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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54:46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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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1999年5月8日和9日两天举行。现将《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和《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一、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二、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高中
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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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5月8日 | 5月9日 |
|-----------|----------|------------|
|9:00-11:00 |语文 |数学 |
|-----------|----------|------------|
|14:00-15:40|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 |生理学 |中药学 |
| |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工基础 |
|-----------|----------|------------|
|16:20-18:00|政治 |外语 |
-------------------------------------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
| 时 间 | 5月8日 | 5月9日 |
|-----------|----------|-------------|
|9:00-11:30 |政治 |英语 教育学(职) |
| | |世界通史 |
|-----------|----------|-------------|
|9:00-11:00 |教育理论课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学(师)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 |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14:00-15:00| | |
|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14:00-16:00|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 |汉语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 |高等数学(师)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中国地理 |自然地理基础 |
| |学校体育理论 |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14:00-16:30|高等数学(一)(二)|精读和泛读 |
| |大学语文 | |
| |音乐基本理论 | |
| |中国通史 | |
| |数学分析 |民法 |
| |动植物学 | |
| |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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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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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到底谁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草案系列点评之二

杨杰

歌手到酒吧唱歌,酒吧按次付费,歌手和酒吧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病人住院雇了护工,护工要服从医院管理,护工是否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
自由撰稿人给报社写稿,自由撰稿人和报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与个人既是劳动法中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同时也可以成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企业与个人之间可能产生劳动关系,也可能产生民事关系。劳动法规调整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的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利益,对与企业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不予保护。当前企业与个人之间常常因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迫切需要法律予以规范解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如果单位和个人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那么这种争议中一般不会有合同等确实可信的证据予以证明。此时按照新的规定,本文开头那些问题就易于处理了,即如果个人认为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就可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个人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就可以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草案针对此类争议,作出了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劳动关系由劳动者说了算”。由于草案同时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歌手和酒吧之间、护工与医院之间、自由撰稿人与报社之间以及其他类似主体间会被认为存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这真的有利于劳动者吗?
企业面对草案这种规定会作出一个最简单的选择:不再使用个人服务。中国千百万的自由职业者将不再会从企业得到任何收入,只能重新就业,社会就业压力进一步加重。
但即使企业不再使用个人服务,仍然会面临巨大风险。如果企业和个人从未发生过任何关系,那么企业也不可能有任何证据证明与该个人之间有何种关系。按草案规定理解,任何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是某企业的员工且不用提供证据,而该企业由于无法提供证据则需要雇佣所有声称是该企业员工的个人并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巨大的、无成本的利益会诱惑着任何无工作或对现有工作不满的个人去声称自己与某个优秀的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中国的优秀企业必须时刻准备着雇佣一批从未计划雇佣但不得不雇佣到退休的员工,这对企业的员工招聘管理体系会造成摧毁性的打击,没有哪个企业能够承受如此巨大的用工风险。
另一方面,一个已经为企业工作了多年的员工也许仍然还要年年反复签合同,仍然还要面对失业的风险,但一个与企业没什么关系的人却被认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员工会觉得公平吗?此时企业由于增加了一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不裁减一批为企业工作了多年但签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些员工会觉得公平吗?一个原本效益很好的企业由于突然增加了大批从未使用过的、被认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导致效益下滑乃至破产,这对企业、对员工公平吗?
现有草案对劳动关系仅有简单的定义,无法体现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的界定。但草案对如此重要的问题采取了简单化处理,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把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客观实际标准混淆为个人的主观单方理解,片面强调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忽视了个人的举证责任;片面强调了单位不能举证时的责任承担,没有考虑单位和个人均无法举证时的责任分配。
草案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良好初衷,但忽视了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应是某一方说了算的简单判断,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劳动合同立法有必要对劳动关系予以明确规范的定义,给出可以判断的客观外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东方劳动法律网 联系电话:021625260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诚与张平生婚姻案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魏诚与张平生婚姻案的处理意见

