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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55:46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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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 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3.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4.第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5. 第十九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案分为地方性法规修订案和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对地方性法规作较大或者全面修改的,一般采用修订案的形式;对地方性法规作少量修改的,一般采用修正案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修订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废止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6.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审查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8.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第二款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三款修改为:“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9. 删除第二十五条。
   10.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1.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12.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 删除第三十条。
   14.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15.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16.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17. 删除第三十三条。
   18. 删除第五章,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章依次改为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章。
   19. 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20.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21. 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22.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23.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24.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25.第四十九条改为四十条,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6.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27. 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二、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使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删除第十九条。
   3.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4.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5.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6.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三、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1. 第三条修改为:“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是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应当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2. 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研究和分析信访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3. 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四项修改为:“对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4. 删除第二十一条。
   5.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三项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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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2月27日)
教人〔2002〕4号


  现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建设。请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粗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科研探索的积极性,保护有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保护,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关调查处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压邪的作用。

  (六)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完备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败坏学风和校风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滥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单位,要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所谓学历班等,要坚决予以取缔。


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0元、92元、95元,比2008年均提高13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