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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4:09  浏览:8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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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分:
现将《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行每一年度的储蓄网点调整、改造和新设计划,请在上一年10月15日前由各管辖、直属分行汇总审核后报审批(1996年的储蓄网点计划,在今年11月15日前报批)。

附:交通银行加强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储蓄网点的建设和管理,是发展我行储蓄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储蓄网点的建设和管理要服从和服务于我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坚持集约经营方向,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要体现优化配置,质量第一的原则,提高储蓄网点人均、所均吸储额,实现储蓄存款本外币联动和稳步增长;要坚持“控制总量、慎重稳妥、调整改造、适度发展、提高质量”的方针,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储蓄网点建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分支行增设储蓄网点必须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1.储蓄业务的发展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和全行的发展战略;
2.符合集约经营和“三防一保”的要求,具有规模效应,且经过详尽的可行性评估和论证;
3.已有的储蓄网点在当地的占比必须小于储蓄存款在当地占比;
4.预计所均、人均的储蓄余额能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5.分支行现有的联办所均已按本暂行规定配齐由我行合格储蓄干部担任的所主任,同时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联办所已由我行派有综合帐务员。
二、我行储蓄网点建设以专柜为主要形式,适当设置大中型储蓄所,从严设置联办所和代办所。
三、储蓄专柜是指设在我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营业厅内办理储蓄业务的柜台。它在发挥我行综合服务功能,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所均、人均吸储额上有较好的优势,也利于加强管理,是我行储蓄网点建设的主要形式。
1.凡位于储源丰富地段的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必须设立储蓄专柜,办理储蓄业务。
2.储蓄专柜应设在营业厅最显眼的中心安全部位,以吸引和方便储户存储。
3.储蓄柜台应有与办理业务相适应的营业面积,并有一个为储户宣传服务的明亮、舒适、美观环境。
4.配备与办理业务需要相应的人员,最低不能少于4人。
5.配备储蓄业务会计核算使用的电脑设备。
6.配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四、大中型储蓄所是我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应选择储源丰富或发展趋势良好、方便储户的地段适当设置。其基本要求是:
1.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宽敞、明亮、整洁的营业环境,营业用房至少保持5年以上的稳定期。
2.存款余额每年都能稳步增长,在一般情况下从建所的次年起人均和所的年吸储量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并在本行处于中上水平以上,凡开业2年未达到此项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对在发展趋势良好地段设立的所,最迟应在建所后两三年内吸储量达到当地较高水平。
3.储蓄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7人,其中从事储蓄工作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4.要由熟悉储蓄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所主任,一般应有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和助理会计师或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5.使用电脑进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
6.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和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联通的报警设施,装有直拨电话机。
五、储蓄联办所是银行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以我行名义联合办理储蓄业务、并由我行进行业务领导和管理的储蓄机构。要选择储源丰富的地段、信誉良好的单位进行联办,要从紧控制设置储蓄联办所,并从严掌握联办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联办所主任必须由我行委派熟悉储蓄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领导能力,一般具有助理会计师或助理经济师职称,从事储蓄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职工担任,并按照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联办所进行管理。对于存款余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我行还要派员担任综合帐务员。
2.联办单位派出从事储蓄联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我行政治品质审查和文化素质的考核,并经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每个联办所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
3.联办所要体现交通银行良好的形象和风貌。其营业面积、装潢布置、安全防范设施等均参照上述大中型储蓄所的要求办理。联办期限不得少于5年。
4.联办所的存款余额每年都能稳步增长,在一般情况下,从建所的次年起,人均和所均年吸储量达到本行储蓄所的平均水平。
5.对联办所帐务的事后监督、现金库款的运送及管理、营业时间等都应按照我行储蓄所进行管理。
6.分支行的储蓄处(科)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联办所进行检查、辅导等管理工作。
六、储蓄代办所是银行委托企事业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是银行依靠社会力量聚集资金的措施之一。储蓄综合代办所是接受委托的单位代理我行各种储蓄业务,并由我行按协议对其进行业务辅导和按规定支付代办费的一种储蓄机构。要从严控制建立储蓄综合代办所,并加强对其管理,以维护我行信誉。建立综合代办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群众确有需要,当地储源丰富,单位经济效益良好,财务管理健全,各级领导支持银行工作,能够配备符合条件的代办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3.综合代办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并经银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做到双人临柜,钱帐分管,一切操作按银行会计、储蓄制度办理。
4.代办所的财务是管辖储蓄所的一部分。代办所的帐务和备用金应与单位的帐务和现金严格分开,每日营业的帐款应在营业结束后当天送交管辖储蓄所。
5.管辖储蓄所要确定人员对综合代办所的帐务核算、现金、重要凭证、印章等管理经常进行检查辅导。
6.对综合代办所帐务的事后监督,应与储蓄所一样监督,必须于次日及时正确完成。
7.代办所悬挂的所名牌和使用的业务印章必须在相应的部位署有×××代办所的字样。
七、凡委托单位按协议办理代收储蓄款项,向银行交帐的为单一代办所,不列作储蓄网点。单一代办所由管辖储蓄所管理,管辖储蓄所对代办所收储后的交帐,视同柜面业务办理。单一代办所必须建立储蓄分户明细表,做到存取款有记录、有签收。收储款项必须及时解交管辖储蓄所。
解交大额收储款应按出纳制度和规定办理,以确保款项和人员的安全。
八、新建储蓄所、储蓄联办所、储蓄综合代办所,必须按本暂行规定严格掌握。经评估论证符合上述有关条款的,才能向管辖分行申报,经管辖分行预审同意后转报总行,并经总行复审同意后才能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管辖(直属)分行设置新的储蓄机构,须报经总行预审同意后才能向当地人行提出申请。
九、各行要坚持集约经营方向,走内涵发展道路,对已建立的储蓄网点要加强管理,落实措施,提高储蓄网点人均、所均吸储额,为此,对现有储蓄网点的产量、人员配备、人均、所均量和主要设施配备等情况要对照本暂行规定开展经常性的对照和检查,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对下列三类储蓄机构,应在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和落实善后措施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迁并调整,以确保我行储蓄网点的整体质量。
1.建所已有3、4年,但储蓄业务发展前景不良;地理位置不佳、房屋设施简陋;储蓄存款增长缓慢,所均、人均年增长额或余额达不到本行同类指标三分之二的所。
2.由于储源贫乏,房屋设施破旧,虽经努力,储蓄存款余额和净增额略高于前款水平,但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能获得相应的效益的所。
3.对于不能按银行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人员或设施;储蓄存款停滞不前或发展缓慢;或安全保卫存在一定隐患又难于改进的联办、代办所。
十、暂行规定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十一、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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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8〕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2008年11月)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是由企业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入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开展技术研发的机构,是规模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我省高校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创新实践基地。为促进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规范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技术研发。企业将技术需求凝炼为相应的研究课题,通过研究生工作站,委托给相关高校的研究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技术研发;或组织企业自身研发队伍与高校研究生团队合作研发,帮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提升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效益。研究生团队在完成企业研发任务的同时,可在工作站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理论性相关科研课题研究。
