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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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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指由教育部主办并管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等级考试等项
考试。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共同努力,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信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但由于考试管理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很不平衡,局部地区存在着管理不严,考试纪律松驰的问题,甚至个别考点和考场出现了考试管理人员、监考人员与考生串通集体作弊的行为。这些问题既反
映了社会上不正之风对教育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也反映了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存在着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考风考纪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加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提高贯彻执行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自觉性,现就进
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地区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把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作
为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培养良好学风、反腐败、反假冒伪劣的大事来抓,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良好声誉,使考风考纪得到明显地好转。
二、加强考点、考场规范化建设和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组织建设是保证优良考风考纪的关键。
各级学校有承担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考点和评卷工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学校完成此项工作的质量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规范化考点的建设。要采取严格的措施,使考点、考场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别是要建立严格的监考人员的行为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积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廉洁公正、敢于负责、业务熟练的主考、监考和监察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应尽快建立对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和评卷教师的选聘、考核及奖罚评价制度,并逐步使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待遇和责任趋于统一。
三、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手段在考试管理和防违纪、舞弊中的作用。
随着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规模的扩大,办考力量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必将更加突出,因此,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考试实施全过程管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也可限制非正常因素对考试的各种干扰,减少人为干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必须加大对这方面工作的经费
、技术和人员的投入,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现代化。要在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制作中积极实施电子摄像跟踪技术;在自学考试准考证制作中实施防伪贴膜技术,以防止顶替考试和顶替入学的现象发生。
四、严肃执纪,加大监督力度。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管理,教育部有关部门将成立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督考监察小组,对各省级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考风考纪进行监督、检查。在考试期间,省级考试机构或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督考监察小组将派员到考点督考、监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监督、检查,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今后,凡因考试管理不力、考场监考不严,违纪、舞弊的,将追究考点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举报电话、信访是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中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在查处各种违纪、舞弊及腐败问题时发挥过重要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应和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严格的措施,切实保证举报电话、信访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特别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使之成为教育考生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树立良好学风和考风的舆论阵地。



19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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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8﹞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法〔2002〕175号)、《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粤审经责〔2004〕96号)和有关审计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围绕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市、镇(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经济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按照审计流程,对审计任务组织安排、准备、实施到审计终结的操作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镇(区)审计办(以下简称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上级抽检”的原则,各级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干部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镇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干部,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级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审计经费应纳入当年单位经费预算。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加强计划性,坚持“集中管理、统一安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年底前,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由审计部门根据委托部门提交的被审计单位名单对其分别进行审前调查,核实工作量,草拟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同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讨论确定。审计部门按照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依据委托部门的通知,安排审计人员组织实施。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除市审计局直接审计的以外,其他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审计计划,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 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遇有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经济责任人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无法实施审计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失踪、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的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已被提拔、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岗位的;
(五)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遇有下列情形应优先安排审计:
(一)党委、政府要求优先安排的任务;
(二)领导干部已临近退休年龄;
(三)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
第八条 组成审计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审计部门应根据任务情况,选派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相当业务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审前调查和学习。
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依照《审计方案准则》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开展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掌握委托部门对该审计事项的特别要求,了解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
(二)走访纪检监察机关,听取他们对被审计经济责任人的意见和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审计部门可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配合、支持;
(三)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与有关人员,在两2人以上参加,可与被审计经济责任人谈话,了解其任职、分工的主要情况,任期内所负责的主要工作和重大经济决策活动,以及遵纪守法的有关情况;
(四)了解并收集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概况、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财务运作流程、财务软件的使用以及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
(五)了解并收集涉及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特殊政策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六)查阅了解以往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七)查阅了解被审计经济责任人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有关资料。
学习内容主要是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以及必要的审计技术和方法等。
