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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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长政发〔2001〕17号)精神,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年度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使用比例,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国际国内重大的专利技术合作与交流;
(四)专利宣传、培训及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执法活动;
(六)奖励专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专利补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三)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重点补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四)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 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600元,国外发明专利最高补助10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500元。
(三)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补助的,在后专利申请不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申报表一份;
(二)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五)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补助,由局长办公会议按季度集中审核拨付补助金。
第九条 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专利实施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区、县(市)、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实施。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149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自2007年以来,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先后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在提高公司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近来个别保险公司在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过程中,委托或变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并向其支付手续费,严重违反了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有关规定,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须坚决予以遏止。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规定,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我会将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开办电销专用产品。
二、各公司电销业务管理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机构管理,认真排查违规隐患,及时制止违规销售。
三、各公司应改进电销业务流程,增强电脑系统的分析、识别、控制功能。对于使用同一个电话号码为多辆机动车投保的情况,要能迅速甄别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关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杜绝。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司应对照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要求,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地区范围内进行自查自纠,并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我会。
五、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电销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或以“贴费”等方式变相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接待人次比上年的增长率、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比上年的增长率。
(二)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旅游规划及执行。编制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
(五)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六)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先创优活动,行业诚信建设。
(七)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开展旅游行业专业培训。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见《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施行。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
附件: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附件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序列
考 核 内 容
最高
计分
分项
权重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一
旅游发展业绩
评分依据:市旅游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
40
1
完成目标情况
20
①
旅游总接待人次数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1分
②
旅游总收入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0.5分
2
比上年的增长率
12
①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②
旅游总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3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的增长绝对数在全市的排位
8
列全市第一位的
8
列全市第二位的
7
列全市第三位的
6
列全市第四位的
5
二
组织政策保障
评分依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领导讲话等,走访旅游企业
5
1
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
3
①
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1
②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
1
③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
2
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
2
①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评分依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或有关年度预算
1
②
在投资、收费、创汇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
三
旅游规划及执行
5
1
制定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评分依据:查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
3
2
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无违规建设项目
2
四
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
20
1
A级旅游区建设
4
新增获得5A级旅游区1家
4
新增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
1
等级旅游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年度复核中,有未能通过的
-1
2
星级旅游饭店或品牌酒店建设
4
建成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世界品牌酒店1家
4
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国内品牌酒店1家
1
3
旅游投资与招商
4
①
建有旅游招商项目库,并参加省、市旅游投资招商贸易洽谈会1次以上
2
②
每年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
2
4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5类以上
4
5
建成1项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
4
五
旅游宣传促销
10
1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
5
2
按全市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形象开展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5
六
旅游行业管理
15
1
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质监所)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
2
2
及时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圆满解决率达到100%
2
圆满解决率达到90%以上
1
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未得到圆满解决的
-2
3
按《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2
4
及时报送旅游信息,综合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重大事项实行专报
1
5
积极开展旅游创建活动
2
通过国家级评定
2
通过省级评定
1
6
旅游安全: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计满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2
7
按国家标准把社会饭店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8
监督旅行社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做到经营规范
2
七
旅游人才培训
5
1
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旅游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2
2
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有关培训和服务技能比赛
2
3
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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