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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4:49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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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
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第六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省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省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社会发展有
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全省五年总体规划明确的建设重点,已批准立项并经审查通过了可行性研究等设计文件,确定了项目法人,备有足够的资本金,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本落实,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工程设计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以上基本条件,以公文形式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计委申报,经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当年被国家计委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项目,同期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范
围。
第八条 计划部门应依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以及该项目相关或配套工程同期建设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列入年度重点建设的项目,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条 凡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有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保值、增值的任务,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由计划部门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总投资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息、国家调汇利率、物价上涨及交纳国家有关税费等方面的因素。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由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协议。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备工程报建手续,完成勘探、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和监理承包合同的签订、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并严格履行开工前审计和开工、报建等手续。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的选择,通过招投标确定,在省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年初由省人民政府给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下达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依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进行验收和考
评。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须编制施工总体设计和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由业主单位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各施工承包商根据总体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业主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或业主)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情况,组建项目经理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明确项目经理及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和季度施工计划,并将各项指标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的单位,应按合同的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和进度,在建设过程中,未经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同意,不得增加内容、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不得任意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
整概算文件,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组)驻工地,在施工现场配合工程监理,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进场后,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严格按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工程价款结算书,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监督,抓好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监理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经过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后确定的单位实施监理。建设监理应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重点建设
项目监理的单位,应组建有较强监理能力的监理组进驻现场。监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旁站监督,依法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重点建设的特点,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支援重点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为重点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和投资计划,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四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物资和成套设备供应的部门或厂家,应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产品的规格和质量,按期交货,搞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原料、燃料和动力供应等部门,应充分满足重点工程建设和投产的需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施工企业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任何
理由或形式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和罚款,不得冻结重点建设项目的银行帐号或查封财务帐目,特殊情况应由检察部门立案,并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及其他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应切实维护重点工程建设秩序。对毁坏重点建设设施、盗窃重点建设物资等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对趁重点建设之机,强买强卖,堵关设卡以及强行索取各种补偿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触犯刑法的,要依法惩处。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与指导下,加强内部保卫工作,特别是在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隐患方面,要制订详尽的防患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调度。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工程的调度。重点项目调度每月25日截止,各类报表和简报应在下月3日前送交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一般每季度开一次,关键项目可每月召开一次。工程例会由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主持,召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协作单位,就工程的进度、计划和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出现涉及地方的问题和矛盾,一般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重点建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对涉及面广、难度大、政策性强或地方政府权限之外的问题和矛盾,应通过项目管理代表,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五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资料及初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1至2年后应进行竣工后评价。后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提出综合评价报告,经有权咨询单位评价后,书面报省计委、省建委、项目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奖金,奖励在重点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项目法人和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关人员。奖励的审批权限在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情况按照《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评,根据考评计分情况,以年度完成建安产值的5‰为基础,按相应比例从赶工效益和节余投资中提取奖金,并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集中10%奖励重点建设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六条 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年度重点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以及在所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中获得国家优质工程或“鲁班奖”的施工企业,2年内参与同类重点项目招投标,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中标或给予奖励性加分,或在同一项目未完工程中奖励一个工
程项目。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重点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对个别不履行合同,延误建设工期,违反现场施工管理规定,造成较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在此后3年内不允许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也不得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分包工程。
第三十八条 对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除按合同追究经济责任外,可由项目管理代表提出,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中止其所承担的任务,并在此后3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在湘的重点建设项目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同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1年6月7日印发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1991〕29号)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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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苹果、大樱桃为主的水果产业,近几年通过政府强有力支持,产业优势已凸现出来。为丰富我市其他果业品种,发展特色产品,提高水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3年制订的《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果业的发展,促进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农村发展果业生产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财政也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果业发展目标、政策,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果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从2008年起,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为新发展的优质果树、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和标准化示范果园。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每年扶持蓝莓、树莓、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优质品种果树。新发展的蓝莓,每亩市财政补助800元;新发展的树莓,每亩市财政补助300元;新发展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每年择优扶持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建设。每个苗木繁育基地市财政补助5—10万元。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每年择优扶持集中连片且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标准化示范果园,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第五条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水库上游水源地乡镇新发展的优质果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扶持,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30%。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

1、果园建设必须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的果业基地范围内;

2、栽植品种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3、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5、果园水利设施配套齐全;

6、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措施;

7、农户当年新发展的蓝莓、树莓,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规模达50亩以上,以企业为单位规模在100亩以上;新发展的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

1、生产的苗木是本地区推广的优良品种;

2、生产的苗木是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3、繁育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和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

1、品种为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规模在100亩以上,树龄5年生以上,树龄基本一致;

3、树型修剪科学标准,透风透光条件良好,采用提质增效管理技术措施;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果园主道路和支道路设置合理,形成网络;

5、有基本完善的水利配套设施;

6、亩产量:成龄树苹果、梨在3000公斤以上,大樱桃在500公斤以上,桃、葡萄在2000公斤以上;

7、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及认证。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助。

第八条 符合果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可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法另行公布)。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局、财政局关于果树发展项目的评审报告》,分别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6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九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区市县(先导区)向市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扶持的果业发展项目,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应建立项目档案,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农字〔2003〕369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是交换传递南昌地区党、政、军机关单位机要文件、简报、资料的机构。为了强化公文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交换站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以下统指参加公文交换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等)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组成部门,县(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昌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处理公文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对公文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选配公文交换人员时,须到交换站领取并填写《公文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将上述表格和本人2张1寸照片一并交给交换站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南昌市公文交换站出入证》。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公文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公文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公文交换人员合理安排调度或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公文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公文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登记、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公文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公文交换人员

  第十二条 公文交换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国家正式干部或职工。

  第十三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公文交换分流传递工作,并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五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出入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六条 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证件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参加交换。

  第十八条 公文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签收和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如发现涉密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公文、简报和有关资料可在交换站内进行交换传递。

  第二十一条 以下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在交换站内交换传递:

  (一)绝密文件;

  (二)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文件;

  (三)未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文件;

  (四)各种报刊、杂志、书籍、贺年卡、挂历等非文件类物品、印制品;

  (五)私人的信件、邮件;

  (六)钱币及有价证券;

  (七)收、发单位名称书写不清、不全的,使用代号或信箱号不准的以及没有封装或封装不严的文件、资料。

  上述不准在交换站内交换的文件、资料、物品不得损毁或丢弃,应由原单位带回。如属危险品类则由交换站没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下文件、资料需退回发文单位重新书写、处理好后再交换、传递:

  (一)需交换传递的文件资料:

  1、信封字体潦草,难以辨别收件单位地址的;

  2、信封上书写的收件人过于简略,无法认定收件人的;

  3、须签收的文件无编号或已编号但没在发文本上登记的文件。

  (二)需邮寄的文件资料:

  1、信封上没书写邮政编码或详细地址的;

  2、使用的信封不符合邮局规定的;

  3、秘密等级以上文件贴上普通挂号标签的。

  4、未办理签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除外)为每日上班时间。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应每日到交换站交换公文;路程较偏远的县(区),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每周到交换站交换公文不少于2次,如遇急件,由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告知并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即发即送。

  交换站到市委收发室和总值班室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到省委、省政府公文交换站取文原则上每日1次,如遇急件,即发即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对紧急文件要界定即发即送和有时间性的类别,并提前告知交换人员合理安排投送时间;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紧急程度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或使用代号、信箱号不准及文件没有装封或装封不严的,收件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或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通报批评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