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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0:11  浏览:9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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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1号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5日分别以MEPC.79(43)号决议和 MEPC.90(45)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称IBC规则)的两项修正案。随后,该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又于2000年12月5日以 MSC.102(73)号决议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其内容与上述两项修正案的内容相同。

按照《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防污公约”)第16(2)(d)条和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安全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 7月1日生效。

根据防污公约和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IBC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BC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规则)修正案

第5章—货物输送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1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
2 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 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下:
“8.1.6 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 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 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
“8.3.3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以免在一个装置失灵时出现超压或负压。作为替代,辅助装置可以由安装于每一液舱的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设有监视系统的压力传感器组成。该监视系统还应装有一个报警装置,能在探测到舱内出现超压或负压时启动。”
6 将原第8.3.3至8.3.7段重新编号为第8.3.4至8.3.8段。
7 在原第8.3.5段的最后一句中,“8.3.3.1”由“8.3.4.1”代替。

第14章—人员保护
8 原第14.2.9段由下文代替:
“14.2.9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对应于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5章—特殊要求
9 原第15.3段由下文代替:
“15.3 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可以在使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水垫或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进行运载。
在使用水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 在货物装卸和转运过程中,应作出安排以在液货舱内维持水垫。此外,在转运过程中货舱的保留空间应维持惰性气体垫。
15.3.2 所有的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3 装货管路端头应在接近液货舱底处终止。
15.3.4 应备有标准液面测量孔,以便应急测深用。
15.3.5 货物管道和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它货物的管道和透气管系。
15.3.6 只要泵为深井泵或液压驱动的可潜泵,则该泵可用于卸货,深井泵的驱动方式应不产生点燃二硫化碳的火源,并且不得采用温度可能超过80℃的设备。
15.3.7 如果使用卸货泵,应将其从顶部放入到接近船底的某点的圆柱形井中。在打算将泵取出之前,除非证实该舱已除气,该圆柱形井中应形成一层水垫。
15.3.8 如果货物系统是按预定的压力和温度设计的,可用水和惰性气体的置换来卸货。
15.3.9 安全释放阀应以不锈钢制成。
15.3.10 由于二硫化碳的低燃点和需要几乎密闭来阻止其火焰蔓延,所以在10.2.3段中所述的危险位置只许设有自身安全的系统和电路。
在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1 二硫化碳应装载在设计压力不小于0.6bar表压的独立液货舱中。
