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 施 办 法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晋城市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OO5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清新秀丽、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2OO5年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调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织机构,调整后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雁红 市长
副组长:师建平 副市长
成 员: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堂 市计委副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陈 霄 市园林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常国荣 市规划设计局局长
冯福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晚胜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裴余庆 市文明办主任
刘予强 城区区长
王陆升 泽州县县长
王天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洪双 晋煤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 任:陈 霄(兼) 市园林局局长
副主任:弓国庆 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小宽 市园林局副局长
高连江 市园林局副局长
任香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市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要在2005年跨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逐年递增,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分别达到35%、30%和9平方米以上。
(二)市区住宅小区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市区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70%,市区“园林式居住区”和 “园林式单位”要分别占到达标总数的60%和20%。
(三)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要递增1.2个百分点,由现在的0.4%提高到1.6%,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四)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零开始,要分别达到35%和60%以上,全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天数要保持在200天以上。
(五)城市燃气普及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0%以上,供水普及率由目前的75%提高到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由目前的4辆增加至10辆以上。
四、任务分解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管理
1.法律、法规建设和园林绿化执法
①出台《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②健全园林绿化队伍;
③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2.园林城市创建机构
①成立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组;
②人员和经费有保证,并能够开展经常性活动(对单位检查、指导及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等活动);
③负责绿化保证金和达标绿化费的收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责任人:陈霄
3.城市绿化资金和城市基本建设的绿化配套资金
①在城市年度财政预算中保证足够的城市绿化资金;
②城市基本建设配套的绿化资金到位及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王克平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总体规划图、说明书;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说明书;
③专家评审意见;
④市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2.重要公共绿地设计
①公共绿地的设计招标文件;
②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③公共绿地的设计图纸。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3.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①绿化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保证等手段;
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4.城市内绿地布局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5.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公共绿地、小游园规划
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每3—5平方公里有一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7.公共绿地、小游园建设
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②有详细的城市绿化计划;
③公共绿地中花草种植分布适当;
④引进并培育成功特色树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三)景观保护和建设
1.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
①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保护历史文化措施得力;
②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③景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具有较强艺术性。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物局 责任人:郭晚胜
1.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①城市规划区古树档案资料齐全;
②城市规划区古树现场标志、档案齐全、保护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四)绿化建设
1.指标管理
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②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
③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2.道路绿化
①主要街道设计、建设有特色;
②城市绿化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③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3.居住区绿化
①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②改造旧居住区绿化率不少于25%;
③达标居住区占100%,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④绿化资金到位,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绿化
①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②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苗圃建设
①生产绿地占市区建成区面积2%以上;
②市绿化工程的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③培育出一批适合当地条件有特性和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义务植树
①围绕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内容,在市区范围内完成城市居民义务植树任务;
②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⑧尽责率在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7.立体绿化
城市中立体绿化普及(阳台、屋顶、墙面等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以上3、4项,如单位确有实际问题,不能完成绿化任务,按一定比例收取异地绿化费,由市园林局具体实施。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
2.公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3.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70%以上,植被完好;
4.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绿地维护管理;
5.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六)生态建设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城乡一体效果明显。
①完善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外侧建设总长18.3公里,规划设计宽500米防护林带工程;
②完成环市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泽州县政府 市林业局
责任人:刘予强 王陆升 卫永太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3.完成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4.完成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垃圾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责任人:刘予强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20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李成太
6.完善市区东、西两河治理工程,建成27万平方米的滨河绿地。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七)市政建设
1.开发煤层气项目,新增5万立方米的日供气能力,燃气普及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计委 责任人:申买会
2.新增公交车60辆,推行标准无人售票服务方式,优化公交线路网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冯福善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完成西环路(凤台街一新市街)道路工程,长940米,宽60米,面积56400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5.关闭市区所有生活自备井,使二水厂供水达到设计负荷,用水普及率98%,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张宝贵
6.开工建设规模为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总投资4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7.完成城市煤气气源扩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雁红任组长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及驻市单位和企业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具体任务的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政府与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签定《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和各承办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哪一级或哪一个单位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这个中心任务,增加新闻报道量,制作专题栏目,创办城市绿化专栏,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造舆论,开展大宣传活动。今年,我市将组织评选确定“市树”、 “市花”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种树、种草、种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改革,多元筹资。一是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配置绿化建设资金。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化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由其自筹资金,完成绿化建设任务。三是个别单位由于条件所限,确无绿化场地,则可实行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易地绿化费,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来完成所缺绿化面积。四是要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的方针,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捐建绿化工程,既光大企业形象,又美化城市环境。五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厂泛吸收社会资金。
(四)目标互动,合力攻坚。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文明办在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的园林绿化达标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硬性指标,凡是园林绿化没有实现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五)建管结合,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达标单位”活动,成立绿化管护督察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通报,每年都要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并聘请园林绿化监督员,及时征求社会对全市绿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对市内各单位、小区的绿化情况造册建档,逐步实现数字园林,实行动态评定,量化检查,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建立长效管护措施。
(六)依法治绿,巩固成果。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确保绿地系统规划得到实施。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园林局要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东风,在市区内开展绿地系统规划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对任意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重新绿化。要开展拆墙透绿、拆违还绿、拆临建绿、见缝插绿、立体空间绿化活动,确保绿化达标。市区单位庭院、小区通过限期不达要求的,不仅要给予通报批评,还要补缴一定金额的绿化补偿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把对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临街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街道绿化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长效管理,巩固绿化成果。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第五条 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
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武汉市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每亩1000元;县(市)城区耕地每亩10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
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工
程;军队、学校、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下列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武汉、荆州、黄石;襄樊、宜昌、咸宁、黄冈、鄂州(不含所辖县、市);荆门(不含京山县)、仙桃、潜江、天门市。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原管理办法不变。
第三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实行预算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由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申报,经同级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年度终了,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征收外,其他全部由省交通厅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三条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厅缴入同级金库;属于非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部门和单位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四条 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本级交通、土地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据实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五条 从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从其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中,属武汉市留用的部分,由武汉市财政局直接划转。
第十六条 从交通、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交通、公安部门所属驾校按季直接缴入同级金库。公安部门在发放驾驶执照时,应查验驾驶学校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凭据。
第十七条 从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中征集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使用手续时代征,并据实缴入同级金库。属于国家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代征代缴。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实际代征额,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从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同级金库。
第十九条 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10%缴入市水利建设基金。市直接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90%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10%缴入省水利建设基金。
上款所列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比例不包括各市、县从本级年度新增财政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部分。
第四章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使用时由各级财政预算将水利建设基金拨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应当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专户中按计划拨付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
政部门在审批拨付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同级计划部门审查同意。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属于基本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灌溉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和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山区及民族自治地区的水利脱贫工程,以及省内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市、县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
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不得削减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时,按规定免交一切税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征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主管部门财政帐户中划转或从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设基金。没有财政专户的收费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
级金库,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以及对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而擅自办理审批手续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各级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财政厅、水利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122号令《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鄂政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19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