第十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审前调查和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审计方案准则》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的经济责任人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要求、方式和延伸审计单位,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进点时间、具体实施步骤,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日期及审批意见。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所涉及的审计时限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
(一)任职时限较长(一届以上)且未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期;
(二)已进行年度和届中审计的,可重点审计最后一届任内未审计的年度。并根据需要追溯或延伸到相关年度和阶段。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核。编制完成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计实施方案应贯彻于审计的全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具体情况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编写、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前公示。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要求,编写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审计组应在进点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经济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和委托单位,办理送达签收手续,并在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适当位置进行审前公示。
第十三条 召开进点会。实施审计时,由审计部门领导带队进点。应召开由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和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及和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审计要求。重大审计项目进点时,可提请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由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和配合的事项。
第十四条 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组进点后应主动听取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向财政财务等有关部门收集审计所需资料,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签收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拖延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 评审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农村审计的特点,在调查和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计组应对经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运用审计的专业技术与手段判断测试结果并对其做出评价,相应作出是否对原审计实施方案中实质性测试程序和内容进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简单,内控环境很差或被审计单位近期已接受过审计,其内部控制情况变化不大则无需进行内控调查和测试,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七条 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运用审核、观察、询证、监盘、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财政、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各项责任经济指标(经济考核指标)、重大决策经济项目、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经济政策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实质性测试,进而获取审计证据和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必须随时就所查问题收集有关的审计证据,并按照审计证据必须具备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要求加以分析、鉴定和综合,形成具有足够数量,能充分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组合。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涉及经济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严格按关联性重新取证。
第二十条 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记载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突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包括对已查明的审计结果作出的评价意见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要点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了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楚;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当;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复核人员不得涂改和撤换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存在的问题可督促编制人员及时修正,并编制相应工作底稿,同时要保留修改前底稿。复核后应签名并书面表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经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应按照审计事项的内容及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二十三条 初步交换意见。汇总审计资料后,应对审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并与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就一些必要的事项初步交换意见,对事实不清、不完整的事项进一步查实。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列出提纲,指定专人起草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即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方法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审计报告格式样本由市审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可形成单独的专题报告或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计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有关廉政规定,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经济责任人涉嫌经济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经济犯罪行为,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事项;
(四)党委、政府指令审计的重大事项和组织部门委托审计的群众举报事项等重要事项;
(五)其他需要单独反映或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邀请委托部门一起征求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对有关问题进一步研究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保留修改前意见和修改理由。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报送本单位分管领导。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和其他有关人员;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或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组和所在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提议的有关人员。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经会议主持人签阅。
第二十七条 进行审计复核。审计报告实施三级复核,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下同)代拟审计部门有关文书(包括正式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报告的标题统一为“中山市×××(具体审计部门)关于×××(被审计经济责任人的任职单位、职务及姓名)同志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一般会计核算问题或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问题不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内容格式参照审计组审计报告,表述上做到层次分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简明易懂、文字精炼,充分考虑报告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
第二十八条 送达审计文书。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经济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部门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按一定程序将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告,并逐步扩大审计公告范围。具体公告办法参照《中山市审计局审计(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立卷归档。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并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立卷归档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对象的分类:为科学安排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对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e五大类。
a类:24个镇区,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活动总量较大、掌握财政资金较多的财政、农业、民政、文教卫生、交通(公路)、建设、社保等市直属机关及事业单位。
b类: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c类:有下属单位或专项经费(包括:科技三项、农、林、水、电等)的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及以及规模和资金总量较大的市属公办院校、科研单位等。
d类:党委部门,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属下无独立经济组织或资金总量和规模较小的政府部门、政法机关、事业单位等。
e类:镇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村(组)级集体经济。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需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确定审计重点。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结合预算执行和绩效审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经济责任人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运用专业技术和手段进行判断与确定审计重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指导思想,从领导干部管理经济运作的能力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