15.3.12 所有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13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所用的垫片应是不与二硫化碳起化学反应或不在二硫化碳中溶解的材料制成。
15.3.14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包括蒸气管线,不允许有螺纹接头。
15.3.15 装货前,液货舱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直至氧气的体积含量为2%或以下。液货舱应装设有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自动维持舱内合适惰性气体正压力的装置。该系统应能将正压力维持在0.1至0.2bar表压之间,能被遥控监测并装有过压/低压报警装置。
15.3.16 对环围装载二硫化碳的独立液货舱的空间,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至含氧量为2%或以下。应装设在整个航程中监测和维持惰性气体处于该状态的装置。还应装设在该空间采集二硫化碳蒸气样品的装置。
15.3.17 二氧化碳的装卸和运输应以不发生向大气透气的方式进行。如果二硫化碳蒸气在装载过程中回到岸上,或在卸载过程中回到船上,蒸气回路系统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货物抑制系统。
15.3.18 二硫化碳应只使用浸没式深井泵或合适的惰性气体置换方式卸货。浸没式深井泵的工作方式应避免泵中聚热。在泵的外壳上还应配备温度传感器,并在货物控制室中装有遥控读数表和报警器。报警温度应设在80℃。泵还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如在卸货期间液货舱压力降到大气压力以下时自动关闭。
15.3.19 当系统中有二硫化碳时,不得有空气进入货舱、货泵和货物管路。
15.3.20 任何其它货物装卸、洗舱或压载均不得与二硫化碳装卸同时进行。
15.3.21 应设置能力足够的水雾灭火系统,以有效覆盖装货歧管周围的区域、露天甲板上与货物操作相关的管线和液货舱圆顶的区域。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能提供10l/m2/min的均匀出水率。该系统应有手动遥控的操作装置,以便万一被保护区域着火时,能在货物区域以外的邻近于居住处所的适当位置和能随时进入和易于操作的位置,遥控起动供应水雾系统的泵和遥控操作系统中任何通常关闭着的阀。该水雾系统应能就地和遥控手动操作,而且其布置应能保证将任何泄漏的货物冲掉。此外,在大气温度许可时,应将加压至喷嘴的供水软管连接妥当,以便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用。
15.3.22 液货舱在参照温度(R)下所装液货不应超过其容积的98%。
15.3.23 一个液货舱所装货物的最大体积(VL)应为:
VL = 0.98V
式中: V = 液货舱的容积;
ρR = 货物在参照温度(R)下的相对密度;
ρL = 货物在装载温度下的相对密度;
R = 参照温度,即货物蒸气压力与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相等时的温度;
15.3.24 应针对所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相应的最大参照温度,将每一液货舱的最大许可的充装极限应标于主管机关认可的表格中。该表格的副本应在船上由船长长期保存。
15.3.25 开敞甲板区域,或开敞甲板上距被确认运载二硫化碳的液货舱的排出口、气体或蒸气的排出口、货物管线的法兰或货物阀3 m以内的半封闭空间,应该符合第17章第“i” 栏内为二硫化碳规定的电器设备要求。此外,在所述的区域内不得允许有任何其他热源,例如表面温度超过80℃的蒸汽管线。
15.3.26 应装有不用开舱或不搅乱合适的惰性气体保护层的液位测量和货物采样装置。
15.3.27 该货物只能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进行运输。货物装卸计划应标明整个货物管系。船上应备有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副本。签发《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包括提及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

第16章—操作要求
10 原第16.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6.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1 在附加操作性要求清单(第16.7段)中,在“7.1.6.3”下增加“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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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提乡(镇)统筹费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征提乡(镇)统筹费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为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筹费是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经济状况,在全乡(镇)范围内筹集的用于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的经费。它同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项费用的提留,是性质和用途不同的资金,两者应明确区分。