(二)人才培养培训。研究生工作站所在企业积极为研究生团队提供研究设施和实践指导等条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成长;高校研究生团队可根据需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主要侧重电子信息、现代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农业、化工、纺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领域,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科学持续发展急需的领域。
1.企业作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产品研发方向,已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
(2)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具有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保证研究生团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及文体活动条件、研究生工作站运行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以及保证研究生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2.进站高校及相关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并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团队及其导师进站工作的制度、政策、经费;
(2)合作学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已形成配套的学科群;
(3)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相关的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取得一定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
(4)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能胜任企业研发任务的研究生团队及指导教师,并具有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丰富经验。
(二)审批程序
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企业为主,会同相关高校联合申报。企业可根据研发需要选择一校或多校(包括省外高校)合作,申报前双方要加强对接交流,形成研发方向共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技术成果产权归属。申报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五年内拟研发的主要课题,进站研究生团队的人数,进站研究生的工作经费、生活资助、基本研究工作生活条件和管理制度。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审批表》,经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省教育厅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评审与遴选工作,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并授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有效期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
三、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
(一)省教育厅是全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批准与期满考核,组织指导高校与企业对接、进站等工作。坚持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纳入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研究生工作站与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省研究生创新活动与学术交流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
(二)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要求,制定配套政策,组织所在地企业与高校对接,指导设站企业加强对工作站的经费支持与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优先将研究生工作站研发项目列入市县级科技计划,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对设站企业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行优先布局,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生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三)设站企业是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成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企业负责人和合作高校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本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企业与高校合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课题研究经费,遴选进站研究生团队,保障进站导师和研究生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为进站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600元的在站生活补助,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设站企业要积极创新研究生工作站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建设效益。
(四)有关高校要以合作建设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为契机,大力推进高校科研与企业实践的结合。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团队进站工作,把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作为提升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选派富有技术研发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研发团队开展技术指导;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充实导师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将教师进站指导纳入个人工作量核算,把指导研究生解决企业难题和作出的贡献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将在研究生工作站的科研实践和科研业绩作为研究生科研考核内容,认定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积极推进相关管理工作向研究生工作站延伸,配合设站企业做好本校在站导师和研究生团队的管理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连续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部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6个配套管理办法,还对已发布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居民健康卡终端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及终端产品检测规范》4个配套技术规范,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电子政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我部。

  附件:1.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2.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
     3.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
     4.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5.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
     6.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7.《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的修订说明
     8.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
     9.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
     10.居民健康卡终端技术规范
     11.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及终端产品检测规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居民健康卡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规范标准.zip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6693/201202/542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