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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09:44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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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国务院决定,自今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决定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的“两节”期间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现将《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粮协〔2003〕第0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共同把这项活动办好,以进一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  国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贸 促 会 粮 食 行 业 分 会
             中 国 植 物 油 行 业 协 会
──────────────────────────────────────────
                                中粮协[2003]第056号


            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进一步扩大“放心粮油”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让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得放心,决定于今年元旦、春节粮油销售旺季期间,在全国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并作为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宣传活动的一项内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主办,邀请有关单位和知名企业协办。

  二、参加单位:以企业为主体,要求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试点单位都积极参加此项活动,同时发动相关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参加。

  三、活动时间:2003年12月13日-2004年春节前

  四、活动地点:各大中城市和“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所在市县。

  五、主要内容:

  (一)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悬挂横幅、现场咨询、散发宣传品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放心粮油”的质量及其生产过程,使“放心粮油”的安全性和质量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认可,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的品牌影响力、知名度,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广泛宣传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劣质粮油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介绍识别优劣粮油的基本知识以及滥用添加剂的危害,增加消费者的食品科学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拟在“放心粮油宣传月”组织以下宣传活动:
  1、发布活动信息。拟在活动开始前通报各地宣传月活动方案;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通报进展情况;在活动结束后通报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2、在《经济日报》、《粮油市场报》开辟“放心粮油”专版,介绍“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公布第三批“放心粮油”产品名单,宣传重点企业及品牌,宣传粮油食品科学知识。
  3、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中国粮食贸促网、中华粮网开展“放心粮油”展示和群众评议活动。

  (二)展销。
  在宣传月期间,以省、市为单位,分别在粮油销售放心店、粮油连锁店、军供站、大型超市、粮油批发市场等场所,集中或分散举办“放心粮油”产品展销活动。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也可在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指定粮油连锁店、超市或合适的场所作为主会场,带动全省宣传活动。展销时要统一悬挂“放心粮油宣传月”横幅,陈列“放心粮油”标牌、证书。参加展销的企业必须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所销售的商品确保质量合格。展销现场可开展群众评议、散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媒体跟踪采访报道等活动。

  六、组织措施

  (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支持下,并争取工商、质检、卫生、消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粮油企业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

  (二)成立“放心粮油宣传月”组委会,领导此项活动的开展,组委会成员由“2003中国杂粮豆类展示交易会暨研讨会”组委会成员兼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三)十月份召开全国放心粮油工作座谈会,对“宣传月”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交流各地的活动方案。


  附件:1、宣传口号
     2、报送信息办法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放心粮油宣传月”宣传口号
                  (供各地参考)

  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粮食行业新风
  2、生产销售“放心粮油”,对人民健康负责
  3、提高粮油产品质量,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4、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优质的放心粮油食品
  5、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
  6、培育粮油名牌产品,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7、整顿规范粮油市场秩序,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8、开展粮油放心工程,为民造福
  9、放心粮油连着千家万户


附件:2

             “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报送信息办法

  全国“放心粮油宣传月”是一项规模大、单位多、时间性强的活动,为动员“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粮油销售放心店”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全面了解掌握活动进程,以利总结经验,完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抓好本省“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报送本省、区、市有关“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

  一、请于10月10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方案和筹备组织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1。

  二、请于12月25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2。

  三、请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统计表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3。

  联系人:田 临 唐 炜
  电 话:010-66094251、66094273
  传 真:010-66094291、66094274
  电子信箱:exh.grai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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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


吴 越(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原载:《法学家》2003年2期,111-122页;《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序言(朱 岩 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网上法律书店在线书目);《中国民商法律网》 首发;《法学时评网》 转载

内容提要

在原有债法缺陷的诱导以及欧共体指导条例、国际条约的推动下,德国民法典完成了自1900年实施以来的最大一次变革。以强调消费者保护思想与吸收对电子商务的规定为标志,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法典重新走在了21世纪的法典化运动的前沿。这次改革对于同样在酝酿制定民法典的中国而言,其启示就是必须要有国家的领导与组织、娴熟的立法技术、充分的法典编撰以及恰当的时机。

 

Abstracts (英文摘要)

 

Based on the defects of the formerly law of obligations (Schuldrecht) und pushed forward by directives of 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 German Civil Code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has fulfilled its largest Reform since its enforcement in 1900. In effect from January 1, 2002, the newly promulgated Civil Code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the codification movement of the 21st century thanks to its emphasizing 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absorbing the regulation of E-commerce.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German Reform for China, which is considering to draft its own civil code, should be a strong political will and organization, skilled legislative technique, adaquate preparation for drafting the code as well as a proper time.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典化 债法 德国 中国

 

Keywords
 

Civil Code, codification, law of obligations, Germany, China

 

目 次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1、德国国内法的缺陷与债法改革

    2、欧共体的指导条例对德国债法改革的影响

    3、国际条约对债法现代化的要求

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对涂改、损害、移动、拨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的,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