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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7:53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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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商务厅
颁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维护农村柴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OO四年第2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及经营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柴油零售点是指:湖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和农村服务,只经营柴油,加油机不超过一台,储油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售点。
  
  第四条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农村柴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管。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柴油零售点建设、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柴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柴油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
  
  (三)经营设施符合土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五)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机不超过一台;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或流量计等计量器具;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向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经营的柴油零售点选址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第七条新建农村柴油零售点建成完工后,由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依法经营。凡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农村柴油零售点属非法经营,应予以取缔。
  
  第三章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道、省道以及县城城区内不得设立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农村柴油零售点。
  
  第九条农村柴油零售点纳入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范围。市州、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定期检查,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条农村柴油零售点只能经营柴油,各批发企业不得向农村柴油零售点供应汽油。个别繁华集镇的农村柴油零售点确需增加汽油零售经营的,必须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督查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要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除本暂行办法上述专门规定外,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与期限、监督管理、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以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OO四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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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制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你们银函(1991)48号《关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第二期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函》收悉。经与你行多次协商,同意1991年~1993年期间,对你们所属印制公司在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的同时,继续实行“三保一挂”的承包经营
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公司“三保一挂”的承包内容有:
1.保国家货币印制品种、数量、质量的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完成,以年度下达计划为考核指标;保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完成;保缴纳所得税及税后承包上缴利润指标的完成。
2.印制公司实行工资、奖金“分挂分提”的办法,即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完成年度货币印制计划和上缴税利(所得税、承包上缴利润和超基数上缴利润)复合挂钩,奖金仍在留利中提取,使用的效益工资及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复合挂钩的比例为四六开,即职工工资总额的40%与完成货币印制计划挂钩,企业完成年度计划,按20%计提新增效益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60%与上缴税利挂钩,挂钩浮动比例为1:0.8,即企业上缴税利每增长1%,职工工资总额(60%部分)增长0.8%,上缴
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60%部分)相应下浮。复合挂钩后的新增效益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
4.承包期间,企业完不成上缴税利(包括所得税和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不得提取效益工资。
5.核定印制公司1991年挂钩工资基数为42353.32千元。
二、鉴于印制企业是印制货币的特殊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高度责任感,同意每人每个工作日按1元标准给予补贴,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承包期内,除因国家税种、税率变动,对收入有较大影响可考虑调整利润基数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予调整。凡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调整幅度在5%以上,从而导致造币成本较大幅度上升而发生的财务负担问题,由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同意后,对人民银行钞币印制费作适当调整

四、承包期间印制公司如完不成下列指标,要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1.国家指令性商品计划没有完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指标时,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2.技改任务没有按期完成,固定资产增值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20%。
3.如发生安全事故,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五、印制公司总承包后,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发包,并在企业内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以保证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六、为切实落实印制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人民银行和印制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印制公司对所属单位确定的承包方案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1991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65号


北京、湖北、甘肃、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进行资产置换、改组交易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投公司将持有的三家电力公司的全部权益性资产7.88亿元(包括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甘肃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0%的股权和徐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30%的股权)与湖北兴化的全部石化资产7.79亿元进行置换,然后再以换得的石化资产与中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近58%的股权进行置换。从交易实质分析,该项业务活动类似于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改组,且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补价金额较小。为保证企业有正常经营需要的投资改组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对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改组活动采取不同政策而导致不公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上述改组比照整体资产置换交易处理,即改组涉及的当事各方之间的资产置换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湖北兴化取得的国投公司持有的上述三家电力企业的股权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全部石化资产在改组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国投公司取得的中石化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股票的投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上述三家电力企业的股权的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中石化取得的湖北兴化的全部石化资产的计税成本,必须以原持有的湖北兴化的股票的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有关资产的成本确定要按规定考虑补价因素。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有关股权(股票)和经营资产已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成本的,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