;继续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健全、完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要采取专项措施,使农业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充实技术力量,通过转换运行机制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技术经济协作组织的发展,实行区域化布局、市场化运作,增强技术服务、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市场开拓能力,为广大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成为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
8.完善科技中介服务门类,提高服务质量。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当地的科技中介机构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手段和组织形式,将服务业务向技术集成、产品设计、工艺配套以及指导企业建立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经营机制等领域拓展,充实服务项目的技术内涵,满足日益多样化、系统化、高层次的服务需求。要结合当地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创业人员的服务业务,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针对投融资渠道不畅问题,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要深化科技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激励,使其在工作中能够充分施展才华,带动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
9.培育骨干科技中介机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方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渠道,选择有区域优势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等,在共用技术开发平台建设、服务设备购置、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打造精品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紧密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的改革,择优扶持一批科技评估、咨询机构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项目论证、实施策划和效果评估能力,深入参与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要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转化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应用能力。
科技部将结合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与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
10.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使科技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中介业务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能够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相互集成,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四、为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11.建立公共科技信息平台。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在于知识和信息。各地方要尽快解决公共信息渠道不畅、供应不足的问题,打破信息封闭,整合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公共信息网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科技成果、行业专家信息,为其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科技部将结合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以科技情报信息机构、成果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机构为基础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科技资源共享制度。
12.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把依靠中介机构完善管理和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对科技中介服务能够承担的工作,特别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要积极委托有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大力推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其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同时,为科技中介机构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在办好创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功能互补的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紧密业务联系,使之成为高新区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实现高效管理,优质服务。
13.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中介服务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可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划分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定位。营利性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改制为企业或按企业化管理,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鼓励其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大胆实践多种形式的营利模式。非营利机构要以服务为宗旨,将主要业务集中到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政府给予必要资助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科技部将选择若干省市开展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在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同时,各地方要加紧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规环境。
14.为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渠道。要把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国际化进程,作为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出国培训等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使国内机构的服务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要支持资质好、信誉高、运作规范的机构积极开拓国际业务,同时吸引国际知名中介机构进入我国开展业务,鼓励海外留学人才回国创办科技中介机构,使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国内外竞争中发展壮大。
五、大力开展科技中介机构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5.要组织科技中介机构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既要学习国外科技中介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专业化运作模式,也要学习国外政府在扶持、引导和管理方面积累的成熟经验。对国外比较完善的制度和规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率先实施,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加以改进和创新;有的可以高薪聘请国外人才讲课或在我们的机构中担任职务,面对面地、更直接地向他们学习;有的也可以派业务骨干出国进行短期或长期学习,真正学到最核心的经验、知识和技能。
16.要促进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发展慢的地方要向发展快的地方学习,刚起步的机构要向已经取得初步成功的机构学习,经验少的人要向经验多的人学习。科技管理部门要把组织科技中介机构之间的学习、交流和考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发展较慢的地区派人到发展快的地方兼职,亲身体验、边干边学。
17.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大部分人员都是改行过来的,在中介服务业务方面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再学习、再培训的需求尤为迫切。要把培训作为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人员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重点,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在时间和经费上予以保证。培训内容既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公共关系以及现代科技、经济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也要包括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科技中介服务的方法、规则、手段等专业技能。
科技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对重点机构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科技评估、知识产权等目前仍然十分薄弱、迫切需要加快发展的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将直接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加大投入强度。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也要抓好培训工作,深入了解当地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训需求,针对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培训,注重实效,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六、发展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推进人才培训与行业自律
18.建立健全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是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科技中介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各地方要以促进科技中介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为宗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使之能够吸引优秀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国家政策咨询、市场调研和预测、项目引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成为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中小企业、科研单位联系的重要渠道。
19.依托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信誉评价要以科技中介机构为对象,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质量为重点,采用科学、实用的方法和程序,对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业绩和社会知名度、内部管理水平、遵纪守法情况、用户满意程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工作要以维护科技中介行业信誉、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为宗旨,以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参加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推动信誉监督管理社会化;要与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相结合,促进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取得较高信誉等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在重大科技决策、科技计划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0.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给予充分授权和支持。行业协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诫、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本行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使行业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七、加强对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工作的领导
21.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事关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各地方、各有关方面要结合各自的科技、人才、资源特点,提出新形势下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战略目标和工作重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扶持、激励、规范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推进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要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研究和把握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尊重广大科技人员的首创精神,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在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中相互协作,形成合力。较发达地区要将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建立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发展,通过协会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欠发达地区要在创办示范性科技中介机构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政府资源对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支持和引导。各地方要大力宣传科技中介机构对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和贡献,促进社会了解、重视和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科技中介机构不断跃上新的发展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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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去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路子是对的,取得了显著成绩,发展趋势很好。但是,必须指出,今后改革任务
仍然很重,在蔬菜这样一个非常敏感、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搞改革,难度很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蔬菜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坚定不移地把产销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切实把城市蔬菜生产、供应工作抓细抓好,努力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为巩固、发展大好
形势作出新贡献。



