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景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行为的管理,避免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政策前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应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以及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容积率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应标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设计容积率调整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对容积率没有明确的,该宗地原容积率的认定参照相同时段相邻类似宗地的容积率,没有类似宗地容积率作为参照的,容积率核定为≤1.5。对原已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的,以总平确认的容积率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用地批文明确的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更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需修改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2007年7月1日之后出让的工业用地,及2004年8月31日之后出让的其他用途土地,原则上不予提高容积率,具体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容积率修改专题报告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审批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送土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调整方案应标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其中,专家论证会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获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后自行失效。
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据重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须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有关手续。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依此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属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交相应土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补交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整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或协商收回并给予补偿。
第十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过程中,属转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容积率提高的,应先由转让方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再办理提高容积率后的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审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为受让方核发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依法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仍按原容积率下的土地价格内涵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手续,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原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定受让方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手续,并按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让方按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再标注提高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方未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差额、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二)受让方撤回提高容积率申请不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原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对中心城区超高层建设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本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提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提高后的容积率<2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60%;
(二)提高后的容积率≥2且<4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50%;
(三)提高后的容积率≥4且<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40%;
(四)提高后的容积率≥6的,应补交的土地价款差额=提高土地容积率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楼面地价×30%。
以上楼面地价为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后经审定的该宗地楼面地价评估价格,其中土地估价基准日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增容手续现时点为估价基准日。
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对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物可作为奖励面积,超过10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第十三条 原划拨土地提高容积率,仍保持划拨使用权方式不征收土地差价款;宗地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先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取得出让使用权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高容积率手续和补交土地差价款。
第十四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其他涉及提高容积率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情况计收土地价款差额,楼面地价评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一)建设项目于2001年4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2001年4月30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至今未竣工验收或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三)2001年4月30日后至2011年8月1日以前已审批同意提高项目规划容积率的,对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
(四)2011年8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其提高容积率申请,并通过专家论证待报政府审批的,报经政府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后,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下调20%计收土地价款差额。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上擅自提高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建设程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原已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但未补交土地价款差额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价款差额,补办提高容积率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提高容积率未经处理或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但并未办理补交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手续的,市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预售销售、转让、出租、抵押,核发分户土地证及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否则,对有关部门和个人追究渎职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提高容积率土地价款差额、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并停止其参加新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土地使用权人为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土地使用权人违法建设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执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容积率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防政发〔2008〕3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信领办〔2008〕6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专业设计(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资料(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http://www.xxb.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XX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所有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原件);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建设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路段申请建设通信管道的需求意见;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4.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建设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本年度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申请单位最近一个月经营状况
总收入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企业创汇总额 万元
总资产 万元 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三、申请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申请建设数量
项目合作单位 合作方式 1.合作
2.协作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电话 手机
通信管道申请建设路由情况
序号 起点——终点 路名 管孔型号 管孔数量 管程公里 管孔公里
1
2
3
4
5
6
有
关
情
况
说
明
四、申请建设项目计划目标
在项目执行期内,每一阶段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进度指标、资金落实额、建设情况、实现的销售收入等。每一阶段目标应是比较详细的、可进行考核的定性定量描述。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阶段 起始时间 阶段目标及工作进度指标
1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件2
办文回执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 请 文 号:
填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
二○○八年
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
一次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申请→基础设施与安全处审核→路由核查→基础设施与安全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返回结果。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提交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有关填写内容及报送说明
1.企业法人代码: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企业所在地代码:01:罗湖区,02:福田区,03:南山区,04:宝安区,05:龙岗区,06:盐田区;
3.行业代码(4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活动性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编制的行业分类代码规定填写;
4.信用等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用等级;
5.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律取整数,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6.申请书填写一式叁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所附图纸按A4纸出图。
目 录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三、申请使用项目情况
四、申请使用项目计划完成目标
五、附件:
1.使用项目专业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并按A4纸出图);
2.属市政府专项工程的必须提出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3.第一次申请(含每年第一次申请)使用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② 工商注册登记;
③ 法人营业执照。
一、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行业代码
法人代码 所在地代码 填写地区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E—mail
法定代表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时间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注册登记类型 □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股份合作企业 □ 联营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部队 □ 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其他企业 □ 电视台 □ 海关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万元 其中外资
(含港澳台)比例 %
职工总数 人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数及占总数百分比 人
% %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数 人 其中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数 人
序号 主要经营范围 占企业年收入总额比例
1 %
2 %
3 %
序号 主要股东名称 股东出资额 出资形式 所占股份比例
1 %
2 %
3 %
4 %
二、申请使用项目单位基本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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