a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突出对重要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
b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突出对董事长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的绩效,以及总经理执行的一致性和执行效果、管理的规范科学进行审计。
c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评价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并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内部分配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d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查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内部分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个人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e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集体土地的征用和转让增减变动情况;干部收入、社员分配及集体福利情况;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实绩考核指标中相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镇区每年应组织进行内部审计,审计报告于当年三月底之前提交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在内审结果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实施方式:
a类 实行“任中必审加离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属于市审计局重点审计监督对象,采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有机结合的审计方式。
b类 实行“内部年审制,加必要的年度抽审”。由市审计部门组织抽审,也可以采用委托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方式。市国资委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和下管一级的原则,可以组织内部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管的二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c类 实行“内部年审制,加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延伸审计”。由市审计部门和内审机构组织实施,采用在内部审计的基础上结合每年市财政同级审计作延伸专项审计。
d类 实行“采取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制”。由单位内审机构或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决算审计,审计报告和所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专题报告报市审计局备案。
e类 实行“采取单位年度审计报告制”,由镇区审计办或镇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具体指导,审计结果以年度综合报告和所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专题报告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张明勇

律师道德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形成的调整律师同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法律、当事人,其它律师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情操的总称。律师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西方社会是律师制度及其道德产生的摇篮和成长的重要基地,本文拟对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以下介绍:
一、西方律师道德的最早产生和初步发展
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具有律师制度、律师道德的国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实践中也没有以律师作为职业的人,但是在拉丁文中“律师”这个概念已经出现。法庭上也允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出庭为其提供具体意见和法律上的帮助;这种行为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做,只有少数有身份的公民才能以保护人的身份出现,显而易见,这种特权服务是带有阶段烙印的。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凡权利和能力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的本国公民都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随着罗马城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相应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故而奴隶主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但为了在纠纷中取得胜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批职业律师应运而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作用,于是律师制度进一步巩固,律师道德也进一步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为特权阶层服务这个特点。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统治者再次拓展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还可以接受法律咨询,同时担任律师的条件也更加严格了。
从开始的萌芽到初步的发展,律师制度经历了四、五百年的漫长时期,同时随着它的发展,在律师业务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职业道德,即律师道德。虽然它具有一些历史的局限性,但毕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掀开了新的一页,把人们从“一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泥潭中拔了出来,走入可以“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权益”的美好境界,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史的伟大进步!
二、西方律师道德在封建制度下停滞发展封建摧残
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西方律师道德的发展也不例外,经历了一个良好开端的西方律师道德本应沿着这个方向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君权和神权结合而生的专制制度的存在,由于基督教神学统治人们的思想,西方律师道德不但没有进一步发展,仅而受到了封建制度的催残和破坏。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奴隶社会原有的“神明裁判”采用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向式”审判方式。这个时期,律师制度虽然没有彻底取消,但所起作用也较轻微。各个国家由于封建等级严格宗教势力极大,在诉讼中,僧侣、封建主和农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制度仅仅在宗教法院中实行,世俗法院中僧侣独占辩护权,这种律师制度下的道德显然是畸形发展,深受君权和神权的影响,其自身也充满了腐朽,落后的东西,或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有所发展,旧的律师道德开始受到冲击,在思想领域,一种崭新的潮流开始涌现,并显示出无穷的生命力,这种潮流渗入各个领域,律师道德也开始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这正体现了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三、西方律师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迅速发展。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大大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它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早于其它国家。“诉讼代理”这种制度在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之后就被英格兰人接受了。虽然当时一些律师只有在教会法院,海事法院里才被承认,但这毕竟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大进步,14世纪以后律师称号取得,能否出庭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核准。这时,辩论律师和代理人尚可由一人担任,但19世纪以后辩护律师与代理人之间就有了严格的区别。斯图亚特王朝颂布的《人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法律上承认被告人有请人代辩护的权利,这样不仅促进了英国律师集团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为律师职业及其道德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在资产阶段革命时期,公开反对封建社会的“纠向式”、“有罪推定”等腐朽落后的审判方式,提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符”“民主辩论”等进步的法制原则。这为法国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及其道德的产生做好了理论准备。1791年宪法规定被告人从预审开始就有权接受辩护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颂布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有“公设辩护人”;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则及律师制度。这样法国资产阶段性质的律师集团开始产生,律师职业道德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美国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重法制的建设,它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各行各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于是大批资产阶段律师产生,1878年5月4日,美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集团的壮大,也使美国律师开始了有秩序的行业管理。1882年,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雇佣律师,并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从此,工厂、矿山、银行、商业等企业事业都纷纷效仿,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如今已形成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律师职业集团,且律师的分工细密也使其它国家与之无可比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律师制度得以巨大发展,以此为基础,西方律师道德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那种狭促、封闭腐朽的律师道德观念被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取而代之的是适合资本主义的律师道德。许多国家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颂布了律师职业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的惩戒条例,这使得律师道德开始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无疑是律师道德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




张明勇 (271400)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