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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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8年11月4日)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钮茂生的水利部部长职务。
任命汪恕诚为水利部部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号
2001-07-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序号
货 品 简 化 名 称
种子(苗)
l
无根插技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l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l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目葵耔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科种予
30
甜菜种子
3l
萦苜蓿子
32
三叶革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S
黑麦革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芽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l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茁、球、茎)
46
蔬菜种子
47
其他种被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蔗种苗
5l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
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
58
改良种用的山羊
5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0
改良种用火鸡
61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2
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3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4
超过l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5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6
种用禽蛋
67
牛的精液
68
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69
种用动物胚胎
7O
其他遗传物质
鱼种(苗)
7l
鳟鱼鱼苗
72
鳗鱼鱼苗
73
鲤鱼鱼苗
74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75
龙虾种苗
76
大蝥虾种苗
77
小虾.对虾种苗
78
蟹种苗
79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眠卵
80
牡蛎(蚝)种苗
8l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82
贻贝种苗
83
墨鱼及鱿鱼种苗
84
蜗牛及螺种苗
85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6
经济澡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
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7
有袋类
88
灵长类
89
鲸类
90
大型蝠类
9l
熊类
92
浣熊类
93
鼬类
94
犬狐类
95
灵猫类
96
蛳虎豹类
97
猫类
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9
海牛类
100
鹿类
101
野牛类
102
羚羊类
103
野羊类
104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5
象类
106
斑马类
107
貘类
108
犀牛类
109
大型啮齿类
110
野马
111
河马
鸟类
112
鸵鸟类
113
鹈鹕类
114
企鹅类
115
鹳鹤类
116
火烈鸟类
117
雁鸭类
118
鹰隼类
119
猫头鹰类
120
雉鸡类
121
欧类
122
鸽鸠类
123
鹦鹉类
124
犀鸟类
125
雀类
爬行类
126
龟鳖类
127
鳄类
128
蜥蜴类
129
蛇类
两栖类
130
蛙蟾类
131
鲵螈类
囱类
132
观赏鱼类
133
鲟类
134
鳗类
135
鲨类
昆虫类
136
蝴蝶类
137
观赏昆虫类
138
贝类
139
珊瑚类
植物类
140
兰花类
141
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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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改外资[2004]23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进出口银行
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发《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26号)以来,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了信贷支持,有效地鼓励和促进了企业“走出去”,取得了良好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发改外资[2003]226号文件有关内容需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二、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四、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及相应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参考依据;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获得核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
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的境外投资保险机制,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积极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条件的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必要协调,加快核准进度。同时,促成有关单位完善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保险工作。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
(一)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
(二)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和/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
(三)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还将对拟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八、本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发改外资[2003]226号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