1986年4月7日
中世纪法学教育的思考——并浅谈中国法学教育

胡晓东

引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教育的关注是一个社会在文明状态必须不可轻易放松的。中国人在经历了一个半世纪的曲折坎坷,对教育的实践和思索有了可之的回溯的素材。对一个世纪的教育的研习实践与战乱并存的状况可以用历史的方法来获得,对实行了半个世纪相对变化较小的现行制度的探讨则是时下教育届热忱关注和广泛摸索的对象。各种报刊杂志几乎都参与到这一潮涌中来,仅从《南风窗》这一半月刊的期刊中就可以看到多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探讨的文章。如第211其所作的独家策划:大学之道,组织四篇佳文来述析教育的课题;在第213其又以评论的形式以述美国大学的生财之道,试以他山之石作明鉴来构建自己的有效范式;于第216期中又对MBA的躁动热潮作出针对性分析,以期给人们清清火、醒醒脑;在第220期中刊载“高教“宽进严出”可能吗?”的文章,探讨其可行性;在第222期又作独家策划:“教育,为什么”,对现行的政策作以省思;及第224期中的热点探析:中国高教的三大软肋,等等。而在《南方周末》的新年特刊的六大板块中教育专栏占其一,对教育的投入、精英教育、私立教育、教育制度等方面予以研讨,以期为教育的合理有效发展出谋略。
在读过诸多使人深思的篇文后,回思自己是一刚入法学研习之门的后学新生,一种对法学教育的思索的冲动由心海萌动而起。又读伯尔曼之巨著《法律与革命》,试图从法学研习的源头寻求些思路以期对现今法学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世纪法学研习制度分析



法学是罗马人留给世界的瑰宝,但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对待并来传授,则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中。在诸如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这种法律素材的寻常意义上,法律并不构成一门科学,就如同物质或动物行为不能构成一门科学一样。……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仍然只是素材,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是一门科学的对立物,但是,法律活动参与者的意识确逐渐达到对这些素材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对关于它们的知识体加以积累的程度,这便有了可以成为一门科学的某些特性。此外,这门科学,这门关于法律的知识体,被作为法律素材本身的一部分加以处理。理解融入解释,解释融入适用。①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出现是与欧洲最早的一批大学的出现密切相关的。在那里,西欧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其中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与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经受了新的法律科学训练的一代又一代大学毕业生进入正在形成中的宗教和世俗国家的法律事务部门和其他官署中担任顾问、法官、律师、行政官、立法起草人。他们通过运用其学识赋予历史积累下来的大量法律规范以结构和逻辑性,从而使各种新的法律体系得以从以前几乎完全与社会习俗和一般的政治和宗教制度魂为一体的各种就法律秩序中脱胎出来。②据伯尔曼所言,大学不仅是法学变为科学的起源之地和初生培养之摇篮,而且是使法学作为实践科学运用于现世并改造现实的人才源库。法律相关的各种素材的日积月累是法律科学得以形成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构组织来对这庞杂的资料进行研习和整合,从知识向科学的跨越就会成为难跃之壑。有利有效的外在环境为新生事物的创制是至关重要的,大学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之一。大学将法律学者——教师和学生——从全欧洲聚拢在一起,不仅使他们彼此接触,而且还是他们与神学、医学以及文科的教师和学生相互接触,并且将他们归入一种行业,或以今天的术语说,归入一种职业。①



