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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4:48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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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商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粮棉增产,稳定供应,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附: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扶持粮棉主产区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决定,我委会同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发
展农村经济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贷款,在不同地区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
(一)指导思想
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业生产和农村产业结构,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进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农产品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以生产、加工、储藏、运销一
体化的经济实体为龙头,使示范区生产商品化、服务系列化;通过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示范区选建原则和条件
原则上在每个省(区、市)选建一个示范区,对有条件的计划单列市也可适当安排。示范区建设范围可以是一个县,也可以是跨县连片的地区。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的基本条件是:
1.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形成一定商品规模,市场覆盖面较大。
2.农村经济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较完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强,有一定的农副产品加工能力。
3.有示范推广价值,地域集中连片。
4.领导重视,科技实力强,农民文化素质较高。
5.水资源、能源、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环境较好。
(三)示范区的类型和布局
根据示范区选建的条件,拟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建设以下几种类型的示范区:
1.外向型农业示范区。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增加农产品出口创汇为主。主要布局在黄、渤海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地区,以及其他沿海省(区、市)。
2.城郊型农业示范区。为城镇居民改善食物结构、提高生活水平提供优质农副产品。主要分布在京、津、沪等大城市郊区。
3.农产品转化型示范区。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为主,实行农工商、种养加工一体化经营。主要布局在平原、丘陵地区。
4.高科技农业示范区。以农业高新技术为先导,发展科技含量较高的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主要布局在便于以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科技实力比较雄厚的地区。
5.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型示范区。通过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探索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主要布局在山区、丘陵地区。
6.特色农业示范区。主要建设在立体农业、生态农业、旱作农业、节水农业、旅游农业等有一定基础的地区。
(四)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
1.引进和培育农林牧渔优良品种,促进大幅度增产,建设名特优高(产)农产品生产基地。
2.进行农产品加工转化、贮藏保鲜、包装运输和市场设施等建设。
3.开发和推广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
4.进行农业服务体系和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建设。
(五)示范区的审批程序和贷款规模
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测算经济效益,落实配套资金和还款办法,经农业银行省(区、市)分行组织评估后,于1994年7月1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抄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 椭泄┮狄校挥晌椅嵬裨河泄夭棵虐凑展也嫡吆筒煌厍牟堤氐悖愿魇?区、市)上报的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推荐给中国农业银行审定,由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示范区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坏盟嬉獗涓ㄉ枘谌莺徒ㄉ韫婺!? 示范区建设时间定为5年。国家下达的专项贷款规模,省(区、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500万元左右,计划单列市的示范区年平均控制在2000万元左右。
二、关于扶持粮棉大县发展农村经济的意见
从1994年起,连续5年,国家每年安排65亿元专项贷款(其中商品粮大县50亿元,优质棉大县15亿元),在全国选择一批商品粮棉大县,集中扶持发展农村经济。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粮棉主产区的资源和经济优势,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促进粮棉大县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产量与增值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通过国家专项贷款的支持,使粮棉大县的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农村经济综合实力有较大提高
,农民收入有较多增加,在粮棉主产区探索强县富民的新路子。
(二)商品粮棉大县选择的原则和项目建设的重点
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以提供商品粮棉的多少为序,择优安排。
各地要找准推动粮棉大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和突破口,选择一批具有本地资源优势、起点较高、市场容量大、效益较好的项目进行扶持。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1.发展名特优高(产)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建立名特优高(产)农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加工、储运体系。
2.加快粮食转化增值,发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建立必要的畜禽加工、饲料工业等设施。
3.发展以粮油等农产品和棉花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
4.建设综合农田防护林体系,开展林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的建设。
5.建设节水农业和小水电设施。
6.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集散地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7.建设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体系。
(三)项目的审批和资金安排
由我委会同农业等部门确定国家扶持的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中国农业银行据此商我委后向各省(区、市)农业银行下达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并抄送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各省(区、市)根据下达的贷款规模,组织粮棉大县抓紧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
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查后,推荐给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论证,下达粮棉大县专项贷款资金计划,同时汇总报我委和中国农业银行备案,抄送上级和同级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社等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和有关程序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和规模。

严禁以各种名目兴建楼堂馆所、购买小轿车和安排其他非生产性建设。对个别项目经省(区、市)农业银行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可由省(区、市)计委(计经委)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另行推荐项目。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制度,由农业银行择优选贷。
三、贷款期限与安排
示范区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粮棉大县贷款中央财政适当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另行下达。这两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均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安排上,视各省(区、市)所提项目的特点和可行性具体审定;粮棉? 笙卮罟婺:妥式鸬陌才乓肷唐妨亢屯瓿闪该奘展喝挝窆夜场8髁该薮笙卦谑褂米ㄏ畲罱邢钅拷ㄉ璧耐保繁A该尬榷ㄔ霾瓿晒疑唐妨该薜氖展喝挝瘛F骄?年不能完成粮棉收购任务的,不再作为扶持对象。
除国家安排贷款外,地方(省、市、县)和建设单位也要安排相当于项目总投资额(含流动资金)20%—30%的自筹资金。为了管好用好这两项贷款,建议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贷款管理办法,下达各地执行。
四、项目的组织管理
建议各省(区、市)成立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由计划部门牵头,加强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两项贷款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要保证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要与规模配套;审计
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促、检查工作,农业部统一负责项目的统计报表工作。
各省(区、市)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将建设情况报我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略)



