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0:07:26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月9日在广州市联合召开了2000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广州会议”)。会议总结了1999年度的全国增值税调查工作和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税收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税收调查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
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应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员、定岗,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税收调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负责税收调查的部门。
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计算机操作和财务会计业务水平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并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由于这项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加上2000年度将原增值税调查和营业税调查合并成为统一的税收调查体系,工作任务有所增加,工作要求有所提高,因此,请各地务必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广州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税收调查的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0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相近的调查表并入到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中,消除重复劳动,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二、关于调查数据范围
为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并适当提高其代表性,2000年度税收调查纳税人的户数,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在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的基础上,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税务局: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0%;4.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资源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资源税入库数的70%;5.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200户,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500户以上,调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并且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二)地方税务局: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3%;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30%;3.全部的营业税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5%以上;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户。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定调查企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为提高调查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增加调查户数。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尤其确定调查企业时要加强协商,努力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调查。为不影响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应用,实现国税、地税对数据的共享,调查数据汇审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把调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标准建库,分别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
三、关于调查表内容
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封面
封面要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代码和填报责任人信息。
企业代码由14个部分、51位代码和18个以内的汉字组成,依次是:1.企业(单位)法人代码;2.企业名称;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5.行政隶属关系代码;6.主管部门代码;7.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8.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9.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10.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11.消费税缴纳方式代码;12.营业税缴纳方式代码;13.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代码;14.自定义代码。
填报责任人信息包括企业填表人及联系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及联系电话、录入员等。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
企业表主要反映以企业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信息,调查指标共由11个部分、198项组成,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指标;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指标;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指标;4.地方税、进出口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5.利润表指标;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7.利润分配表指标;8.资产负债表指标;9.现金流量表指标;10.其他财务会计指标;11.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两个行业特别调查的指标。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及货物劳务代码表
货物劳务表主要反映以货物劳务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统计信息。货物劳务的划分,全国统一规定并有相应的代码,各地不得自行增减,共分37大类、227个货物劳务代码。货物劳务表调查指标共由7个部分、27项组成,包括:1.货物劳务代码;2.产品产量、销量;3.增值税有关指标;4.消费税有关指标;5.营业税有关指标;6.资源税有关指标;7.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和成本指标。
四、填报要求
填报数据时,应严格按照“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简称“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客观经济现象十分繁杂且千变万化,调查参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是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对其不能盲从,只要是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填写,即使不符合公式而出现审核提示信息,也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是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转移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填报调查表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调查软件SDMS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最基层。
各地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特殊情况下调查企业的确定方法来选定调查企业,在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五、时间进度安排
2000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表,由于变化很大,各地税务要层层布置和培训,到基层时调查工作可安排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保证调查数据能全面填报。
各地区请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1年7月初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关于调查软件
根据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升级。从今年起,停止使用DOS版税收调查软件SDMS,使用统一的基于Windows95/98的SDMS2.0版本。为保证调查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586以上档次的微机用于调查工作。
七、关于调查补助经费安排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增加了用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重点要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出现的任何问题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为负责税收调查工作
的处室或人员分别建立一个税务广域网和国际互联网的电子信箱,作为加强与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联系的主要渠道,请各地在3月10日以前上报开通的电子信箱地址
。为及时发布最新的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财政部
专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专用网页(http://docsvr.mof.gov.cn
/szs)专供财税系统使用,用户名和口令均为“SSDC”。同时,为加强调查工作
横向、纵向联系,同时方便企业填报人员直接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问题,财
政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两个专用电子信箱,对于调查工作的任何问题均可发邮件
到ssdc@mof.gov.cn,对于调查软件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tsms@mof.gov.cn。
-------- --------
各级税务机关在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系时,要注意联系内容仅限于一般性事务,不能用于调查数据、数据分析资料等具有保密性要求的数据、资料的传送。
九、按时保质报送总结和分析材料
完成调查数据的上报后,各地要对2000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数据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附有关测算分析材料,除完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分析任务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为领导决策提供定量依据。各地要在2001年9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总结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对不上报总结和要求的测算分析材料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2001年2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补充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8年4月12日,商业部

我部(88)商纺字第2号《关于改变进口纺、针织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只允许口岸接收单位价格浮动。为了完善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现确定对非口岸接收单位经营进口纺、针织品的,也相应实行浮动价格。具体办法是:按规定加价率制订的价格为中准价,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努力完成《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二阶段(2006—2010年)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以促进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
     第二阶段(2006年—2010年)实施计划

  为了全面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年——2010年)规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巩固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成果,继续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工作原则,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把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作为根本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坚持“群众体育与奥运同行”,抓住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历史机遇,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提高群众体育意识,培养群众健身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体育健身氛围;本着亲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让更多的人享受体育发展的成果。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明显增多,群众体育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显著增强。形成政府领导,体育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格局,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使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做到社会化、生活化、科学化。
  三、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体育意识和健康水平
经过5年的努力,使全国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达到总人口的40%左右,其中城市达到45%左右;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级以上标准的人数不断增多;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的学生数占学生总数的90%以上。