二、征提乡(镇)统筹费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状况和农民的负担能力,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坚决防止“大办”之风再起。在确定乡(镇)统筹费定项限额之前,要对农民原有的经济负担逐项地进行认真清理和改革。
三、乡(镇)统筹费实行一级管理,两级使用。乡(镇)政府统一筹办的公共事业,由乡(镇)统一筹款,统一使用。各村兴办的项目,按统一预算批准的项目和数额,由各村筹款,在乡(镇)政府监督下使用。
乡(镇)统筹费不宜一律按田亩摊派,应根据具体项目性质和用途,宜按户摊的按户摊,宜按劳摊的按劳摊,宜按人摊的按人摊,努力做到合理负担。在有条件的地方,用乡镇(村)企业部分上交利润解决。
四、乡(镇)统筹费必须严格控制在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内,其定项范围和征提方法如下:
1、农村办学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件)精神,农村办学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平调。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县下达到
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
农村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中小学定编内的原民办教师的工资,应根据其工龄和教学质量,参照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中小学校舍修建费、维修费及教学设备购置费,乡(镇)办的由乡(镇)负担,村办的由村负担。
农村办学所需费用,在征收时应扣除国家补贴部分,其差额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业、乡镇企业进行征收。征收方法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
村幼儿教育和农民业余教育所需经费,由兴办村按人口负担。
2、农村计划生育补助费和奖励费,应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罚款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全乡(镇)或全村人口平均负担。
3、民兵训练费。民兵训练的误工补贴和伙食补贴,可由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4、义务兵优待金。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可以实行“以地代优”即按当地劳力标准分给一份责任田;也可按当地劳力承包收入的三分之二计算,发给优待金。优待金可由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5、农村优抚费。对居住在农村中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镇)退伍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以适当优待,以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优抚费可由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6、农村敬老院房屋修建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扣除民政部门补贴后,不足部分列入统筹费,可按全乡(镇)农村人口平均负担。送入敬老院的“五保户”的生活费,按当地群众中等生活水平供给。由原送单位公益金中列支。
7、民办养路员工资。根据配备标准,核定地方道路民办养路员人数。按当地中等劳力承包收入水平确定工资标准,由农村劳力平均负担。
建勤工和养路义务工,原则上只摊工不摊钱,因故不能出工者,可以钱代工。
8、农村文化站补助费。对乡(镇)办国助文化站所需的基建、设备和业务经费,扣除国家补贴以及放映电影和文化站开展“以文补文”等收入外,其差额部分列入统筹费,可按农村人口平均负担。
除以上八项外,对其他急需兴办的合理公共事业经费,在不突破乡(镇)统筹费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各乡(镇)可因地制宜列项。
五、统筹费的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三。在此限额内,所列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全面安排。
六、统筹费的收缴时间,不要强求划一,要因户制宜,区别对待。对常年有收入的户,可以常年收缴;在麦豆产区,也可以在麦收和秋收两季按比例收缴。
七、建立和完善统筹费的管理使用制度。
1、预算审批制度。年初由乡(镇)政府汇集有关部门和各村意见,经综合平衡,提出当地统筹费预算方案,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提取收缴制度。由乡(镇)将统筹费的分摊指标下达到村、村代乡(镇)政府开收缴通知单到户,各户按规定时间上交。乡(镇)使用部分,由村代收交乡(镇);村用部分,由村收齐后,在乡(镇)政府监督下使用。
