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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9:22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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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54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为保证我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

(一)项目核准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严格执行。目录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省政府要求需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省政府未要求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核准内容及效力。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布局是否合理。项目核准文件效力: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自项目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已核准的项目如需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四)项目核准程序。现有企业申报项目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依据目录确认属于上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按规定行文上报;属于我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文化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地震局、气象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以上各部门根据核准文件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应手续。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流程见附件。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豫政〔2004〕38号)规定,实行筹建登记,可以办理筹建期为6个月的临时执照,筹建企业可凭临时执照按照以上项目核准程序申报核准项目。但是根据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新建企业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中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以上项目核准程序申报核准项目。

(五)项目核准办理时限。市发改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市发改委也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一)项目备案范围。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同一个项目只备案一次。

(二)项目备案内容。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内容。

(三)项目备案程序。备案类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发改委备案。所在地发改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三、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需规范的事项

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凡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照项目申报核准程序进行申报。同时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0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区域内需核准和备案项目进行管理。





附件:鹤壁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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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1年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署,现决定于2011年1月至3月集中开展全国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保护知识产权,清理虚假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等电视购物节目为工作目标,停播一批违反总局规定的电视购物节目,曝光一批质量伪劣、售后服务不健全的电视购物商品,向商务、工商等部门移交一批违法电视购物企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专项行动应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做好电视购物频道的规范引导工作,继续加大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专项整顿工作目标,明确重点查处内容,着力清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电视购物商品,清理内容虚假违法、伪造证明材料、夸大夸张宣传等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商品,重点清理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三无”电视购物商品,清理介绍药品、性保健品、丰胸、减肥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监管平台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技术手段应用,完善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全面覆盖监管。要继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执法手段,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围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看,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对虚假低俗、夸大夸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叫停;对屡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播出机构,要予以暂停所有广告播出、暂停频道(率)播出、社会公开曝光等严肃处理。
  (二)推进电视购物企业备案工作,做好审查把关。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督促各播出机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等规定,切实做好合作电视购物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要求相关企业如实向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合作;未经备案的,不得播出。要切实加强播前审查把关工作,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商品准入、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确保商品信息真实。要切实督促合作的电视购物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
  (三)引导媒体经营和群众消费,做好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取得的成果,提高播出机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主动拒播涉嫌侵权、内容虚假、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节目;要组织播出机构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性教育,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类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商品,引导消费者树立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促进形成自觉抵制侵权商品,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交流,建立执法协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广电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同时,对广电部门责令整改、叫停的电视购物节目,应及时提请商务、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电视购物企业予以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整顿工作。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建立相应评价体系,将电视购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虚假电视购物商品等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作为对电视购物频道运营和播出机构广告经营管理的综合评价标准之一。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取得实质成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做到:
  (一)提高责任意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围绕整顿工作目标、重点和任务措施,制定具体有效的贯彻落实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专项的督查工作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级播出机构电视购物节目播出情况、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出现反弹。
  (三)重视社会监督。继续发挥广播电视广告投诉电话、信箱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有效、便捷的举报、投诉、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有明确联系方式的群众,应及时告知核查结果。
  (四)及时上报情况。此次专项整顿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至3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省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在整顿行动过程中,随时以工作报告、简报等形式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并于3月底前总结上报此次专项行动的整体工作情况。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督促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中山市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规范村级筹资兴办公益事业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村民委员会为兴办公益事业在本村范围内向村民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遵照“一事一议”规定,按照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策、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筹集资金应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修建村级公(道)路等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下列事项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解决,不得以兴办公益事业名义向村民筹集:
(一)镇区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改造薄弱学校和清偿旧债务;
(二)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卫生医疗、镇区内道路建设;
(三)村(组)干部报酬、村办公费、五保户供养、特殊困难户救济;
(四)宗教、宗族等场所、设施建设。
第五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按照本村人口收取,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元。
第六条 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村,能够由集体股收益出资的,应不向村民筹集资金。
第七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后,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当年若干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事项一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对筹资事项逐项表决。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筹资决定,要做好会议记录和备案。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备案。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筹资决定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立即纠正。
第八条 对家庭收入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村民,应当减免其筹资任务。
第九条 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村民(指没有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村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会议讨论,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开具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凭证。没有合法的凭证,村民有权拒绝出资。
第十一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所筹资金(以下称村民出资),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账,专人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出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出资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筹资事项时,应报告上一年度村民出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村民出劳。
第十三条 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的指导、监督、审计。对违反“一事一议”规定筹资的,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立即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筹资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退还已筹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
村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上述筹资要求。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非法筹资的,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予以登记、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事项。
第十八条 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贪污、挪用所筹资金,应当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