195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7月29日文呈字第84号来件已悉,关于张平生与魏诚婚姻案件,经研究后,特提出下面几点意见请研究处理。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是从革命整体利益出发而规定的。你院在批答宁夏省院和复魏诚的信中,将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释为“迁就政治上比较落后的战士的规定,一个干部不应等同于政治上比较落后的战士,应该坚决拥护婚姻自由”。这是很不适当的。因为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原则是基于革命整体利益而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并非“迁就落后”。第二,革命军人包括指挥员和战斗员包括革命军队的全体成员,决不是只指战士而把干部除外,凡是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都须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给以合法保护。第三,婚姻自由与保护现役革命军人婚姻关系,都是基于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这一共同原则,两者是统一的而且同是进步的,如把婚姻法第十九条解释为“迁就政治上比较落后的战士的规定”,这就使婚姻法的统一性、进步性分割了,使保护现役革命军人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分割为两个对立的东西,这种对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错误了解,很可能在工作上发生偏差,而对于魏诚来说,也将因此引起对婚姻法的错觉以至对立态度,我们从魏诚7月20日给你院的信中(魏接到你院去信后的回信)深深地体验到这一点。据此,我们意见,你院就婚姻法第十九条所作错误解释,应予必要的纠正。
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这里系指一方为现役革命军人,而另一方则不是现役革命军人,从来件中了解魏张两人同是现役革命军人,他们是一九四六年在部队里结的婚,现在还同在一个建制部队里,因之,处理魏张婚姻纠纷,首先应该协同其所属部队机关慎重研究他们造成婚姻纠纷的主客观原因,争取和好实无可能,也应努力解除他们彼此间思想上的疙瘩,然后成立和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三、我们从魏诚7月20日给你院的信中了解到,魏一方面对你院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解释表示不满,另一方面也泛指他思想上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对组织对革命及对其个人前途流露出来一种消极思想,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重视,因之你院有必要与魏诚所属兵团或军的政治机关协商的必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原则出发,找到他的思想症结,予以正确的解决,这可能是顺利处理魏张婚姻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张平生,也应教育其以革命同志的态度,来处理和魏的婚姻问题,引导其克服狭隘思想和对立情绪,(如1949年冬魏提出离婚,张认为自己处于被动是可耻的,不同意离婚,而至12月间张提出离婚,魏又拒绝接受)任何个人意气用事,对正确处理问题毫无益处,而影响所及将对革命不利,我们认为处理魏张婚姻纠纷,无论是和或离,必须针对他们的实际思想情况,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首先使他们在思想上靠拢起来,这是最基本的关键。
希将处理结果报来。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魏诚与张平生婚姻一案究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文呈字第8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宁夏省人民法院呈报关于张平生与魏诚婚姻案件的事实如下:
男方:魏诚,年30岁,四川巴中人,1932年参加革命,现任×××师×××团参谋长,家无其他人口及任何财产。
女方:张平生,年20岁,河北迁安人,1944年参加革命,土改后家有田52亩,房子3间。
双方于1946年6月间,经徐敏介绍定婚,同年10月结婚,结婚之后,魏疑张之品质不佳,行动不检,(可是魏自己于1947年曾在冀东十三分区和一个护士恋爱并曾向组织要求与张离婚未经批准)。张嫌魏之思想守旧,不信任他,她与男同志交言,魏疑发生爱情,与女同志接谈,魏疑调唆离婚,加之双方个性均强,日常争吵打架(张称魏常用手枪威胁,魏否认用枪),感情逐渐破裂,据张称前后提出离婚4次(据魏之书面及口供是3次)均经组织调解暂息。1949年冬先由魏提出离婚,张认为经魏提出离婚是可耻的,不同意。至12月间,张提出离婚经过团、师、军各单位调解无效,由宁夏军区政治部函送宁夏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传讯双方并多方调解,但女方以婚姻法第十七条“男女一方坚决请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之规定,绝对要离婚,而男方魏诚坚持婚姻法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之规定,绝对不同意离婚,假若离婚的话,他情愿牺牲20余年的革命历史和张平生拼个死活,双方各执一条,相持不下,而其情况已到相当的严重。
(二)我院根据上述材料,于6月15日批答如下:从宁夏省人民法院所呈材料来看,两人感情一贯不合应当离婚,至男方依婚姻法第十九条,女方依婚姻法第十七条为根据,这是闹蹩扭的作法,而且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是迁就政治上比较落后的战士的规定,一个干部不应等同于政治上比较落后的战士,应该坚决拥护婚姻自由,令该院好好加以说服,同时魏诚来信也以此内容作答。
(三)继魏诚于7月20日又来一封信,对法院表示不满,现抄原文如下:
你们于六月22日来信已收到了,关于你们的信内谈到的一切,我完全懂得,政府和政府法令我是完全拥护的,不过政府那些主观主义的人,官僚主义的人,我对他确有些不敢赞成,政府法令应该是根据实际问题来处理事情的,并不是空口说空话,我前信上的意见并不是说离婚不可以,而是请求政府要将内的若干道理给予辩别清楚,追求一个真理出来,不能马马虎虎。我也并不说要组织迁就我,我找不到老婆我不找,(封建所说穷人命苦)又有什么了不得呢ⅶ战事结束了政府有落脚之处要不要当兵的也无关系了,最多我斗争20年的来历到如此结果吧。从此看来斗争是个可耻的,可惜父母一生所养。
关于这个问题由你们随便处理吧!我不再谈别的,就是怎样谈马列主义,总之被人曲解,还有什么可谈的呢ⅶ至于我个人进步不进步就在于我了。我完成了这样多年的革命任务,到今天完成了这样结果还不知将来又是如何,我还有什么可完成的呢ⅶ你们要我考虑,但我考虑总的结果和我个人的结论就在这里。
这里我最后的希望,请政府和军队开除军籍和政府的严格制裁,我们军队系统的兵团司令机关在西安,他们也清楚我这个人,你们可商谈办理此事,我是决心不愿再在军队服务下去了。我就要如此,政府也不要管我,别不多谈,咳一肚子冤气无处数诉,不再谈了,等你们办吧!
(四)由此看来婚姻法是进步的,但现在在下边有些干部还接受不了,如张平生和魏诚的婚姻案是,像这样的问题究应如何处理,请钧院指示为祷。
195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