3、使用包干制度。统筹费一年定一次,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乡(镇)使用部分,由乡(镇)经管站管理,村用部分由村财务会计室管理。乡(镇)统筹费的使用,必须按预算执行,按项目限额包干,不得串项挪用,结余可转下年,超支不准增提。
4、监督审查制度。县、乡(镇)政府,对统筹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年终应汇总决算明细表,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列决。
八、建立乡(镇)统筹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乡(镇)要建立统筹费征用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具体业务由乡(镇)政府委托经管站负责办理。
九、对不应纳入乡(镇)统筹费的其他负担,要以改革精神合理解决。村办卫生所要采取任务承包办法,有关计划生育、防疫宣传等用工,可由公益金适当补贴。乡(镇)以下有线广播网路维修和承包人员报酬,可采取收费办法,由用户负担;乡办其他事业的民办人员工资,应通过服
务收费的办法解决;农村兴办的各项文体活动,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谁办谁负担,谁看谁花钱,村屯文化福利设施建设,要根据集体经济能力而行。
十、实行征提乡(镇)统筹费后,集体提留的“两金一费”比例要适当降低,一般可控制在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此后,除国家税金、乡(镇)统筹费和集体提留外,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擅自向下摊派,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均有权抵制。




1985年1月5日
摘要:基督教婚姻观念对西方世界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在独身和结婚的态度上,基督教认为应该结婚,但是在后期也不反对独身;基督教早期将婚姻视为圣事;基督教曾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淫乱;基督教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同时在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接触、生育制度、性观念等方面,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基督教;婚姻观念;婚姻制度;影响

一、导言
基督教是世界第一大宗教,基督教已经随着传教士的传教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认可。以中国为例,虽然中国人的宗教性不是很强,但是基督教的教堂还是随处可见,信众甚多。基督教对世界的影响一言难尽,广泛地影响到了政治、伦理、婚姻等诸多领域。基督教对人们的婚姻生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蕴含的宗教精神,对婚姻的缔结、婚姻仪式、婚姻生活、性观念、生育制度等均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本文主要就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展开一些论述,从中发现基督教与西方婚姻制度的密切联系。

二、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
基督教首先影响到的是人的观念,即从思想的角度进一步影响到人的行为。基督教是一神教,强调上帝是宇宙中唯一的神,其他所谓的神都是虚假的,不足为信。这就要求人们对上帝保持虔诚,并且通过教会这一组织以及圣经这一经典、唱经这一形式,来维持人们对基督教的信仰。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主要包括婚姻的态度、婚姻的目的以及一夫一妻制观念,本文在此针对基督教对婚姻的立场展开阐述,从观念的角度,对基督教婚姻思想展开深入的剖析。
(一)对“保持独身”和“结婚”的态度
基督教认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是神圣的、是庄严的、是婚姻当事人永远的约定。伊甸园是礼堂,上帝是主礼人,亚当与夏娃结为一夫一妻,这正是基督教婚姻的根据。因此婚姻的含义不仅是指男女双方结合成为合法的夫妻,更是一件崇高和神圣的事情。” 因此,基督教认为婚姻是必须要缔结的,缔结婚姻本身也是对上帝的虔诚,《创世纪》2:24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保罗在新约中也说:“你们与其受身体欲望的煎熬,还不如结婚为妙。”所以,在基督教观念看来,上帝造出了人,就是需要人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为一体。这样的观念是必要的,虽然与婚姻相伴随着会产生很多义务,例如,抚养子女的义务、扶养对方的义务等等,但是这些义务对于维系社会的发展,传承社会的文明是必要的,这样的观念可以避免人们大量地单身,造成社会人口结构的失衡。因此,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观念与我们中国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似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基督教的传播过程中,一些热衷于宗教事业的人们,为了一心为主传播福音,拯救世人,一直痛苦于到底是结婚还是不结婚。