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2005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新闻媒体可以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五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行政许可业务;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活动;
(二)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三)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
(五)维持听证秩序。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参加听证;
(二)获得听证告知;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回避;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七)确认听证笔录;
(八)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副本;
(九)对听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
(二)如实陈述意见,并提供与听证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听证告知与申请
第十四条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
(二)违法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三)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的;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据的;
(五)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不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听证秩序的,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参加听证所支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0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4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座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芳群园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4区21楼 南方证券大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7—4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江湾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东江湾路18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新闸路14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南路14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物华路113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八仙桥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金陵中路72号 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麓景路黄田直街广信商业中心15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水荫路28号之二、之三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滨江东路81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番禺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番禺市桥镇平康路18号 隆基大厦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 交通商业大厦三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东城花园东茂楼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景莲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莞穗路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万汇区莞穗大道万红商业楼5—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号A华能大厦19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B座2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田贝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广场5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A华能大厦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八卦四路南方苑大厦一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1号航空大酒店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成都管理总部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47号南方证券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1段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自贡市解放路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证券营业部 青岛市馆陶路3号青纺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贵阳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滨河路1号电力综合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 武汉市青年路66—5#招银大厦八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汉口台北路台北三村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冶金大道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潜江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南湖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铁岭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鞍山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甲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伊河路14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洛阳证券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百业大市场西区2楼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 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 西安市文艺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头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贵州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承德陕西营路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营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一曼街9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友谊路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