  (二)加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提高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程度
  不断加大在农村建设经济实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力度;充分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适宜的自然区域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基地,保证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经济实用型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明显增加;加强与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快学校及单位所属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步伐;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设体育健身和休闲场地设施。力争到2010年,人均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40平方米。
  (三)健全社会化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发展壮大群众体育骨干队伍
  到2010年,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逐步建成一批社区体育俱乐部或体育活动站(文体活动中心);扶持基层体育社团发展,改善基层体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条件,鼓励兴办各种类型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65万人。
  (四)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
  通过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扩大体育健身市场和大众体育消费的规模和水平;扶持发展大众化体育健身场所,满足不同层次的体育健身消费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众化体育健身产品的开发,使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体育健身器材的数量明显增加。
  (五)进一步理顺群众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建设步伐
  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纵向由中央政府统筹规划、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横向由政府领导,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投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群众体育事业管理体制。
  不断建立和完善群众体育法规制度体系,加快群众体育法制化进程,加强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中重点问题的立法。制定、施行《全民健身条例》。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
  1、按照《纲要》确定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与行业、系统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领导协调机构,发挥其领导协调作用。
  2、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其领导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
  3、进一步明确各行政部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群众组织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中的责任,形成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各方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改革体育经费支出结构,增加对群众体育的投入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改革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结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群众体育的投入力度,保证群众体育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体育事业经费增长幅度。
  2、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和额度监督检查,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的60%足额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3、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三)扩大群众体育设施规模,加快群众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
  1、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具备一定条件、尚没有体育场地的行政村,扶持、资助建设适应农民需求和当地特点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改善以村为主体的农村基层体育设施条件。
  2、采取新建、改建、开放、开办、合办等多种途径,为广大群众提供不同类型的体育设施。重点建设经济、实用的中、小型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
  3、继续抓好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国家体育总局继续使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实施“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重点向中西部倾斜,加强维护和更新工作;“雪炭工程”每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资助建设一批经济实用的公益性中小型体育场馆;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的命名和资助工作。各地体育彩票公益金也要加大对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4、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研究促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问题,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四)加强基层体育活动站(中心)建设,提高基层体育服务能力
  1、重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规范的体育活动站(中心)。
  2、制定基层体育活动站(中心)服务标准,开展评比活动,推动体育活动站(中心)建设规范化。
  3、加强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继续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改革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职能,使其都能够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开设晨练、晚练点,使公共体育设施成为群众的体育活动中心、体质测定中心、体育信息中心和体育社会团体的办公中心。
  5、配合工商、园林等部门,扶持、引导依托体育设施及广场、公园等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健身组织、晨练、晚练点等;积极配合文化、教育、科协等部门,利用文化馆(站)、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建文化体育活动站(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与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建立居民体质测定点。有条件的体育指导站(中心)要开展居民日常体质测定活动。
  (五)加强基层体育社会团体和群众体育骨干队伍建设
  1、加强对各类体育社会团体的指导,在人员、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使其成为有组织章程,有专人负责,有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常年有特色活动的体育社会团体。
  2、统筹规划,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组织能力、指导水平和工作效率。在营利性健身场所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
  3、充分发挥农村体育教师在农村群众体育活动中的骨干作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为农村群众体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体育教师。
  4、每年举办基层群体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群众体育干部队伍素质。
  (六)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让体育走进小康生活
  1、继续组织和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体育进社区活动和全民健身周活动,积极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项目,使各项活动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2、积极倡导和推广公园体育、广场体育、街头体育、家庭体育和节假日体育等活动形式,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3、拓宽基层体育健身信息服务渠道,向城乡居民提供科学的体育健身知识、方法和手段,提供方便群众查询的体育健身场所、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活动内容等信息。整理和创编有地方特色、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方法。
  4、加强青少年和儿童体育。公共体育设施要落实对青少年和儿童开放的优惠措施。探索建设一批适合青少年儿童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所。
  5、重视老年人体育工作。普及推广适合老年人开展的健身项目,扩大老年人体育人口,力争到2010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50%,城市占70%;发展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到2010年,争取城乡基层老年体协达到80%。
  6、发展非奥运项目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对非奥运项目和新兴的健身休闲体育项目的研究和推广;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创新工作,倡导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办好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7、切实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定期组织开展适合他们特点的健身活动。
  8、办好全国体育大会和其他群众性综合运动会,积极探索大型群体活动规律,发挥其综合效益,推动群众体育活动更加深入持久地开展。
  (七)加强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和宣传,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1、完成社会体育督导、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青少年体育等方面法规制度的制定;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行为。
  2、充分发挥体育院校(系)和体育科研机构在群众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众体育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群众体育学术团体。
  3、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群众体育的要求,研究制定“小康体育”指标体系。
  4、做好第三次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群众体育现状、特点和规律的认识。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全民健身知识和法规制度的宣传,调动全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热情,形成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既是《纲要》确定的奋斗目标,也是国家对全国人民的承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有强烈的目标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检查、总结《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计划完成情况,努力完成《纲要》所确定的2010年奋斗目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民健身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基层,关键是提供“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服务的工作观念,把群众体育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区、乡镇、学校,转移到为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办实事上来,努力改善群众身边的体育活动条件,建设群众身边的体育服务体系。
  (三)要在突出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引导;在突出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向乡村延伸;在突出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的同时,不断加大职工体育工作力度。
  (四)未来五年,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将更多地用于资助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各地体育行政部门也要把支持、扶持的重点由省会城市、大中城市向小城市转移;由城市社区、县城向乡村转移,使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地享受基本的体育服务,公平地享受改革和发展带来的体育成果。
  (五)以各级体育总会为龙头,以单项运动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主线,以体育俱乐部和区域站点为基础,以学校、社区、乡镇为重点,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骨干,形成纵横交错,覆盖面广,包容量大,网络化的群众体育组织框架。
  (六)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要坚持大型与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集中与分散结合,以分散为主;临时性与经常性结合,以经常性为主的原则;坚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经常化、普遍化、社会化、科学化、制度化、多样化;体现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民族性、传统性、趣味性和健身性。
  重点抓好“品牌”体育活动、特色体育活动、广场和公园体育活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以满足不同人群对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各行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实施计划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