这是因为,一方面,基督教是希望人们结婚的,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没有反对独身,这些传教士为了传教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事实上也无法照顾到家庭和伴侣,因此很多人都选择了独身。直至今日,我们还会看到很多教士是独身的。圣保罗宗徒见了这种情况,知道了这些传教士的苦闷,于是劝慰他们,传播福音和缔结家庭其实并不矛盾。这一劝诫也就成了传教士结婚的理由和依据。不过,圣保罗宗徒同时也指出:“如果你有足够的神恩,不结婚更好。”因此,也有一些传教士保持独身,认为自己为了上帝的事业奉献了一切,认为守独身并不是一个牺牲,乃是神的恩赐。
可见,基督教的经典教义是要求人们结婚的,这一点显然与佛教存在区别。佛教的修行者和尚是不结婚的,认为结婚就是淫乱,和尚不应该近女色,否则会破坏修行。显然,佛教修行者的这一理念只能在小范围内存在,因为这在根本上是反人性的。基督教的教义相对就比较宽容,原则上人们应该结婚,这是上帝的旨意,但是如果选择独身,问题似乎也不大。
(二)对“结婚圣事论”的态度
基督教的圣事一共有七件,分别是:圣洗、坚振、圣体、忏悔、婚配、圣秩、傅油,婚姻也名列其中。基督教将婚配列为圣事之一,赋予其宗教内涵,使其成为宗教礼仪的一部分,这体现了基督教对婚姻的控制。“婚姻也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基督教会作为世俗社会婚姻唯一法律裁决机构的地位开始确立。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整个婚姻生活都要受控于教会。” 结婚圣事论就是说,婚姻是神圣的,一切与婚姻有关的生活内容,都必须与基督教的教义相吻合,使其具备圣事的外表和内在,例如婚姻的缔结、婚姻的目的等,都必须符合基督教的教义,所以,结婚圣事论在早期是受到推广和承认的,即使在今天,这样的观念依然存在。
不过,世界上任何宗教的教义都处在不断地被诠释的过程中,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概莫能外。在人们诠释教义的过程中,都会形成新老教派,一般一者比较激进,一者比较保守,如新教之于天主教,什叶派之于逊尼派,等等。基督教在历史发展中也处在不断的变革和运动中,中世纪晚期还出现了宗教改革,婚姻的世俗化和现代化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在1525年的时候,结婚甚至成了人们献身宗教改革的标志,在《教会的巴比伦之囚6∶1》(1520年)中,马丁•路德强烈驳斥教会视婚姻为圣事的观点,他说:“将婚姻作为圣事不仅毫无《圣经》上的依据,而且正是这种赞扬婚姻的教义把婚姻变成了一场闹剧。” 那时候的新教观念反对教会的婚姻圣事论、反对教会为婚姻缔结所规定的形式和所设置的重重障碍,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婚姻的世俗化进程,使婚姻的控制权从教会转移到人们自己手中,其结果是婚姻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摆脱了宗教的束缚,夫妻感情得到认可,婚姻不再只是帮助人类繁衍的简单工具,不再是对上帝效忠的形式,也不再只是人类解决性欲的解药,婚姻还成了人们幸福的精神乐园。
由此可见,结婚圣事论从一个不可撼动的理论,最后在宗教改革的冲击下为人们所抛弃,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宗教本身发生了变化,人们赋予了宗教新的含义。
(三)对结婚目的的探讨
婚姻的目的在基督教婚姻观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基督教认为,上帝设立婚姻的目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使人得伴侣;2、养育下一代;3、培育敬虔的后裔;4、防止淫乱;5、使身心得满足。其中,教会认为婚姻主要有两大目的:防恶和生育。根据《旧约全书》,婚姻是由神创立的,在原罪以前就存在,原因是神觉得“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 基督教认为,神创立婚姻的目的是要女人帮助男人,但没有清楚地说明到底是什么样的帮助。保罗认为“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由此基督教强烈地表现出了将婚姻当作防止淫乱的工具。这是因为,基督教认为如果人在两性方面淫乱的话,就难以确保其对上帝的忠诚。
前文指出过,基督教观念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中的,虽然《圣经》千百年来没有变,但是圣经的教义在历史中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这就犹如法律条文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被法官不断解释一样。在宗教改革时期,婚姻用来防恶的观念依旧存在,婚姻仍然被认为是防止淫乱的最重要的方式,但是已经明显体现出了对夫妻情感的重视。宗教改革的先行者马丁路德在论述婚姻的益处时,谈到婚姻生活给人带来的喜悦、爱和乐趣,同时马丁路德也承认婚姻生育和防恶的目的。可见,那时候的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处在了一个变革时期,传统的基督教婚姻目的观已经逐渐受到了挑战和动摇,婚姻中的情感、幸福、愉快等因素受到了重视,以至于人们逐渐发现婚姻真正的核心是爱,婚姻是一种情感关系,而不是性关系。这一理念的出现,反映了人的意识在觉醒。