环境有纯自然的环境和加入人的因素的环境的区别,在一些情况下也许纯自然的环境相当重要,但在研习社会科学方面,环境的人为塑造是处于首要地位和优先考虑的。11世纪晚期,意大利许多城市及欧洲其他一些地方对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进行研究,其中以波伦亚大学的波伦亚法学院尤显兴盛。波伦亚的法律教育制度被移植到了欧洲的许多城市,包括帕多瓦、佩鲁贾和比萨,萨拉曼卡、蒙彼利埃和奥尔良,布拉格、维也纳、克拉科夫以及海德尔堡。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大多数大学虽然采纳了波伦亚的法律课程和教学方法,但在组织类型上接受的确是由巴黎大学所开创的模式,在那里,所有4个系-神学、法律、医学、文学-的博士和学生组成一个单一的组织,并服从于一个共同的首脑和一个共同的管理机构。②因此,把波伦亚法学院作为分析的对象来阐释法学研究中人为塑造环境的必要性。
首先,波伦亚法学院的组织形式与当时的大多数情况类同。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延聘一位教师用一年的时间讲授罗马法;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是教授与学生中的合伙。③但其又有自己的特点。为了保护他们自己免予……危险,大学生们便基于他们的种族、地理出身结合成许多“同乡会”,……最终,它们联合成两个合作制团体,或称公会,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全体学生组成,一个由来自阿尔卑斯山以南的全体学生组成,每个团体均以universitas的形式予以组织;universitas是罗马法上的一个术语,当时意为具有法律人格的联合,用今天的术语讲,便是社团。……(它们)从波伦亚市获得了一分特许状,取得一定的管理权利。……大学的管理机构是一个总理事会,每个“同乡会”都选举两名成员参加该理事会。理事会有自己的章程和权限范围。教授们并不是学生工会的成员,(他们)建立了自己的联合会,即教师会,它有权考试和接纳博士候选人-并收取考试费。……教授们保留了确定他们自己公会成员的权力,但这大约也就是他们的全部权力了。④由资金的缴纳汇集人来管理资金的使用及基于资金等而形成的社团的运作,管理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合理化的目的有效管理社团和资金。而作为传授知识并以知识的传授获取价值交换的一方,另建社团与资金拥有人社团相对应,也有自己的权利和管理方式。两个相对应的社团相互作用及合作,会使得知识资源和资金资源达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其次,对组织控制的相对自由。教会的统治制度在管理法律教育方面也起到了某种重要的作用。除了意大利城市外,12世纪整个欧洲的法律教育都是由宗教权威而不是世俗权威管理的。……但是,历史的看,与此前已经存在的教育机构相比较,比主教控制大学更有意义的是大学对于这种控制的相对自由。……在那以后的一个多世纪里,波伦亚大学的教学没有受到教会的直接控制。不过,间接的实质性压力确实存在。……总的来说,波伦亚的法学家们可以对于罗马法中的各种规定自由地表示拥护,无论它们对于皇权和教皇权所表达的观点如何对立。……因此,欧洲各大学自始就把自身确立为教育机构,在那里,教授们能够自由的采纳相互对立的观点。⑤一种绝对的控制就会扼杀自由,自由的扼杀必会带来难以回挽的损失。科学是在自由的状态下不断获取新生的力量,是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击出闪耀的火花。一种绝对化的表述长期的统治于某一区域,必然使得该区域的思想处于一泓死水的状态,学术的倒退甚至消亡就在所难免了。法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是处理人们行为与规则的技术和人文融合的专业学科。对人行为的分析是千变万化的,规则的技术性运用与人文世情也是百般不同的,所以必须容许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上的相异性。尽管看法并不一定就代表着判决,因为判决是依据现行的规则,而规则并不一定永远正确。因此,对不同观点的容许和能够自由的表达不同的观点是学术发展的必要前提,而创立这一环境就更显重要了。
最后,组织机构的目的和方向必须明确。波伦亚从一开始便是一所研究生院意义上的大学;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在入学之前已获得了文科教育(通常是在修道院学校或大教堂学校)。……从12世纪开始,接受过文科教育是从事法律、神学以及医学这些新“科学”学习的一个先决条件。①没有目的和方向的行为终会成为低效的行为,而一机构或组织没有了自身的目的和方向也必然演化为低能无效的集体。不仅如此,定立相对较低的目标和苍白的远景也会影响到组织的后续性发展。波伦亚法学院之所以能在中世纪众多大学中独树一帜,并为许多城市所效仿,其为自身所定立的目标并为之作出的不懈努力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正是因为波伦亚法学院秉承研究的鸿志,才使得罗马法这一绚丽的玫瑰再次怒放于亚平宁半岛,传播于欧罗巴,并为其后法学传统的复建奠定基石。同时为了研究的底蕴能够确保,其对入学之才的筛选也值得人们思索。



