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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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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5]14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淮南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淮南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市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市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是全市政府机关面向公众服务的综合政务门户网站,各县区、市直部门都要在“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内建立分站,做好资源维护更新。各县区、市直部门在做好“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信息资源维护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快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供部门特色服务。部门政府网站和“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的共用资源必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政府网站。各县、区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市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做到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网管员)定岗、定责,为网管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各单位对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市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市(县、区)情、机构设置、政要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市民心声、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等;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领导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涵盖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信息数据库。
  (二)各市直部门、县区政府网站应将本单位重要信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及时报送市政府网站,重大活动提前通知市政府网站。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市直部门网站、县级政府网站”链接区,达到从市政府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政府网站的要求。
  (二)县、区级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区属单位”及省、市政府网站链接,以方便查找上级政府网站。
  建立政府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三)“市民心声”栏目是市政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的与市民交流的平台,各市直部门网站、县区网站应在主导航栏内建立链接,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及本单位职责问题的办理、回复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突出淮南特色。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huainan.gov.cn,通用域名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代表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xxx.huainan. gov.cn或www.hn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通用域名为淮南市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xxx.huainan.gov.cn或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市、县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通用域名为淮南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市、县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九条 为保证及时接收和处理网上邮件,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务员电子信箱(@huainan. gov.cn),取消各部门自建的邮件系统。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应保证政府网站在工作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市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未在市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市信息中心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过网站、简报、市政府大楼显示屏等发布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各单位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管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淮南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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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16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九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
第二十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就专项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法规修改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法规修改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的委托,提出关于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决议草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责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
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会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
,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认真研究处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

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推荐候选人的主席团或者代表,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所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主席团或者十分
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程序和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时候,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作出回答。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和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和专题审议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成简报印发代表。
第四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一个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在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三、第三十条修改为:“所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
团提请大会审议;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
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六、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关于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通知

1998年10月6日,证监会


上海期货交易所合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证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和全国证券期货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期货交易所章程指导性原则》、《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发给你们,请据此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请于12月31日前将修改后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上报我会。

期货交易所章程指导性原则
一、关于期货交易所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合约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的会员制法人。
二、关于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和会员数目
1.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所会员数目由理事会确定上限,经会员大会通过。
3.每个会员认购的资格费等于交易所注册资本除以会员数目的上限。
4.当交易所会员数目没有达到最大数目或者会员数目发生变化时,会员缴存的资格费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交易所用盈余公积金补齐。
5.当会员数目变化较大,导致会员缴存的资格费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达到一定幅度时,交易所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三、关于会员转让、退出会员资格
1.会员资格可以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程序转让,但转让方必须提前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向期货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2.会员可以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程序退会,但退会的会员必须提前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退会手续。
四、关于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专门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能分工
1.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报告和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和交易所的运行;
(3)审议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4)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5)审议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制定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
(7)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8)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9)决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10)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11)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2)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2)组织召开理事会;
(3)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4)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5)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4.为保证期货交易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则进行,理事会设立监察、交易、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5.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决议;
(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和市场监管;
(3)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拟定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5)决定期货交易所行政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6)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7)紧急情况下,经商理事长,有权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8)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权;
(9)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
一、关于撮合成交制度
期货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价。在同一撮合轮次中,当买方报价大于卖方报价时可以成交,成交价格等于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二、关于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客户交易编码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交易所确定的编码方案编制,报交易所备案,三家交易所要求的客户编码备案资料应基本统一;经纪公司和客户必须严格遵循一户一码的原则,不得混码交易。
三、关于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品种特点核定其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套期保值头寸不得炒作。如果会员和客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交易所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交易所可以给予套期保值头寸一定优惠。交易所必须对套期保值头寸严格监控,对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的自营会员、客户,以及协助客户提供虚假材料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情节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没收平仓盈利、取消套期保值头寸申请资格、罚款、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员资格、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等。
四、关于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的风险控制制度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的措施释放交易风险。在第一个涨跌停板出现后,第二个交易日可以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同时提高交易保证金;第三个交易日如再出现停板,则交易所可以按一定原则进行减仓。减仓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关于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限仓的基本原则:1、一般月份和交割月前一月份同时按会员和客户编码限仓,交易所根据品种特点决定每个客户编码的限仓数量,自营会员的限仓等于客户编码的限仓乘以一定的系数,经纪公司会员的限仓量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的代理情况及客户数量核定。2、交割月份按会员实行绝对数限仓,具体数量由交易所根据品种特点制定。3、如果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会员的持仓限额,则由经纪公司按同比例对客户进行减仓。4、此处所有限仓指对单边持仓的限制。
六、关于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限仓制度规定持仓量的80%时,由会员、会员代客户向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套期保值头寸也必须执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报告内容:1、持仓品种、月份、方向、数量;2、持仓意向;3、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4、主要经营范围,拥有可交割商品的数量。三个交易所大户报告的内容应基本统一。交易所对不报或虚报的会员及客户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七、关于紧急状态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技术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出现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如价格连续停板导致客户出现大面积亏损甚至有爆仓危险,持仓过大且集中在少数会员或客户,会员出现结算风险,交割违约等情况,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化解和释放风险:延迟开市、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限量减仓、强行平仓等。
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经过一定的程序:1、当出现自然和技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决定采取紧急措施;2、重大措施须经理事会讨论后决定,由交易所总经理具体实施。
交易所宣布紧急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必须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关于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由各交易所根据会员和品种情况确定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会员持仓情况对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进行调整,当日结算后不足部分必须于第二日开市前补足。
交易所必须按照会员多空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当合约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应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可上市流通国债和标准仓单可按有关规定抵押交易保证金。但是交易手续费必须用货币资金支付。
风险准备金应专户存储,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九、关于结算制度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逐日盯市。持仓盈亏等于当日结算价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平仓盈亏等于当日平仓价格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统一三家交易所的结算制度和结算报表的内容、格式。
十一、关于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制度。不能限制符合交易所交割标准的商品的交割,要尽量降低交割费用,实现现货、期货的结合。各交易所可以根据各自品种的特点自行选择适当的交割制度。
十二、关于期货价格的定义
期货合约的报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含增值税报价。
开盘价是指某合约在该交易日开市前一定时间内的集合竞价,收盘价是指某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前一定时间内的集合竞价,最高价是指某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所有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最低价是指某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所有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结算价是指某合约全天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
十三、关于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合约月份、成交价、涨跌幅度、买方报价、卖方报价、买量、卖量、收盘价、结算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未平仓合约及其增减量。发布的价格信息应统一按商品的实物单位报价。信息发布应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发布。
交易量、持仓量排名每日公布,注册仓单的数量及与上次发布比较后的变化量、注册仓库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每周公布。
发布信息应选择那些易于为交易者得到的公共媒体。如果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正常运行,而公共媒体转发出现问题,影响会员和客户的正常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十四、关于会员的违规处罚
交易所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止操纵市场和价格扭曲。对于违约、虚报套保材料、违反大户报告制度、违反限仓制度、私下对赌、对冲欺诈客户等违规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十五、关于交易时间和交易指令
三家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必须统一,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节交易。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指令类型:1、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2、取消指令是指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