(四)基督教对西方 “一夫一妻”制的推动作用
一夫一妻制是人类文明社会中的重要的婚姻形式,是指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婚配,反对一个丈夫和多个女子婚配,当然也反对一个女子和多个男子婚配。 基督教婚姻观的核心是:,基督教的婚姻观主要是:(1)以一夫一妻为正当;(2)根据上帝意旨的配合;(3)无故离婚,等于犯淫;(4)夫妻是二人合一的爱情;(5)丈夫是妻子的保护者和指导者。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基督教只承认一夫一妻的婚姻,除此之外会被认为是淫乱,这在中世纪的时候会受到严酷的惩罚。基督教的这些精神可以说是对古罗马时期淫乱社会风气的纠正。
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及其观念与基督教的经典《圣经》有关,在圣经中,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生活在伊甸园中,他们之间的婚配就是一夫一妻制。这一点可以和中国比较,我国古代实行的在名义上也是一夫一妻制,但是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基督教世界中则不允许有妾的存在,一些不甚笃信基督教的人们只能通过寻找情人的方式,来解决婚姻中的苦闷与不满足。
因此,基督教对一夫一妻制的推动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夫一妻制是在基督教的推动下,才在世界范围内真正建立的。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结婚和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的婚姻观是一种内在的观念,但是基督教的婚姻观极大地影响了婚姻的形式,对婚姻的缔结的形式、婚礼的规定、离婚制度等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进一步阐述基督教对西方婚姻制度的影响,有必要继续从这些方面展开探讨。
(一)基督教对婚姻缔结形式的规定
对婚姻的缔结《旧约全书》明确规定了禁婚范围。男子不能与以下女子结婚:父亲、伯叔、弟兄、儿子之妻;父母、妻子的姐妹(外)孙女、继女、继(外)孙女。 这只禁止两代以内的血亲婚配和姻亲婚配,并没有禁止表亲婚配和堂亲婚配。这是基督教婚姻的禁婚条件或者说是消极条件。除此之外,婚姻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婚姻要征得父母同意的思想在伊拉斯谟那里就已经产生了。在对话录《求爱者和少女》少女拒绝当场答应求婚,因为一答应婚姻就会确定下来,但她认为经过父母同意的婚姻会更幸福,而且在古代婚姻都是要经父母同意,所以她要求求爱者去取得双方父母的同意。 这一对话录就是当时婚姻缔结形式的反应。
不过基督教婚姻也随着宗教改革思想的冲击而在婚姻缔结形式上有一定的变化。加尔文宗教改革派的结婚缔结条件在1561年《日内瓦结婚、离婚法令》中有所体现,该法令说:“初婚且父亲健在的年青人,在他们达到法定年龄(男子24岁、女子20岁)之前,不能自行订立婚约。如果他们过了法定年龄,要求父亲同意他们的婚事而被拒绝,那么他们可以不经同意就结婚。……如果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就结婚但已达到允许的年龄,其婚姻应被承认;父亲必须像他同意此婚事一样提供嫁妆或财礼,或者同意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样地,我们也看到,在基督教婚姻的缔结形式方面,也随着宗教改革而有所松动,其结果是结婚显得更加自由,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
(二)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婚礼制度的规定
结婚的礼仪问题《圣经》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据说耶稣非常重视这个礼节,并曾在加利利迦拿赴婚姻的筵席时,因为婚姻筵席酒用尽了,耶稣在那里还行了第一个“水变酒”的神迹,可见婚姻的尊贵。使徒圣保罗也曾说婚姻是为人人所尊贵的,断不可苟且轻忽,必须诚敬端庄,节制行事。
宗教改革以前的基督教婚礼较为复杂,这是因为婚姻被认为是七大圣事之一,受到教会的掌控。虽然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世俗的社会,人们的社会生活已经不受基督教教会的严格控制,但是在婚礼上,一般还是按照基督教的婚礼程序进行的。在中国,即使不信基督教的人们,也热衷于在办西式婚礼,这种西式婚礼,其实就是基督教婚姻的仪式,只不过稍有变化,例如,主持婚礼的不一定是牧师了,而是一般的司仪。
从当今基督教婚礼的程序中,我们可以一窥基督教婚礼的宗教性质。基督教婚礼的详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婚礼行列,新郎新娘进入礼堂。通常先由招待引导新娘的母亲进入会场,并由招待通知牧师婚礼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了。当新郎新娘及男女傧相进入会场后,可以面向会众也可以面向圣坛。另外,在比较小的教会,有时候会安排双方家属坐在诗班的位子,这时候,新郎新娘最好选择面对圣坛。一般而言,大多数的新郎娘选择面对圣坛。
其次,婚礼的宣召及祷告。由牧师宣告婚礼开始,宣告完毕,祷告祈求上帝赐福今日的婚礼。在这个婚礼中,新郎新娘愿意在神、在人面前表明他们愿意共结连理的心愿。婚礼的祷词如下:“让我们低头祷告,全能永在的上帝,在我们的行动存活都在乎你。求你赐下清洁的心、正直的灵,不让私欲拦阻我们认识你的旨意,也不让软弱拦阻我们顺从你的旨意,如此,我们才能借着耶稣基督,在你的光中看见光明,在你里面得着真正的自由。求你此时此刻与我们同在,按照你信实赐福我们今日的聚集,从今时直到永永远远。阿门。”