有效的组织方式、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给学院的发展创立外因条件;明确的目标赋予攀登者以前路辉光闪耀的明灯。如何登顶摘取璀璨的明珠,而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就是开山之斧。
在波伦亚,从一开始所讲授的内容就是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学家们于6世纪所汇编的罗马法文本。……这一手写文本由4部分组成:《法典》,又查士丁尼一浅的罗马皇帝们的敕令和决定组成,共12卷;《新律》,是查士丁尼皇帝本人颁布的法律的汇编;《法学阶梯》,这是为初学法律的学生所编写的一本篇幅不大的教科书;《学说汇纂》,其50卷的篇幅包括了罗马法学家就极为广泛多样的法律问题所发表意见的大量摘录。……最初的重点……放在《学说汇纂》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波伦亚、巴黎、牛津以及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律课程扩大了,包括了比载入《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更多的内容。在12世纪后半期增加的主要新学科是新近发展起来的天主教会的教会法。……随着欧洲各个城市、公国以及王国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发展——通常得到了那些在波伦亚或其他地方受过训练的法学家的引导——大学课程由于关注世俗法律的现实问题而得到丰富。在分析查士丁尼的法律时,教授们会引入具有现实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罗马法条文以及教会法对它们加以分析。②其独到之处在于没有一开始就将研习的对象指向现实的规范,而是首先研究一个历史的、被假定为理想的法学汇集。通过深入广博的研究,培养出一批批能够熟练运用这一法学理论的法学人才。当这些人广布各种政权的实务中,并逐渐成为政体的中坚力量,然后把法学研究的触角延伸到现实法律之中就成为水到渠成之必然了。
12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第一步是阅读《学说汇纂》的原文。教师朗读——并校改——手写原文的字句,学生们手持他们的(通常是借来的)原文抄本跟随着老师阅读,并作必要的校改。……因为原文十分艰涩,便需要加以解释。因此,读完全文后,教师将逐词地和逐行地对它加以“注释”。……注释分为若干种。有些是对所注释的段落的简短提要。有些是对以被注释文本一部分内容为基础的广泛的法律规则(准则)的阐述。此外,教师们还要通过划分对正文加以注释……最后,教师还要提出问题,通过将一种概括性的学说适用于具体的问题之中而对其加以验证。……除了阅读原文和注释以及通过划分和质疑对它们加以分析之外,波伦亚和其他中世纪法律学校的课程设置中还包括辩论,这是指两个学生在一名教授的引导下,以辩论的形式对于某个法律问题的讨论,还包括在教授们和学生们之间所进行的辩论。③这一由浅及深的教学方法会使得学习者循序渐进的掌握所学,并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使知识的传播和对知识的感悟相互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的形成与这一教学方法不无关系。
12和13世纪波伦亚和其他欧洲大学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于教学方法的基础是一种分析与综合的新模式,后来它逐渐被称为经院主义方法。这种……方法是假定某些书籍的绝对权威性,它们被认为包含着一种综合性的和完整的体系;但是,自相矛盾的是,它也假定文本里可能存在着疏漏和矛盾:因而它便将文本的概述、疏漏的填补以及矛盾的解决作为主要任务。在12世纪这种方法被称为“辩证的”,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是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在法律领域,……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都受到了大学的教学方法,尤其是注释原文以及为辩论提出问题的方法的推进。①伯尔曼又用了较大篇幅对经院主义与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关系、经院主义辩证法在法律科学中作用进行阐述,其细节不作多表,仅引其所作结论:经院派法学家创造了一种法律“科学”,这种科学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而不是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新的法律科学结合了经验的和理论的两种方法。②