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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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版权局


琼权发〔2006〕3号

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版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的先进单位,享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认可的著作权诚信的称号。
  第三条 海南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授予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识。考核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版权经理和版权联络员,专门负责著作权保护工作;
  (二)申请单位的全体员工经过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有较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三)进货渠道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四)经营场所内无盗版制品;
  (五)两年内没有因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至少二倍以上的“假一赔X”,即消费者在该单位购买的商品如为盗版制品,可获得销售发票上记载金额的X倍赔偿。发生争议的由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认定。
  第四条“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申请者应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报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版权局核准(销售出版物的单位申办“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还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
第六条 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单位应当:
  (一)组织员工进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三)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执法检查。
 (四)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著作权违法行为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五)督促经理人和员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法规培训。
(六)遵守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获得称号的单位应将标识悬挂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保持其整洁。
  第八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称号。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名录,通过公告、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推荐,树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的良好形象。获得称号的单位将在海南省版权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网站上进行形象展示。
  第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辖区内版权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单位申请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加大对未获得上述称号单位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参加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27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开发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族人民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引导群众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生产、维护安定团结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在处理涉及他们的特殊问题时,应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水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水族人员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水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水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水族人员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人员也应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水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从本县各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要优先招收县内各民族人员;在上级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农业人口中择优招收一定数量的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努力为各民族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优惠照顾;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用土地,必须报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严禁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下,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方针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以农业为基础,认真抓好林业,因地制宜地发展畜牧业,积极兴办地方工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促进民族经济的迅速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村工作和农业生产的领导,在坚持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农民整治承包地,完善承包合同,稳定土地承包制,提高土地的质量和利用率,不断提高土地肥力和防止水土流失;根据本县资源条件,有计划地扶持发展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
,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努力改善生产条件,组织和帮助农民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护水利设施,依靠科技进步,实行集约经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抓好林业生产,采取各种措施,有计划地建立各种林业基地,对于荒山、荒坡实行限期造林承包责任制,指导承包者因地制宜营造各种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对逾期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由发包单位收回另行安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和在承包地分成的林木,可以继承、转让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安排林木的采伐限额和产品出售,同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实行封山育林,凭证销售,严禁乱砍盗伐、毁林开荒,严防山林火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源林、风景林,以及稀有珍贵动物、植物的保护,建立瑶人山自然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改造和利用草场资源,加强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和产、销服务,采取户养、联户养等多种形式,发展畜牧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渔政管理,在保证农田灌溉的前提下,集体和个人可以承包山塘、水库、并积极利用稻田发展渔业生产。对县境内主要河流实行分段管理,严禁一切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本县的资源,积极兴办地方工业。在优先发展电力和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采矿、冶炼、建材、森工、轻工、林化工业和各种加工业、服务业以及富有民族特点的传统手工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从资金、信贷、物资、税收上给予照顾;在技术、信息、产品运销等方面提供服务,大力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的办法,发展城乡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公路建设,并充分发挥江河运输和其他民间运力的作用;积极发展城乡邮电通讯事业,增加通讯设施,扩大投递范围,切实保护交通、邮电通讯设施。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发本县水能资源,在国家的扶持下,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积极发展水电和电网建设;实行谁建谁管、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小型水电站。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加强民族贸易工作,实行以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导的多成分、少环节、有秩序的开放式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和银行低息贷款的各项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农村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和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灵活措施,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城乡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有计划地建立各种生产基地,发展出口创汇产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外汇留成和使用的照顾;对所创的外汇收入留成,除上交中央部分外,余下部分由
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兴办本县各种企业,并在税收、场地、劳务、交通、能源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引进外资兴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享受同沿海地区一样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管理本县的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以及执行预算过程中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合理核定本县财政收支基数的基础上,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补助;财政收入多于支出时,定额上缴上级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因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的变动而造成财政的减收或增支时,报请上级财政补助。
自治县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税务工作,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对属于本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卫生事业的投资。每年将教育费附加和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民族经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县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及分配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好师范教育、幼儿教育,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办好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办好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为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采取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职业技术培训班,积极培养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教育,采取逐步减免学杂费,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设立女子班等措施,扩大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和升学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努力办好现有民族中、小学的同时,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边远少数民族山区,逐步设立以寄宿制、半寄宿制为主或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对不通晓汉语的学生采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训教师,不断提高教师素质,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民族研究机构,开展民族理论、历史、经济、教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报请国家帮助创造水族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整理革命文物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古迹和烈士陵园。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鼓励发明创造,依法保护专利,做好科技咨询,普及科学知识和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健全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努力改善城乡卫生条件,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状况,认真做好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利用,鼓励民族民间医生合法行医,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取缔非法行医。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现代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及其它公害,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原则,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四十三条 每年元月二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199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