再次,点燃蜡烛。蜡烛与蜡烛台是由新人准备的。三根蜡烛,通常是白色的,也可以选择别的颜色。三根蜡烛摆在这一对新人面前。中间那根蜡烛称为“婚姻之烛”或“合一之烛”,这根蜡烛比旁边两根“家庭之烛”大些。如果,蜡烛是在婚礼开始时才带进来的,那么要先摆好中间的蜡烛,只有带旁边的两根家庭之烛进来。
最后,诵读经文和婚约问答。诵读经文是指读几段圣经的篇章,婚约问答是婚礼中几个关键程序之一,通常这样的问答也被视为是婚姻誓约或承诺的一部份。这一幕我们在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
基督教的婚礼一般均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一般稍作改动,以符合当地的风俗和文化。从基督教的婚礼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基督教的婚礼的宗教色彩、宗教气息较为浓厚。而我国的传统婚礼则几乎没有宗教色彩,那是因为我国传统婚礼的程序在西周就已经初步成型,那是我国人民还没有信仰宗教。
(三)基督教的婚姻观对离婚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从来没有说夫妻不准离婚,相反地,一些先知还表达过可以离婚后再次结婚的观点。在“摩西十戒”中,摩西从来没有提及不许离婚的戒条,相反摩西还明确允许离婚和寡妇再嫁。摩西说:“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这倒和我国古代的休妻制度类似,同样反映了男人的主导性。
奇怪的是,基督教的一些先知也说过与摩西所言相反的话,例如先知玛拉基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厌恶的。” 《新约•马可福音》也说:“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这说明古代希伯来人思想观念的变化。由于这两位先知的影响,造成了在基督教世界中,离婚是可以的,但是一般人都不会随便离婚,离婚还是会受到观念上的限制。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人们对婚姻的认识有了更深的认识,认为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固定性关系,也不是为了生育,而是为了心情的愉悦和生活的幸福。婚姻目的观念的变化,必然导致离婚条件的变化,马丁•路德在教会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另外两个: 一方拒绝履行婚姻义务(指夫妻性生活);双方因其他原因不能相处,但这种情况的离婚双方不能与他人再婚,只能两人和好复婚。不过相比而言,马丁路德的思想还是较为保守的,在离婚观念上,更为激进的马丁•巴克认为,当夫妻之间相互的爱消失,夫妻之间也不再有交流时,严格意义上的婚姻已不存在。约翰•弥尔顿主张一时不幸福的夫妻不仅应该离婚,而且离婚对于他们还是一项道德义务。因为继续不幸的婚姻违背了婚姻自身的目的;还可能由于不幸的人在别处寻找安慰而导致通奸;还可能使人丧失对上帝的信仰。
当今的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条件是相当宽松的,不过也深受基督教离婚观念的影响。例如,英国的离婚制度主要规定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MCA1973),该法对离婚理由的规定有5个,分别是:通奸且无法忍受、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对方无法与其生活)、遗弃、分居两年且同意、分居达五年之久。 可见,当今西方世界对于离婚的态度还是比较宽容的,首先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离婚,而不问理由;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离婚。

四、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的影响
基督教的婚姻观对性和生育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继续对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一些阐述,以进一步发掘基督教的婚姻家庭观念。
(一)基督教对性观念的影响
性在基督教中被认为是生育的途径,并且性关系因该被局限在婚姻范围内,超越婚姻范围的性关系就是一种淫乱,是可耻的。不过事实上,这一理念对那些王公贵族的影响有限,因为欧洲中世纪的人们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前后,人们以拥有情人为荣。
基督教中的性观念还表现在强烈地反对婚前性行为,基督教的经文如撒下十三12-15、箴五1-19、林前六13-20、弗五1-11都反对婚前性行为,认为婚前及婚外的性关系均属污秽、不洁、不该的罪;罗十三14、林前六13、加五16、西三17、提前四12、提后二22、雅一15、约壹二还特别指出,已婚、单身的男女在性关系方面都要小心谨慎,应保持纯真圣洁。这些经文都体现了基督教在性方面的保守。不过时至今日,社会生活的世俗化使人们的性观念也极为开放,“性解放”运动就是从西方世界中产生的。不过,基督教保守的性观念在今天还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
(二)基督教对生育制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