中国法学教育几许思索

在阅析伯尔曼之宏述后,思考国情,动发几想,列于纸上,期有所获益。
其一,对法学教育应在那里开展回想。法学教育应分为法学普及和法学研习两大部类,对于不同的类别应有不同的地方来实施。法学的普及可以在大部分大学进行,在这类大学对研究的精深并不提出较高的要求,而主要在于使法学的机理逐渐渗透到一批批学生的意识之中,通过学生将这种意识向社会推广。故而并不一定要专设法学专业,而是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课程设置于相关系科之中。法学的研习应该在有限的院校中进行,以使得学术力量的相对集中,积累和汇集对法学的认识和感悟,达到积重而勃发之效果。在法学的研习之地,不仅有详细的部门分野,而且还有总揽全面的科系设置。并使得相互间能有效沟通,而不产生相互漠视乃至不协作的局面。法学的教育与法的适用具有内在的联系,为此对适用法的部门(如司法部门)在录取与法的适用有关的人员时,必须从高端入手,抬高进入的门槛。这样在对事务的处理中就会逐渐依据法理和理性。
其二,对法学教育之地的组织形式的断想。国家的教育改革已经走到现在,不再是国家出资的教育形式,而是学生必须缴纳相当的学费以获取知识,那是否可以将学生的组织权力给予学生,使得学生自己的组织从学校的管理中获取相对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这样也许会使得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逐渐实现,而使臃肿的行政编制有所缩水;使教学向双向的互动和协作之方向进展,而不是目前的被动接受和填鸭式教学。
其三,对法学教育控制相对自由的设想。科学是在相互碰撞中发展,是在对权威的怀疑性思考中拓展,是在对异端的包容和自由阐述观点而不受压制的氛围中不断完善。自然科学的自由发展往往能为政权力量所认可,人文科学尤其是与政治的关联密切的法学经常会受到所谓主流的抑制。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研习必须有一种宽松的土壤,对其要有包纳百川的大度,使得各种观点如涓涓细流自发地流动,荡起千般的声响。这样,最终的汇集必将成为渊深澎湃的沧海阔洋。现行政治、制度的完善就在于对其不断的思索,而思索就需通过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同一现象,这必然带来不同的观点甚至与现行规则相左的内容,如果简单的封杀阻挡,扼杀思想的萌生,必然会是的学术处于死水之态。大学是研习之所,观点的互异性必不可少,为使学术的良性发展,在其研习之地,对各种观点的表述有必要相对自由的让其发展。各种法律制度的多项性讨论争辩有益于对问题的深入性思考,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多种方案以备参考。
其四,对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期想。就如同伯伦亚法学院所采取的,先寻觅一个研究的对象。当时他们选择了罗马法文本,今天的法学院校的选择就不仅是一个罗马法的文本。世界的多向性融合使得现今能够得到许多不同文化在其里使的长河中所遗赠后人的宝贵财富,为此就有必要将各种文明中的法学相关的内容作为研习的课程。巴比伦文明的《汉谟拉比法典》、印度文明的《摩奴法典》、伊斯兰文明的《古兰经》、西方文明的经典《罗马法大全》等等。当然并不是要求每一个研习者都需对这些有博深的了解,而是根据兴趣之区别作筛选和甄别。同时对自身文明的演进必须作深入的研习,法律在每个民族中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对曾经走过的路的回顾有益于前行的方向感。在对历史的熟悉并能有所感悟后,学习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就会有一种豁然开阔的感觉。课程的设置应将历史的、民族的、世界各国的既融合又秉承原有的风格。教学方法对波伦亚所采取的阅读、注释、质疑、辩论方法应引进。尤其是质疑及辩论更应重视,法学必须有一种怀疑的精神和辩驳的思维。现行的教学方法是该予以反思的时候了,创新的缺乏、剽抄的泛滥、学术的湮没等的根本性缘由在哪里是很值得思索的。
①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44
②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43
①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47
②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52
③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47
④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48-149
⑤ 同上P.150-151

①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51
②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52-157
③ 同上 P.155-156
①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57-158
② 参见[美]伯尔曼 著 法律与革命 贺卫方 高鸿钧 张志铭 夏勇 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P.18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